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介紹,規制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4:1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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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介紹
《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指出,強化制度約束,確立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
《意見》對“嚴保護”的規定突出問題導向,既有實踐基礎,又有政策依據;既從立法層面規定“嚴保護”,又從執法層面規定“嚴保護”;既對傳統知識產權實施“嚴保護”,又對新業態新領域實施“嚴保護”;既規定“嚴保護”程序,又規定“嚴保護”標準,充分體現合法性、系統性和完備性,適應了高標準履行國際規則和高效率推動創新發展的需求。
加大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是遏制惡意、反復侵權行為的需要,是提升對侵權行為的震懾力度和打擊力度的需要,是進一步強化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是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需要,也是完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制度的需要。
對于如何加大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意見》規定了十大方面內容,意在通過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加快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強刑事保護來提升懲戒措施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從而為我國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提供更加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嚴格規范證據標準是為了解決權利人因證據舉證難導致的維權不力、維權失利的突出問題。
在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圍繞著證據標準依然存在諸多難題,比如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證據標準仍未規范;由于知識產權案件證據環節銜接機制不暢,導致行政執法證據轉化、移送等內容或程序難以有效實現和運行;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責任轉換規則仍不完善,導致知識產權維權難度高。
如何嚴格規范證據標準,《意見》主要規定六大方面內容:建立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為從根本上規范證據標準提供機制保障;制定完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為行政執法機關、法院等主體判斷侵權行為提供客觀依據;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保護渠道的證據標準,以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準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準,制定證據指引,從而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從而解決舉證難的問題,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對強化執行措施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知識產權案件執行中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實效與社會期待存在較大差距,知識產權“侵權易、維權難”已經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痼疾,“執行難”是知識產權保護突出問題之一。
在實踐中,當事人經調解組織居中調解達成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跨區域知識產權案件逐漸增多,增加了執行難度,降低了執行效率。
對于如何強化案件執行措施,《意見》著重規定了四方面措施: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確保調解結果的可執行性,從而有效提高執行效率;建立重復侵權、故意侵權企業名錄社會公布制度,將重復侵權、故意侵權行為處理與失信懲戒掛鉤,使失信者一處受罰、處處受限,從而實現約束市場主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加強對案件異地執行的督促檢查,對異地執行程序、協助執行的內容及爭議解決等事項進行督促檢查,助力破解知識產權異地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建立全領域保護案例指導機制和重大案件公開審理機制,以便推動形成統一公平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
規制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講解
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和“杏哥”等相關特定指代含義的熱詞被個別企業和自然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以攫取或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聲譽,侵害他人姓名權及其合法權益,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與熱議。
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譴責,對相關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相關商標信息及申請人、代理人名單,全國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協會組織高度重視并迅速行動,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圖謀不當利益的申請人及相關商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進行了嚴肅處理。
商標代理機構應充分認識到參與、協助辦理相關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的不良影響,自覺抵制不良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秩序。
中華商標協會會長馬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商標代理機構應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圖謀不當利益的商標申請行為堅決說不,共同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推動商標代理行業健康發展。
商標代理機構是商標申請人與商標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也是阻擋不良影響商標申請注冊的關口和屏障。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依法駁回“全紅嬋”等109件商標注冊申請的通告顯示,其中102件相關商標注冊申請系由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相關商標代理機構非但沒有發揮阻擋不良影響商標注冊申請的關口和屏障作用,而且還助長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圖謀不當利益行為的發生,應予以嚴厲打擊。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不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否則不僅可能被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或罰款,還可能被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并予以公告。
目前我國正通過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監管制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將信用信息集中向社會公示等措施,加強商標代理行業的信用監管。
《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對商標注冊申請、商標代理行為規范有關規定做了深入解讀,要求商標代理機構要強化自律,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商標代理機構加強代理行為的自律性,對于明顯的商標惡意注冊申請應拒絕接受委托,并對委托人進行相應的提示和告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要加強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監管,通過信用名單公示、約談及警示談話、建立舉報渠道等方式對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管,有效遏制商標代理機構參與商標惡意注冊行為。
規制惡意商標注冊行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包括市場主體的遵守、行業的自律、社會的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等。
在建立完善商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將違法代理機構及代理人員向社會公布的同時,要不斷強化對惡意注冊及代理行為懲戒措施,發揮行業自律效力,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及時予以懲戒,對涉案商標代理機構予以通報曝光、公開譴責。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介紹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為全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工作提供行動指南。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原產地地理標志注冊登記和行政裁決,擬定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并組織實施。
明確推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
發布《全國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將“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列入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
按照部署要求,在前期北京、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甘肅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試點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嚴格地理標志保護、深化地理標志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切實解決地理標志區域資源整合、加強跨地區協同保護、保證地理標志質量特色等突出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推動地理標志高水平保護、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
我國累計批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2394個,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6116件,核準專用標志使用市場主體10015家,建設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24個。
遵循“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工作思路,開展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是推進我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保護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競爭力,支撐推進鄉村振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通過示范區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理標志保護體系,嚴格特色質量監管,夯實地理標志保護基礎。
緊緊抓住“保護”這個“牛鼻子”,加強地理標志區域資源整合和制度銜接,加大地理標志侵權查處力度,加強生產地、流通地和銷售地的保護協調聯動。
建立健全地理標志標準化、檢驗檢測和質量控制體系,為保護好示范區內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和提升產品競爭力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發揮示范優勢,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通過對自然特征明顯、人文特色鮮明、質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標志加強保護,鞏固和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傳承歷史文化技藝,提高地理標志的社會認知度和品牌美譽度,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
三是發揮引領作用,全面提高區域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的綜合效益。
通過示范區的建設,帶動全鏈條上下游產業發展,促進區域經濟效益的提升;完善地理標志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區域社會效益的提升;嚴格執行地理標志標準,優化資源利用,助力區域生態效益的提升。
《辦法》明確了示范區的建設原則。
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志為對象,示范一個或多個地理標志保護。
示范區建設要堅持“三項原則”,一是強化地理標志嚴保護導向,突出部門協同配合,成為地理標志高水平保護的典范;二是深化地理標志管理改革創新,形成特色鮮明的地理標志保護體系,成為地理標志高標準建設管理的典范;三是提高地理標志產品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實現地理標志綜合效益最大化,成為地理標志高質量發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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