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專利之游戲篇講解 ,海牙體系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8:0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高質量專利之游戲篇講解 ,海牙體系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講解。
高質量專利之游戲篇講解
一、游戲領域中的高質量專利 什么樣的專利申請會被定義為“高質量專利”?筆者認為:通常可以參考以下幾個考量條件:
1)在侵權訴訟中是否較容易找到侵權證據? 2)在侵權訴訟中是否可以讓法官較容易理解:權利要求所主張的保護范圍中的技術特征和侵權證據之間的比對關系? 3)在知識產權運營中是否具有較多的許可對象? 那么,游戲領域中的“高質量專利”應該如何體現呢?
如果想為游戲領域中的技術方案“量身打造”相應的“高質量專利”,則需先了解游戲領域中技術方案獨特的特性。
鑒于游戲APP通常是通過其本身的玩法功能,來吸引更多用戶玩家下載使用。
因而,游戲領域中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改進點,也開始越來越多的偏向前端產品設計,如簡化人機交互操作、豐富界面顯示內容等。
也就是說,在游戲領域中,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改進點的以下特性越來越突出:直觀顯性。
在確定游戲領域中技術方案的特性后,進一步再來確定游戲領域中“高質量專利”的撰寫方式。
二、撰寫游戲領域中的高質量專利 在游戲領域中,一件關于前端產品設計的專利申請,其所涉及的技術改進點往往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有所體現:1)產品形態;2)后臺技術支持;3)算法實現。
示例:假設在游戲應用中做出以下技術改進:“用戶玩家”與游戲應用客戶端所控制的“虛擬對象”通過人機交互,以指示該“虛擬對象”執行一系列指定動作。
該示例在上述三個方面的體現可以通過下圖表示:
1。 產品形態 從上述假設的技術方案中可以看出,該方案可以在顯示設備上直觀地顯示出技術改進點,即,顯示出“虛擬對象”所執行的一系列指定動作的動態畫面; 2。 后臺技術支持 上述假設的技術方案在實現的過程中,需要通過用戶接口接收人機交互指令,將其緩存至存儲器,并通過網絡接口向服務器請求與上述“虛擬對象”對應的游戲資源,在經過CPU對游戲資源的處理后,在顯示器中渲染顯示上述“虛擬對象”執行一系列指定動作的動態畫面。
3。 算法實現 上述假設的技術方案的實現過程可以通過所編寫的算法代碼實現。
需要說明的是,上圖算法實現(3)僅為示例,并不直接應用于上述假設的技術方案。
針對上述假設的技術方案,如何在權項中體現出“高質量專利”? 為了避免此類案件落入非保護客體的問題,上述類似技術方案通常會選擇從“后臺技術實現”的角度撰寫,如撰寫方式A。
撰寫方式A可以如下:
響應于第一觸控件,生成虛擬對象的激活指令; 根據所述激活指令激活所述虛擬對象; 響應于第二觸控件,生成操作指令; 根據所述操作指令控制所述虛擬對象執行指定動作。
上述撰寫方式A雖然可以體現出后臺技術執行過程,然而,在侵權比對過程中,法官很難理解“觸控件”的定義;另外,對于“激活所述虛擬對象”、“控制述虛擬對象執行指定動作”,均很難收集到對應的侵權證據。
從而使得按照上述撰寫方式A所撰寫的專利申請,很難在訴訟或專利運營中變現,成為“高價值專利”。
出于對【容易獲取侵權比對證據】,或【容易讓法官進行特征比對】的考量,筆者認為在撰寫權項時應該考慮:從“顯性特征”角度撰寫,如撰寫方式B。
撰寫方式B可以如下:
獲取在人機交互設備內所運行的應用客戶端中執行激活操作所生成的激活指令,其中,所述激活指令用于激活所述應用客戶端所控制的虛擬對象; 在所述應用客戶端的顯示界面中顯示被激活后的所述虛擬對象; 獲取在所述應用客戶端中執行目標操作所生成的操作指令,其中,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指示述虛擬對象執行指定動作; 播放所述虛擬對象執行所述指定動作的畫面。
上述撰寫方式B從“產品”角度撰寫,直觀地通過產品交互操作及界面顯示的內容,來達到保護上述示例中的技術方案的目的。
這里,撰寫方式B更容易理解,可以直觀地從顯性特征理解方案內容,而無需確定如何“激活所述虛擬對象”、如何“控制述虛擬對象執行指定動作”;此外,撰寫方式B也更容易侵權比對,例如在侵權對象覆蓋以下特征時:獲取“激活指令”;顯示“虛擬對象”;獲取“操作指令”;播放顯示“指定動作的畫面”,可以很容易判定侵權。
針對上述假設的技術方案,如何在說明書附圖中體現出“高質量專利”?為了直觀地展示出上述顯性特征,說明書附圖也有必要做出適應性調整。
以上述撰寫方式B為例,通常說明書附圖可能會如圖A所示:
附圖A:
如圖A所示,僅僅示出了權利要求中所提供的步驟的執行順序,而無法表示出該方案的顯性特征的變化。
仍以上述撰寫方式B為例,通常說明書附圖還可以如圖B所示:
附圖B:
如圖B所示,從“產品”角度,可以直觀地看出通過搖桿操作,獲取相應的指令,從而可以控制虛擬對象做出1指定動作,如向虛擬對象2發出攻擊。
這里,圖B所示內容,顯然更加直觀,不僅使法官在判定時可以快速理解方案內容,而且也可以通過圖中所示元素,與侵權對象進行直接比對。
游戲領域中的“高質量專利”的撰寫體現在申請文件的每一個部分,不僅限于本文所提到的上述關于獨立權利要求和說明書附圖的優化調整,還需要關注從屬權利要求的合理布局,說明書解釋說明過程中合理擴展和豐富舉例。
海牙體系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講解
什么是海牙體系? 《海牙協定》的全稱是《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其為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且為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國際申請服務的國際合作條約。
根據《海牙協定》建立的對外觀設計的國際保護體系則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海牙體系”。
外觀設計的海牙體系與專利PCT國際申請體系以及馬德里商標申請體系非常相似,均實現了優化的國際申請或注冊流程。
