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工作介紹,知識產權領域糾紛調解工作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56:0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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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工作介紹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工作,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促進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項重要課題。
深刻認識行政裁決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突出作用,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工作,對于化解日益增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加強行政裁決工作,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的功能。
要求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職責,絕不允許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堅決防止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努力將民事糾紛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動中。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推進行政裁決工作的試點單位之一,將重點做好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等方面的行政裁決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行政裁決制度的優勢在于:一是效率高,程序簡便,有利于促成矛盾糾紛的快速解決;二是成本低,費用低廉甚至不收費用;三是專業性、權威性強,特別是一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糾紛,需要熟悉行政管理且具有專門技術、知識的人員才能解決;四是政策性強,對于解決社會轉型期的一些特殊問題,如公共政策調整引發的糾紛、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等,有利于發揮化解民事糾紛的“分流閥”作用。
在知識產權工作領域,一些發達國家通過立法或程序改革,強化行政裁決職能進而強化行政保護的有關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日前,《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強調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不斷改革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手段強化保護,促進保護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升。
部門行政裁決事項基本清單中,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裁決主要事項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處理等,以及法律法規有關專門規定、不同于一般行政裁決的專利復審審查、專利無效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宣告、撤銷注冊商標、商標異議、撤銷注冊商標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等事項。
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效能大幅提高,保護實踐不斷深化,實現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中統一管理,出臺了多個行政執法規范化指導文件,進一步加強和整合了行政執法力量,批復建設了數十家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和維權援助中心,正在推進侵權糾紛檢驗鑒定工作機制,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支撐保障能力不斷提升。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主導或推動下,開展了一系列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專項行動和多領域的知識產權執法和督查工作,查處辦理了一大批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力保護了權利人權益,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
同時,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理得到進一步強化,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嚴厲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對惡意商標申請等行為予以處罰、會同相關部門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培育知識產權規范化市場等做法,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全面、從嚴、快速長效機制的建立。
知識產權領域糾紛調解工作介紹
各地區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指導,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共同推動構建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統籌管理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達到992家,受理調解案件6.48萬件,成功調解知識產權糾紛2.7萬余件,工作成效明顯。
但同時,實際工作中也存在當事人主動提出調解的意愿不強、調解標準不統一、調解程序不規范、調解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
及時、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將有利于更好發揮調解在解決知識產權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保護和激勵創新,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
調解作為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內容,對促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著重要作用。
《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法治化發展水平的重要標桿。
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效果和社會滿意度的重要舉措。
當前,隨著中國經濟向創新驅動發展轉型,知識產權領域糾紛日益增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行政裁決和司法審判都面臨較大壓力,高效有序地處理知識產權糾紛需要更多渠道。
同時,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利益多元化、訴求多樣化、市場復雜化、技術難度高,這些特征也決定了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糾紛方面的獨特優勢。
特別是,與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相比,知識產權糾紛表現出法律問題與技術專業問題高度融合的特征。
尤其是在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案件中,法律與技術的融合更為明顯。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裁決之外,通過調解等非訴訟方式化解知識產權領域的矛盾糾紛,發揮專業機構的專業性優勢,可以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能夠有效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中,對于各個環節出現的知識產權矛盾糾紛都可通過知識產權調解方式予以化解。
在訴調對接方面,自2022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最高法院積極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工作,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加強與法院銜接聯動,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已有28個省265家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1557名調解員入駐法院調解平臺,累計受理調解案件2.3萬余件,成功率達71.19%,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關鍵作用進一步顯現。
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在全國布局建設了57家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下一步還將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布局。
目前,部分保護中心已經設立了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服務,為權利人維權提供便利。
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運行過程中,通過設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室,或者建立聯合園區、協會等建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建立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將有助于解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面臨的鏈條不健全、銜接不通暢、協同保護不力等問題。
并可結合地域經濟特點,結合不同產業、領域、區域的需求,在互聯網、展會、進出口、物流、專業市場、產業園區等關鍵領域率先取得突破。
調解工作對于實現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一站式”服務起到了重要支撐作用。
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司法解釋講解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答記者問。
此次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涉及許多社會各界關注度較高的內容,有五大亮點。
一是擴展了保護范圍,明確品種權保護對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將品種權保護范圍擴展到許諾銷售行為以及為他人侵權提供收購、存儲、運輸、加工處理等幫助侵權環節,形成對侵權行為的全鏈條打擊。
二是提升了保護力度,提升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落實懲罰性賠償,形成對惡性侵權行為的強力威懾,明確對品種權人的全面利益補償。
三是降低了維權難度,適時轉移舉證責任,便利品種權人維權,充分運用文書提供命令和舉證妨礙制度,讓不誠信的被訴侵權人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四是完善了法律制度,明確科研例外,鼓勵育種創新;規定權利用盡原則和合法來源抗辯,穩定市場交易秩序;既依法保護農民自繁自用的權利,又防止濫用“農民特權”實施侵權行為。
五是規范了鑒定程序,明確了鑒定人、鑒定方法的選擇以及重新鑒定的條件等。
此次起草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以切實保護品種權人利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促進種業自主創新為宗旨,圍繞保護范圍、幫助侵權、科研例外等,明確裁判規則,服務種業自主創新和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針對當前種業領域侵權套牌等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形成高壓嚴打態勢,切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在許諾銷售、幫助侵權、臨時保護期和權利終止后又恢復時的終止期費用補償、懲罰性賠償、接近閾值認定等條文中,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秉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擴大育種創新成果法律保護范圍,提高損害賠償數額,適時轉移舉證責任,切實加大保護力度,營造有利于創新的市場環境、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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