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中怎么計算退休、調離原單位、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1:59:57 瀏覽: 次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了一種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情況,是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對于上述法條在實踐中如何適用?以下樂知網律師為您詳細解釋: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應當從發明人或設計人辦理退休、離職手續,正式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算。
“作出”發明創造的日期應當是發明創造的實際完成日,而非發明創造提交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如果在1年內申請專利的,可以推定該專利申請日為作出發明創造的最遲日期;如果在1年后申請專利的,不能直接推定該發明創造是在1年后作出的,需要原單位(主張該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的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發明創造的實際作出日期。原單位不能證明該發明創造的實際作出日期的,推定專利申請日為實際作出日期。
“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應理解為該發明創造在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具體承擔的本職工作之內,或者在原單位分配的其他任務范圍之內。如果發明創造只是在原單位的業務范圍內,但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的本職工作或被分配的其他任務無關,則不屬于“一定期限內與原單位有關聯的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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