海牙體系通過建立單一的國際注冊程序,使得一個締約方內的申請人通過向WIPO國際局提交一份單一的國際申請就有可能在若干個國家和/或政府間組織(即“締約方”)獲得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
中國加入海牙體系,意味著什么? 在中國加入海牙體系之前,中國申請人就其外觀設計請求國際保護的方式大多采用以下兩種:
1) 不要求優先權,直接向多個國家分別提交外觀設計申請;以及 2) 先在一個國家提交一件外觀設計首次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申請(例如,在中國提交首次申請),然后根據《巴黎公約》在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向多個締約國分別提交巴黎公約外觀設計申請。
無論是直接在多個國家分別提交外觀設計申請還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分別在多個國家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申請人均需要根據不同國家的形式要求、采用不同的語言、不同的貨幣支付方式來完成各自獨立的申請或注冊過程。
這種在各國單獨提交的方式不僅導致非常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不同國家的語言障礙、法律法規壁壘等也極大地增加了申請人的時間成本。
然而,隨著中國加入海牙體系,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將可以根據《海牙協定》通過一件國際申請在海牙體系覆蓋的94個國家尋求保護其工業品外觀設計。
具體而言,利用海牙體系,申請人可以通過在一個主管局(國際局)、使用一種語言、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利用一種貨幣繳納一組費用,來獲得一項國際注冊,繼而通過在一個或多個指定締約方生效來集中獲得和維持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
海牙體系外觀設計保護有利地避免了向多個國家分別申請時各國流程和語言的不同給申請人帶來的種種障礙和不便。
根據WIPO的測算,與分別向不同國家進行獨立申請的方式相比較,通過海牙體系申請外觀設計國際注冊可以給申請人節省近50%的費用。
海牙體系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通常,申請人可以直接向WIPO國際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或者在針對某些指定締約方允許的情況下通過申請人的締約方主管局間接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
國際申請可以是首次申請,也可以是要求了優先權(需要在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的在后申請。
國際申請可以包含屬于同一洛迦諾分類下的至多100項設計。
國際申請的官方語言為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
國際局對申請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任何實質性缺陷的審查。
國際局的形式審查主要確定申請材料是否滿足所有形式要求,所審查的范圍基本包括國際注冊請求書中的信息、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復制件質量、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產品說明所包含信息、說明指定的締約方、優先權文件、費用等。
形式審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國際局會向申請人發出不規范更正函,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必要的更正并在收到更正后重新審查;如果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更正,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形式審查通過的,國際局將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信息登記,發給注冊證書,作為滿足形式要求和登記的憑證。
通常情況下,國際申請在國際申請日(即,國際注冊日)之后12個月進行國際公布(稱為“標準公布”)。
申請人可以在國際申請請求書中請求“立即公布”,即在國際注冊登記后即行公布;此外,申請人也可以在請求書中勾選“在選定時間公布”,通過該選項,申請人可以指定一個早于“標準公布”的時間,或者可以將公布時間延遲至標準公布期限屆滿之后(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最多30個月)。
國際申請一旦公布,各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必須找出指定自己的國際申請,以便進行其國內法規定的實質審查,確定該國際申請是否為符合其國內法規定的保護實質要件的工業品外觀設計。
每個被指定締約方的主管局都必須在國際公布之日起6個月(或者針對某些指定締約方為12個月)內做出授權或駁回的決定,并將通知書發送給國際局。
如果國際局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接收到來自指定締約方的主管局做出的通知書,則該國際申請被認為在該締約方內具有根據該締約方的法律被該締約方授予保護的效力。
國際注冊在五年的首期內有效,可以進行以五年為一期的兩期續展。
在每個被指定締約方,最短保護期限至少應為15年,并且直至締約方各自的法律所允許的最長保護期限屆滿。
涉及“馬庫什”型化合物的權利要求修改超范圍問題講解
