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的專利號標注在自己產品上算專利侵權還是假冒專利?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4:09:05 瀏覽: 次
樂知網律師專業解答: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標識、未經許可在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他人的專利標識,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標注者擁有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
甲公司在網頁上稱公司擁有多項專利,并公開了多個專利號。
經查,網頁上所列專利號的專利權人并不是甲公司,而是姜某。
經查,姜某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未許可甲公司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專利號。
分析與評述
甲公司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擁有的專利權進行宣傳。盡管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但并不意味著甲公司擁有這些專利權。未經姜某許可,甲公司不得標注姜某擁有的專利權。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標注者擁有的專利技術或者設計,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案例2:
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上標注有“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132×××××××.×”。
經查,ZL20132×××××××.×號專利的專利權人為乙公司,乙公司并未許可甲公司使用其專利標識,且該專利已因未繳年費終止。
分析與評述
未經乙公司許可,甲公司無權在其產品上標注涉案專利權專利標識。同時,由于涉案專利已未繳年費被終止,即該專利權已不存在,乙公司亦無標注權,因此,雖然甲公司的行為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但不能以“未經許可在產品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來定性(因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還需負刑事責任),應當以“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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