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申請專利執法行政復議了專利執法行為還會繼續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4:05:13 瀏覽: 次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原則上,在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對生效的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專利執法部門)應當履行。
根據行政復議決定類型的不同,被申請人的履行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1.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被申請人主要義務是保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狀態;如果原具體行政行為還未執行的,應該繼續執行。
2.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撤銷決定的,若原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執行的,被申請人要恢復原狀,如解除對申請人的行政強制措施;若尚未執行,則不再執行。
3.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變更決定的,被申請人要協助行政復議機關執行變更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將罰款變更為責令改正的,被申請人不得再對申請人處以罰款,而要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責令申請人改正。
4.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確認違法決定的,被申請人不得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并依申請人請求采取相應的行政賠償措施。
5.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履行決定的,被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并將履行的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關。
6.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要依照法律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將履行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關。
關鍵詞: 專利侵權 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