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發明能申請專利嗎,哪種組合發明是不認為有創造性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5:02:55 瀏覽: 次
發明創造是在生產、研發、實踐過程中遇到一些技術問題的時候,根據需求而創新出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獲得技術效果。
發明創造的方式除了開創性、改進性的發明以外,將現有的不同技術方案進行組合也是一種常見的方式。那么專利法意義上的組合發明是如何定義的呢?樂知網律師(聯系方式18210958705)為您專業解答。
《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組合發明的定義,是指將某些技術方案進行組合,構成一項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現有技術客觀存在的技術問題。
對于組合發明專利,其創造性判斷時,如何才算新?通常遵循以下標準: 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組合的啟示以及組合后的技術效果等。
如果各技術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程度難、現有技術中無組合的啟示、組合后獲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那么通常認為該組合發明是具備創造性的。
以下組合發明則通常不認為有創造性: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后的各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一種簡單的迭加。
示例:
一項帶有電子表的圓珠筆的發明,發明的內容是將已知的電子表安裝在已知的圓珠筆的筆身上。將電子表同圓珠筆組合后,兩者仍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沒有相互作用關系,只是一種簡單的迭加,因而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此外,如果組合僅僅是公知結構的變型,或者組合處于常規技術繼續發展的范圍之內,而沒有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樣的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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