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介紹,“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認定標準的介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3: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介紹,“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認定標準的介紹。
《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介紹
據了解,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公布,社會各界可以根據意見稿及起草說明提出自己的意見。
日前,有代表提出了建議并深刻分析了當前商標侵權亂象產生的背景,商標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的表現和危害等。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意見作出了回復,并表示贊同。
針對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這一現象,國家知識產權局也作出了相應的對策,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圍繞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和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兩方面對商標法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改。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對于規制商標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問題一直高度重視,積極開展立法研究。
為配合本次《商標法》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起草《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等部門規章。
該規章將對法律修改內容進行操作層面的細化,目前已結束公開征求意見,將積極推動盡早出臺。
“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認定標準的介紹
一、關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認定標準 知識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侵犯知識產權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近年來,我國已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建立并實施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力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明確了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總原則。
《專利法》《商標法》等主要知識產權單行法也都有侵權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統一和細化了侵害知識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規定中,“故意”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的主觀要件,懲罰性賠償作為對侵權人的加重處罰,對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要求更高。
“情節嚴重”是懲罰性賠償條款的另一構成要件,主要是針對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觀方面作出的評價,一般不直接涉及對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判斷。
因此,在細化“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認定標準時,應注意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把“故意”和“情節嚴重”進行科學區分,避免對兩個構成要件進行不適當的交叉或者重復評價。
基于上述考慮,來函標準中的第六項和第七項建議列入客觀情節的判斷為宜。
二、關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是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判斷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實施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辦法》第二條指出,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同時,《辦法》第十二條指出,判斷違法行為是否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主觀惡意、違法頻次、持續時間、處罰類型、罰沒款數額、產品貨值金額、對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等因素。
基于上述規定和要求,在根據《辦法》第九條判斷是否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同時根據《辦法》第二條判斷該行為是否受到較重行政處罰,根據《辦法》第十二條判斷該行為是否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情形。
《中華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介紹
為貫徹“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完善商標制度,解決商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推進《中華共和國商標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華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通過以下方式,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傳真:010-62083681。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二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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