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AI軟件臨時管制新規講解,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商標侵權案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4-02 19:02:3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美國AI軟件臨時管制新規,企業需考慮的三個重點,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商標侵權案講解。
美國AI軟件臨時管制新規,企業需考慮的三個重點
一、問題一:本次臨時管制直接針對的是何種軟件? BIS本次進行臨時管制的法律依據是BIS在2012年4月13日發布的77 FR 22191號公告,對未列入《商業管制清單》(下稱“CCL”)的物項,若商務部經和國防部和國務院商議后認為其能為美國軍事和情報帶來顯著優勢或基于特定美國外交政策原因而認為需要進行管制的,BIS可將其列入新增特別ECCN 0Y521項下進行臨時管制。
ECCN 0Y521系列用以指代ECCN 0A5210B5210C5210D5210E521,涵蓋從商品、測試和生產設備、物料、軟件到技術的所有物項。
通常而言,此類物項為新興技術相關的物項。
根據EAR 742.6(a)(7)款的相關規定,BIS應在一年內重新分類該等物項在CCL下的管制類別和受控編碼,否則該等管制措施將于最終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但若美國政府將該等物項向多邊管制組織提議進行多邊管制,則該等管制措施可再延長兩年。
在進行臨時管制時,被管制物項的管制理由為地區穩定(RS1),根據EAR742.6(a)(1)款的相關規定 ,除向加拿大出口外,向其他任何國家和地區出口、再出口此類物項均需取得BIS的許可。
而根據EAR 740.2(a)(14)條的規定,針對0Y521系列物項,其僅適用GOV下的許可例外,且該等例外的適用情形僅限于EAR740.11(b)(2)(ii)條所描述的經由美國政府部門或機構對外出口、再出口或境內轉讓。
根據本次公布的85 FR 459號公告,本次被納入臨時管制措施的特定自動分析地理空間圖像軟件主要是指為訓練深度神經網絡以自動分析地理空間圖像以及點云(point cloud,也稱數字表面模型)而專門設計的軟件,符合以下性能與特點:
提供圖形用戶界面,使用戶能夠從地理空間圖像和點云中識別目標(如車輛、房屋等),以提取目標對象的正樣本和負樣本; 通過對正樣本進行大小、顏色和旋轉標準化操作以減少像素變化; 訓練深度卷積神經網絡以從正、負樣本中檢測出目標對象; 使用訓練過的深度卷積神經網絡,將正樣本中的旋轉模式與地理空間圖像中目標的旋轉模式進行匹配,從而識別出地理空間圖像中的目標。
根據85 FR 459號公告,相關軟件被認為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具有影響,應當立即予以管制。
同時,公告還提到,美國已經計劃向瓦森納安排就對相關軟件實施多邊管制提出建議,有鑒于此,我們估計對此類軟件的臨時管制可能會持續三年左右的時間。
在臨時管制期間內,針對此類產品的任何EAR下受控行為(出口、再出口、境內轉讓)均需取得許可證,其適用的許可證審批標準為個案審批。
不過,根據EAR742.6(b)(1)(i)款的相關規定來看,基于RS1理由下的出口物項管制,針對中國及其他E:1國家設有較為嚴格的審批標準,部分物項(如ECCN 9x515項下物項)均采取推定拒絕頒發許可證的處理方式,因此,受臨時管制的AI軟件如向中國進行后續出口和再出口,特別是在現在的國際環境和經濟環境下,可能存在較大的難度。
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商標侵權案講解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邊界與商標知名度密切相關。
商標知名度越高,該商標的權利范圍越廣。
正是如此,我國法律才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
馳名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被告使用的商標是否核準注冊不必然影響被訴行為是否侵權的定性。
若使用的注冊商標存在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仍有可能構成侵權。
美贊臣訴詩妍、科瑪案是中國法院首次在嬰兒乳品行業的商標侵權案件中認定知名乳品品牌的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美贊臣有限公司成功獲得本案一審、二審的勝訴判決,對于該行業的國內外知名乳品品牌在中國范圍內的品牌及商標保護方面影響巨大,具有開創性價值和典型意義。
美贊臣有限公司(下稱“美贊臣公司”)是一家享譽全球的生產營養品的大型跨國公司,自2002年在中國取得注冊號為1728465號的“美贊臣”商標,該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5類,包括嬰兒奶粉、嬰兒食品等。
美贊臣公司發現,廣州詩妍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詩妍公司”)、廣州科瑪化妝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稱科瑪公司”)和李卡娜生產、銷售標有“美贊臣”商標嬰幼兒洗浴及護理產品,在產品外包裝、產品介紹書及宣傳廣告上標注“美贊臣”商標,并在互聯網上使用“美贊臣”商標進行產品宣傳,甚至在產品上標注“美國美贊臣有限公司授權監制”等字樣。
美贊臣公司于2013年8月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美贊臣公司提交的各方面證據,足以證明涉案注冊商標“美贊臣”在第五類嬰兒奶粉商品上馳名,認定詩妍公司、科瑪公司和李卡娜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美贊臣公司的經濟損失。
詩妍公司、科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后,詩妍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裁定,駁回詩妍公司的再審申請。
(一)“美贊臣”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本案中,美贊臣公司為了證明其注冊商標是馳名商標提交了廣告宣傳、媒體報道、市場占有、經營利潤情況、相關榮譽及慈善捐獻情況等方面的證據。
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美贊臣公司對其產品和品牌進行了大量廣告宣傳,消費者從電視、網絡、報刊、雜志等主要媒體均能獲得美贊臣公司及其商標、產品的相關信息,且美贊臣公司多次參加慈善捐贈活動,獲得過“食品行業十大暢銷品牌”等榮譽稱號,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
