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IPTV屏蔽解決數字盜版,新《商標法》聚焦惡意商標注冊與囤積行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31 16:11:3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意大利IPTV屏蔽系統或將“解決數字盜版” ,新《商標法》聚焦惡意注冊與囤積行為 。
意大利IPTV屏蔽系統或將“解決數字盜版”
面對頂級足球產業生存受到威脅的警告,意大利立法者于2023年7月緊急簽署了十分嚴厲的法律,以阻止意大利的盜版網絡電視(IPTV)服務。
據報道,在8月新賽季開始的第一天,發生了大約100起盜版服務“違規事件”,但是其中沒有一起得到了阻止。
據內部消息人士透露,意大利“瘋狂”的屏蔽系統還沒有準備就緒,但最遲將在10月初“解決數字盜版問題”。
很難說電影、音樂和最近的體育直播產業有多少次在盜版造成的迫在眉睫的災難中幸存下來。
盡管如此,他們還是幸免于難,這可能是因為發出警告的人通常都有預防措施。
更常見的解決方案是制定新的法律,允許權利所有人做現有的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這些提議可能是激進的,但在某些行業一夜之間消失并導致數十萬個工作崗位流失的背景下,緊迫性始終是問題的組成部分。
今年6月,當意大利的立法者準備通過激進的IPTV屏蔽立法時,體育流媒體服務DAZN曾公開敦促立法者加快這一進程。
DAZN提醒他們,由于盜版每天會從體育直播中竊取80萬歐元,因此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立即實施“動態”的直播屏蔽措施。
該法律已于7月14日通過,意大利電信監管機構通信管理局(AGCOM)隨后宣布其與8月8日生效的措施“完全同步”,那時距離新的意甲足球錦標賽開始僅剩11天。
識別出100個盜版服務,但無一被屏蔽 意大利媒體的文章將8月8日標記為值得紀念的日子。
根據新法律,不僅盜版IPTV服務會面臨突然的屏蔽,而且單單購買盜版IPTV套餐的人也可能會面臨5000歐元的罰款。
根據《共和報》的一篇報道,8月8日實際發生的事情幾乎相當于“什么都沒有發生”。
雖然屏蔽系統確定了大約“100起違規行為”,但沒有任何盜版服務或流媒體被屏蔽。
關于沒有屏蔽的一種解釋是,負責屏蔽的各方必須舉行一次“技術圓桌會議”,以最后確定屏蔽前的細節,然后才能實施任何屏蔽措施。
這種說法是準確的,也是完全合理的。
任何過度的屏蔽都將是一場公關災難。
然而,也有一些人指責議會沒有盡早通過這項法律。
一種不那么寬容的解讀認為,大多數技術工作應該在屏蔽需求本身之前完成,以經過測試的能力對任何屏蔽的權限進行指導。
一些人還認為,當議會多花4個星期通過該法律時,也是多出了一個月的準備時間。
不幸的是,在沒有事先了解細節的情況下開發軟件很少能順利進行,無論如何,延遲時間顯然會超過4周。
可能在10月準備就緒 歸根結底,情況似乎是很容易概括的。
立法者急需交付,而無論出于何種原因,負責屏蔽的一方還沒有準備好。
《共和報》報道稱,技術會議定于9月的第一周舉行,即該法律生效1個月后,“最快在10月初”可能就會有結果。
或者用DAZN的“特殊語言”來表述:至少損失4800萬歐元的延遲。
盡管如此,一位熟悉所謂的屏蔽平臺的消息人士向媒體表示,延遲是必要的,部分原因是出于安全考慮。
據報道,意大利國家網絡安全局(ACN)將加強該系統的安全性,因為“它肯定會受到管理非法IPTV的犯罪分子委托的網絡攻擊”。
如果世界其他地方的類似屏蔽系統已經發生了這種情況,也沒有被進行任何公開的報道。
話雖如此,如果盜版者突然獲得了比那些為競爭對手準備的更強大的屏蔽能力,這將成為引起爭議的新聞。
消息人士補充稱:“該系統會采取‘瘋狂’的措施,將會解決數字盜版問題,并將從9月底/10月初開始使用。
”
新《商標法》聚焦惡意注冊與囤積行為
《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在商業實踐活動中,尤其是國際商業往來中,常常會出現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簡稱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的絕大多數適用《商標法》第15條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為商品跨越國境而商標注冊未能跨越國境導致的爭議。
這些爭議出現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銷售商品的法域內,被代理人商標尚未申請注冊。
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標權利不受侵犯,應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視。
?現實經營中,被代理人的產品想要快速進入原屬國以外的他國市場,在進入市場之初大多會選擇代理商加盟模式,因為在被代理人看來,他國國內的代理商更加了解當地市場,有著成熟的營銷優勢和固有的消費群體,這種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將被代理人的產品及品牌推廣并融入到當地市場。
而彼時,被代理人僅在原屬國申請注冊了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權保護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規定,在原屬國取得的商標專用權保護并不當然延伸至原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
?代理關系本應是一種具有依賴性的特殊法律關系,代理人對于被代理人負有特殊的忠誠和勤勉義務,應當恪盡職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則行事。
但事實上,代理人搶注被代理人商標的行為屢有發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標保護工作,在產品進入原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前做好商標注冊申請工作,從源頭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過程中發生的商標搶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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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案件中,如何打破網絡孤證的魔咒?
