組合發明專利具有創造性的判斷標準是什么?示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5:02:27 瀏覽: 次
發明創造是在生產、研發、實踐過程中遇到一些技術問題的時候,根據需求而創新出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獲得技術效果。
發明創造的方式除了開創性、改進性的發明以外,將現有的不同技術方案進行組合也是一種常見的方式。那么專利法意義上的組合發明是如何定義的呢?樂知網律師(聯系方式18210958705)為您專業解答。
《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組合發明的定義,是指將某些技術方案進行組合,構成一項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現有技術客觀存在的技術問題。
對于組合發明專利,其創造性判斷時,如何才算新?通常遵循以下標準: 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組合的啟示以及組合后的技術效果等。
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后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征效果的總和更優越,則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備創造性。其中組合發明的每個單獨的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
示例:
一項“深冷處理及化學鍍鎳-磷-稀土工藝”的發明,發明的內容是將公知的深冷處理和化學鍍相互組合。
現有技術在深冷處理后需要對工件采用非常規溫度回火處理,以消除應力,穩定組織和性能。
本發明在深冷處理后,對工件不作回火或時效處理,而是在80℃±10℃的鍍液中進行化學鍍,這不但省去了所說的回火或時效處理,還使該工件仍具有穩定的基體組織以及耐磨、耐蝕并與基體結合良好的鍍層,這種組合發明的技術效果,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預先是難以想到的,因而,該發明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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