廣州尼爾森市場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研究報告證明注冊商標具有一定市場份額,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
詩妍公司、科瑪公司認為,“美贊臣”注冊商標在之前的商標行政程序中未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審法院認定“美贊臣”商標是馳名商標適用的標準低于行政程序中的標準。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在民事糾紛案中認定馳名商標與在行政程序中認定馳名商標,是兩套互相獨立的程序,前者不能以后者為前提。
即使行政程序對本案“美贊臣”注冊商標未作出馳名認定,也不影響在民事糾紛中對本案注冊商標作出是否屬于馳名商標的認定。
美贊臣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美贊臣”商標在第五類嬰兒奶粉商品是馳名商標。
(二)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涉案的“美贊臣”注冊商標經美贊臣公司的大量廣告宣傳、長期使用,廣為公眾所知,具有極高知名度。
詩妍公司、科瑪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美贊臣”商標,與美贊臣公司的注冊商標相同。
被訴標識的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以為被訴標識與美贊臣公司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誤導公眾,致使美贊臣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詩妍公司、科瑪公司認為其使用被訴標識,是合法使用朱孔學的“美贊臣”注冊商標,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審法院認為,朱孔學所申請的商標尚未獲得核準注冊,并不享有商標專用權。
即使該商標獲得核準注冊,如若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早于獲得該商標核準注冊的時間,被訴侵權行為亦不必然不構成侵害本案“美贊臣”馳名商標的行為。
詩妍公司、科瑪公司上訴稱被訴行為是合法使用朱孔學的注冊商標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為,詩妍公司經授權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均不影響原審法院對本案侵權行為的依法判決。
(三)判賠數額是否合理 科瑪公司認為,根據廣州工商部門對詩妍公司、科瑪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委托加工合同可知,科瑪公司受托加工獲利遠遠少于原審判賠數額。
二審法院認為,廣州工商部門對詩妍公司、科瑪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委托加工合同能夠證明科瑪公司、詩妍公司存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實施,但不能推定科瑪公司制造行為僅限于該筆合同交易。
詩妍公司、科瑪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美贊臣公司因侵權所受的損失難以確定,且美贊臣公司明確請求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注冊商標是馳名商標,詩妍公司和科瑪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確定賠償數額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70萬元。
(一)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可在各自相關程序中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同時列舉了認定馳名商標應該考慮的因素。
可見,目前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制度是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
商標侵權訴訟案件,并非商標注冊異議或評審程序中的商標爭議,二者性質完全商標 TRADEMARK8不同、彼此獨立。
法院及行政機關有權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中,依據個案作出獨立判斷,對商標是否馳名的客觀事實進行認定。
馳名商標是一個事實的認定,應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一個商標是否“馳名”只有存在沖突的情勢下才有認定的法律意義,法院針對與工商總局不同的爭議,審查不同證據,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結論當然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一個商標在之前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不證明日后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就不能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本案中,證明涉案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是案件審理的事實前提,對于案件結果至關重要。
但存在對美贊臣公司較為不利的事實,即在此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商標局作出的裁定中,曾認為美贊臣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沒有將“美贊臣”注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
在訴前準備階段, 美贊臣公司從各個方面搜集組織商標馳名方面的證據,圍繞美贊臣公司通過報紙媒體、互聯網絡、戶外廣告等多種途徑就涉案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的事實進行梳理,對“美贊臣”嬰兒奶粉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銷量及利稅、銷售區域的事實準備相關證據,整理了大量有關“美贊臣”產品的知名度及市場聲譽的證據等。
