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標準是什么,怎么才有創造性?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4:26:08 瀏覽: 次
發明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收到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提出最多的問題即該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并列舉了對比文件,以及陳述本專利權利要求項不具備創造性的理由。
那么,究竟發明專利創造性是如何定義的,又如何判斷有沒有創造性呢?以下樂知網律師為您專業解答。
1、創造性的定義
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1)什么是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是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廣義上說,申請日以前公開的技術內容都屬于現有技術,但申請日當天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包括在現有技術范圍內。
特殊情況: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價發明創造性時不予考慮。
(2)什么是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3)什么是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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