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權屬于一種依附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之自然人身份的精神權利,是法律規定對于發明人或設計人就發明創造的作出給予的精神層面的肯定和獎勵。 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權具有以下特征: 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 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享有,未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2.不可讓與性。 署名權與發明人或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與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歸屬的變化無關,既不依協議的規定而發生變化,也不能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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