本案訴訟中, 美贊臣公司提交了廣告宣傳、媒體報道、市場占有、經營利潤情況、相關榮譽、慈善捐獻情況、市場研究報告等多方面的證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涉案“美贊臣”注冊商標在社會公眾及相關公眾中享有高度贊譽及知名度。
(二)認定商標馳名的時間節點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邊界與商標知名度密切相關。
一般認為,商標知名度越高,該商標的權利范圍越廣。
正是如此,我國法律才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
而商標知名度并非穩定或永久持續,會隨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隨時處于變化發展過程中,因此,馳名商標是一個客觀事實的認定。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只有將商標知名度的判斷時間點定位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才能準確把握涉案商標的權利范圍,判斷被告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三)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 實踐中,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屢見不鮮。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權利沖突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根據該規定,兩個注冊商標發生權利沖突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需要通過商標無效程序解決。
但考慮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應大于對普通商標的保護力度,法律對涉及馳名商標的權利沖突問題做了例外規定。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依據該規定,對于侵害馳名商標的在后商標,除“不予注冊”外,還應“禁止使用”。
對于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馳名商標權利人不但可以通過商標無效程序請求無效在后注冊商標,還可直接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審法院也在判決中指出,即便商標獲得核準注冊,被訴侵權行為亦不必然不構成侵權。
可見,馳名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被告使用的商標是否核準注冊不必然影響被訴行為是否侵權的定性。
若使用的注冊商標存在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仍有可能構成侵權,應停止使用。
搶注BV大牌被無效案講解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于第13628603號“Bottega Veneta”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2]第0000017387號)中,援引《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予以無效宣告。
在該案中,爭議商標為“Bottega Veneta”。
無效宣告申請人 ,在對其提出的無效宣告申請中主張,經過無效宣告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Bottega Veneta作為申請人的商標和商號已在服裝、箱包等相關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的商號權。
爭議商標與無效宣告申請人注冊在先的第1142439號、11880270號“BOTTEGA VENETA”商標構成相同商標;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不具備真實使用意圖,且具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和質量產生誤認;爭議商標屬于搶注人大量搶注的眾多商標之一,其商標搶注行為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
以上情形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雖然爭議商標指定商品為“護理器械、健美按摩設備、矯形用物品、口罩、理療設備、奶瓶、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牙科設備和儀器、縫合材料、避孕套”等,與引證商標賴以有名的箱包產品不構成類似商品,但被申請人在多個類別商品上申請注冊了“陌陌”、“墨跡”、“俏江南”等眾多知名商標在內的多件商標,該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謀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據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無效宣告申請人主張的理由成立,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商評委在裁定中指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護理器械等商品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包、鞋等商品差異較大,爭議商標的申請未構成違反馳名商標的有關規定;關于侵犯商號權問題,應考慮雙方商品的關聯程度,本案中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護理器械等商品與申請人主張享有商號權的商品差距較大,不構成類似商品,故也不能認定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
但是,鑒于無效宣告申請人提交的、搶注人大量搶注他人在先有名商標的證據,商評委依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爭議商標的注冊,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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