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介紹,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4:3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介紹,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介紹。
《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介紹
《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認真落實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署,就優化協作配合機制、強化協同保護力度提出各項措施,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
《意見》從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加強業務協作、加強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的13項具體舉措。
進一步明確聯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協同保護相關法律政策完善,促進行政標準與司法標準統一;加強專業技術支撐、重點業務研討,加強人才交流培訓,推進跨區域協作共建、協同保護,深度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
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年度報告講解
一年來,法庭緊緊圍繞職責使命,充分發揮對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上訴案件和壟斷上訴案件集中審理優勢,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等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不斷健全完善專業化審判機制,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效果進一步凸顯,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了堅實司法保障。
法庭以執法辦案為中心,努力提升審判質效,確保各類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審理。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和公眾意識的提升,法庭受理的案件數量持續增長。
2022年,法庭共受理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5238件,審結3460件,結收比為79.8%,均呈現出較高的審判效率。
法庭在保障審判效率的同時,也注重提升審判質量。
通過優化審判流程、加強案件管理、統一裁判標準等措施,法庭確保了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同時,法官人均結案數和案均審理周期等數據也反映出法庭在提升審判效率方面的努力。
法庭受理的案件類型多樣化,涵蓋了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的多個領域。
其中,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計算機軟件糾紛等案件增幅較大,反映了知識產權領域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介紹
知識產權法庭在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從審結的3460件案件中,精選典型案例,提煉裁判要旨,形成《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1。權利要求用語解釋的合理性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61號 【裁判要旨】在專利授權確權案件中,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
在此過程中,應當以合理解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確定權利要求用語的最大含義范圍。
2。限定機械部件數量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的新穎性評價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349號 【裁判要旨】限定機械部件數量的數值范圍是自然數區間,其區別于長度等具有連續性物理量的數值范圍;限定機械部件數量的數值范圍技術特征原則上應當視為并列技術手段的集合而非一個技術手段,當對比文件僅公開其 個或者部分數量時,不足以認定該對比文件已經直接公開了該技術特征所限定的其余并列技術手段。
3。新穎性單獨比對原則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3號 【裁判要旨】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一份現有技術文獻作整體性解讀后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記載于該文獻不同部分的技術內容之間存在屬于同一技術方案的邏輯關系,將該不同部分的技術內容共同構成的技術方案作為新穎性判斷的比對對象,不違反單獨比對原則。
4。同一現有技術文獻中存在矛盾記載時公開內容的認定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83號 【裁判要旨】同一現有技術文獻所記載的特定技術方案內容與其所記載的其他關聯內容存在矛盾,本領域技術人員完整閱讀文獻后,結合公知常識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不能判斷其正誤的,可以認定該現有技術文獻未公開上述特定技術方案。
5。中藥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中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選擇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158號 【裁判要旨】中藥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不宜過度關注現有技術披露的發明技術特征數量,如藥味重合度,而應當根據中藥領域技術特點,特別是配伍組方、方劑變化、藥味功效替代等規律,綜合考慮發明技術方案和現有技術方案的適應癥及有關治則、治法、用藥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夠相似。
6。創造性判斷中對具有協同關系的區別技術特征的考量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155號 【裁判要旨】創造性判斷中,對于緊密聯系、相互依存、具有協同作用、共同解決同一技術問題、產生關聯技術效果的區別技術特征,可以作整體考慮,而不宜簡單割裂評價。
7。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558號 【裁判要旨】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中,該產品用途能否從產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質以及現有用途中顯而易見地得出,是創造性判斷的關鍵。
如果該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是從現有技術概括的用途中選擇其 種適應癥且并未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其不具備創造性。
8。化合物組合產品權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286號 【裁判要旨】化合物組合產品權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會影響或者改變化合物組合的組分、配比、理化性質等,故在對化合物組合產品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中,原則上無需考慮用途限定。
9。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于非形狀構造類特征的考量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621號 【裁判要旨】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由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構成的技術方案。
如果權利要求中非形狀構造類特征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不具有影響,則其通常對于該權利要求的創造性不產生貢獻。
10。現有技術對中藥發明技術啟示的判斷 【案號】(2022)最高法知行終158號 【裁判要旨】中藥發明創造性判斷中,關于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區別技術特征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技術方案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應當基于中醫藥傳統理論,結合中醫辨證施治的基本治療原則,從治則、治法、配伍、方劑、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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