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的雙方申請專利后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案例
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可以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區域內享有使用技術秘密的獨占權,即使是許可方(技術秘密的權利人)也無權使用該技術。
排他許可是指在合同規定的區域內,許可方僅能給予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秘密的權利,不得再許可第三方使用,但是許可方自己可以保留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權利。
普通許可是指在合同規定的區域內,許可方既能給予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秘密的權利,也能保留自己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權利,還可以將該技術秘密以同樣的方式許可給第三方使用。
無論是許可方還是被許可方,都負有對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不應當將其申請專利。
但是,當一方當事人違背保密協議和合同約定,將技術秘密申請專利的,無論哪一種許可方式,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應當歸許可方(即技術秘密的權利人)所有。
如果許可方申請了專利,其應當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且被許可方有權繼續按照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該專利;如果是被許可方申請了專利,其不僅要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還要歸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案例:
1994年1月,A公司獲得“AFS-230型全自動雙道原子熒光光度計”發明專利。
1994年8月,A公司與其他兩個公司共同出資成立B公司。三方簽訂的《合資企業合同》中寫明:A公司以2萬美元現金、0.8萬美元的設備、3萬美元的專利技術使用權作為出資;A公司提供以AFS - 230型為基礎的改進型主機、接口、軟件等全部技術及斷續流動裝置;B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是生產和經營AFS原子熒光光譜儀等產品,B公司在經營中,每銷售一臺AFS儀器向A公司支付3%的技術提成費。
1998年,B公司申請了“用于原子熒光光度計的斷續流動裝置”實用新型專利,2000年獲得授權。
A公司認為該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歸其所有,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B公司認為,A公司以AFS - 230型為基礎的改進型主機、接口、軟件等全部技術及斷續流動裝置作為投入轉讓給了B公司,因此B公司從A公司處受讓取得了斷續流動裝置的全部權利,有權申請專利。
分析與評述:
該案中,雙方發生專利權屬糾紛,應當歸咎于合同就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的歸屬約定不明確。
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的研制開發是A公司的任務范圍,在共同投資成立B公司的合同中,三方當事人也約定向B公司提供涉案斷續流動裝置技術是A公司的義務之一,其性質類似技術秘密使用許可,表明該技術是B公司從A 公司受讓取得的,B公司有權使用該項技術并生產相關的產品。
但是,該合同并未約定 A公司將該項技術申請專利的權利同時予以轉讓,即并未約定B公司享有以該技術申請專利的權利。因此,不能推定為A公司同意同時將專利申請權轉讓,只能認定作為A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其應當許可B公司使用該項技術和產品。
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以技術入股的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并且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者聯營對方支付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的,視為技術轉讓合同。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