《專利法》第3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明確:《專利法》第33條所稱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是指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對于分案申請,是指申請日提交的原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包括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和根據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文字記載的內容以及說明書附圖能直接且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
上述直接且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應當是確定無疑的,不包括從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推測出的技術內容。
也就是說,專利申請文件經修改后,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修改后的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中存在著不能從原申請直接且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則認為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此外,《專利審查指南》指明,如果一項申請在一個權利要求中限定多個并列的可選擇要素,則構成“馬庫什”權利要求。
化學通式是用來表示一類或幾類化合物的,其中至少一個基團是可變化的,由此構成“馬庫什”型化合物。
雖然《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都對“修改超范圍”作出了確切的解釋,但是由于“馬庫什”權利要求高度概括的撰寫方式非常獨特,在面對涉及“馬庫什”型化合物的權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合理時,本領域曾一度存在爭議。
在較長的一段時間中,一部分觀點認為“馬庫什”權利要求屬于整體技術方案;而另一部分的觀點則認為“馬庫什”權利要求屬于并列技術方案。
筆者現在和大家分享一個在最近的工作中遇到的被審查員指為修改超范圍的案例,以期對此問題進行一點淺顯的探討。
案例:
“1。 一種具有式(A)的綴合物:,其中D代表基團D1:……當C2與C3之間存在雙鍵時,R2可以選自基團,其中R31、R32和R33中的每一個獨立地選自H、C?-?飽和的烷基、C?-?烯基、C?-?炔基以及環丙基,其中?-R2基團中碳原子的總數目不超過5”。
在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指出目前的權利要求1限定了眾多得不到支持的技術方案。
申請人為了加快審查進展,對權利要求1的范圍進行了修改,其中,申請人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R31、R32和R33中的兩個是H,而另一個基團選自H、甲基和乙基”。
可見,申請人在答復中將“C?-?飽和的烷基”修改為“甲基和乙基”。
在修改過程中,筆者對這個修改方式產生了一定的懷疑。
前面我們提到,對于馬庫什權利要求的屬性,在較長的一段時間中,本領域中的一部分觀點認為馬庫什權利要求屬于整體技術方案;而另一部分的觀點則認為馬庫什權利要求屬于并列技術方案。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權利要求書中采用了“C?-?飽和的烷基”的撰寫方式,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C?-?飽和的烷基”實際上只涉及“甲基”、“乙基”和“丙基”三個具體的基團,因此,可以認為“C?-?飽和的烷基”的撰寫方式實際上特定公開了“甲基”、“乙基”和“丙基”三個具體的基團。
假如我們將僅涉及“甲基”、“乙基”和“丙基”三個具體的基團的“C?-?飽和的烷基”認為是屬于整體技術方案,則無疑將“C?-?飽和的烷基”修改為“甲基和乙基”以后,破壞了“甲基”、“乙基”和“丙基”的整體方案的新穎性。
而假如將僅涉及“甲基”、“乙基”和“丙基”三個具體的基團的“C?-?飽和的烷基”認為屬于并列技術方案,則將“C?-?飽和的烷基”修改為“甲基和乙基”以后,僅僅是刪除了一個并列技術方案,因而并未破壞原技術方案的新穎性。
審查員在隨后在第三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無疑證明了現在的審查實踐中是將“馬庫什”權利要求認為是屬于整體技術方案的。
審查員引用了《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節:化學發明的新穎性,并指出:
“通式不能破壞該通式 個具體化合物的新穎性。
一個具體化合物的公開使包括該具體化合物的通式權利要求喪失新穎性,但不影響該通式所包括的除該具體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穎性。
一系列具體的化合物能破壞這系列中相應的化合物的新穎性。
一個范圍的化合物(例如C?-C4)能破壞該范圍內兩端具體化合物(C?和C4)的新穎性,但若C4化合物有幾種異構體,則C?-C4化合物不能破壞每個單獨異構體的新穎性。
由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因此,該修改超出了原申請文件的記載。
現在的審查實踐中是將“馬庫什”權利要求認為是屬于整體技術方案的。
針對專利號為9712634.7的發明專利行政判決書((2022)最高法行再第41號判決)中的內容,其同樣明確了:馬庫什方式撰寫的化合物權利要求被視為結構式的表達方式,而非功能性的表達方式。
“馬庫什”權利要求應當被視為馬庫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眾多化合物的集合,應當理解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類化合物。
因此,“不能因為修改而產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類或單個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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