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中,對于“本職工作”如何界定?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0 12:04:08 瀏覽: 次
本職工作的性質是判斷發明創造的作出是否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的首要因素。
“本職工作”是指根據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等確定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
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屬日常工作職責,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范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范圍。
原則上,一個單位研發部門工作人員的本職工作即為從事研究、開發、設計等,他們在執行相應的研究、開發、設計任務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本職工作并非研發,而是其他不涉及發明創造的工作,例如行政管理、秘書、人力資源管理等,其沒有從事發明創造的義務,如果其在完成相應職責工作之余作出了與本單位相關的發明創造,則不屬于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案例:
余某是某汽車公司專門從事發動機開發的工程師,其在工作中發明了一種節能發動機,該發明應當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丁某是該汽車公司的修理工,其針對某款汽車油耗較高的缺陷發明了一種節油裝置,因為其本職工作是修理汽車而非改進汽車性能,因此該發明不應當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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