一、什么是網絡證據 “網絡證據”的字面含義可以理解為來源于互聯網的證據,本文在此引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網絡證據的法律適用》課題研究報告中的定義,“網絡證據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以通信網絡作為傳播媒介,公眾能夠從不特定的網絡終端獲取,需要借助一定的計算機系統予以展現,并且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
” 《民事訴訟法》第63條對證據種類進行了列舉,其中將“電子數據”作為獨立的證據種類予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根據上述對網絡證據的定義,網絡證據屬于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
二、網絡證據成為定案依據的案例介紹 【案例一:“自行車可調支架”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 涉案專利是名稱為“自行車可調手機支架”的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人一方提交了一份公證書,據以主張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了與涉案專利無明顯區別的外觀設計。
具體說來,該公證書記載了京東商城賣家在線銷售“山地手機支架”的商品展示頁面,以及部分買家購買商品后曬圖的信息。
對該份公證書證據,合議組認為(第30233號無效決定),京東網站屬于信譽度較高的知名經營性交易網站,網站上的商品評價內容真實記錄了顧客在購買商品后對其所購商品拍照上傳并發表的文字評論,照片上傳及評價的生成時間由計算機自動形成,評價所針對的型號是對顧客所購商品型號信息的提取,所有數據維護由網站進行管理,買賣雙方或第三人均無法進行修改。
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該型號商品在其評價時間已在互聯網上公開銷售。
在對上述公證書證據予以認定的前提下,合議組進一步認定涉案專利相對于已在互聯網公開銷售的外觀設計產品無明顯區別,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
【案例二:“變頻器用鍵盤和控制板連接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案】 本案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深圳的變頻器生產、經營企業,一方是在業界頗具影響力的上市公司深圳英威騰公司,也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另一方是行業新秀深圳孚瑞肯公司。
英威騰公司認為孚瑞肯公司在售的變頻器產品侵犯其專利權,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孚瑞肯公司作為成長階段的企業,清楚地知道被判侵權成立將對其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將應對重點放在現有技術的檢索上——有力的現有技術證據不但能夠無效英威騰公司的相關專利,又能在侵權訴訟中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可謂一舉兩得。
在檢索過程中,發現上海三菱公司網站上公開了某型號三菱變頻器使用手冊,該使用手冊顯示了與涉案專利相似的變頻器結構,因此決定將該使用手冊作為核心證據使用。
證據的公開內容確定后,需要作為另一關鍵點考慮的是該證據作為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公開時間的認定。
本案中,請求人首先將獲取三菱變頻器使用手冊的過程進行了公證保全,包括在三菱公司網站上通過限定上傳日期獲取搜索結果的過程。
為了進一步佐證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請求人還提供了在豆丁網等知名閱讀信息分享平臺中同型號產品的使用手冊、教科書中對該變頻器產品的記載,并公證購買了三菱公司的同型號變頻器產品,試圖從多種不同渠道公開的信息以及三菱同款變頻器產品從首次公開起的使用手冊修訂過程對其公開時間、公開內容進行多角度印證及佐證。
合議組對請求人的上述證據予以認定(第29759號無效決定):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站發布的網頁或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應當從網頁或電子證據的獲取和固定方式、網頁或電子證據的來源的可靠性等方面加以認定。
其中,網頁或電子證據的來源的可靠性可從網站資質、網站的信息監管能力、網站發布信息的真實性等方面著重考慮。
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站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時應考慮公證書的制作過程、該網頁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管理該網頁的網站資質等相關因素。
如果確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對方當事人對相應證據的質疑或者提供的反證不足以削弱相關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應該認定待證事實的存在。
三、網絡證據的收集 由于網絡證據形成、存儲、收集的特殊性,其內容的真實性、是否被修改以及公開時間的認定經常成為案件中的焦點問題。
對此,作為無效案件請求人,除了對核心網絡證據的收集要做到形式完備,盡量采用公證的方式對證據的獲取渠道、獲取過程及獲取結果進行固定,還可以從其他多角度、多渠道力證上述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及公開時間。
如上述案例一所述,請求人在公證京東賣家在線銷售相關產品的展示頁面,同時也公證了該商品頁面下多位買家購買商品后的評價曬單情況,其中包括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以前買家購買商品后曬出的商品圖片,該曬單圖片與公證當日京東商城展示的產品圖片一致,而且,京東商城屬于信譽度較高的知名經營性交易網站,買賣雙方或第三人都無法自行修改;因此,該公證書證據被作為該案中的現有設計使用。
上述案件中網絡證據的組織相對簡單,僅涉及到在京東網上一家電商平臺 款產品的銷售--評價--曬單情況,對于案例二來說,情況就略顯復雜。
案例二中使用的核心網絡證據是來自三菱公司的變頻器使用手冊,請求人將自三菱公司官網通過上傳時間及關鍵詞搜索、下載該使用手冊的過程及結果進行了公證保全,雖然該三菱公司系案外人,但其作為知名跨國公司具有較高的信譽度,且與本案當事人雙方均不具有利害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在何種案件使用網絡證據,均需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也就是說當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則會認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如果對方提出質疑,但是并沒有提出反駁證據或者反駁證據的真偽不明的,不影響對原告證據的認定,這也體現在上述案例的無效決定中:如果確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對方當事人對相應證據的質疑或者提供的反證不足以削弱相關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應該認定待證事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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