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無人汽車中國專利布局講解,貼牌加工構成商標使用之雙重認定標準講解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4-03-20 13:56:5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wǎng)律師 給大家分享: 谷歌無人汽車中國專利布局講解,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之雙重認定標準講解。
谷歌無人汽車中國專利布局講解
2022年12月13日谷歌正式宣布在北京成立谷歌AI中國中心,同時谷歌積極組建AI中國團隊,釋放出重返中國的信號。
谷歌AI中國中心成立后,無人駕駛汽車將成為其研究的重點領域。
谷歌無人駕駛汽車項目在2009年正式啟動,目標是2022年發(fā)布一款商用化的無人駕駛汽車,2022年谷歌母公司Alphabet將自動駕駛汽車項目單獨拆分,成立了一個名為Waymo的公司。
目前為止,該項目測試車隊已經累計上路行駛了400萬英里,在無人駕駛汽車的實際行駛英里數(shù)方面保持領先[1]。
本文以谷歌在中國申請的無人駕駛汽車相關專利為基礎,探析谷歌公司在中國針對無人駕駛汽車的布局策略。
一、申請量趨勢分析 谷歌2009年至今相關專利申請量的變化趨勢,可以看出谷歌在無人駕駛汽車項目啟動時就在中國進行了相關專利的布局,足以說明谷歌對中國市場相當重視。
2013年時,谷歌專利申請量大幅度增長,其原因可能是技術研發(fā)積累后正常的專利產出,也可能是因為2013年傳統(tǒng)車企進入無人駕駛汽車領域[2],谷歌加強了自身在華的專利布局。
2014和2022年,谷歌無人駕駛汽車依然維持在較高數(shù)量的專利申請量,表明谷歌無人駕駛汽車的技術創(chuàng)新仍在進行中,后續(xù)預測谷歌在中國針對無人駕駛汽車的專利布局還會持續(xù)增長 。
二、技術布局分析 (一)技術分布分析 谷歌無人駕駛汽車是多技術融合的典型代表,無人駕駛技術按照信息傳遞的順序可以分為:1)環(huán)境感知技術:負責車載多傳感器數(shù)據(jù)采集和數(shù)據(jù)分析處理;2)規(guī)劃決策技術:根據(jù)傳感數(shù)據(jù)的處理結果進行路徑指引和行駛決策;3)操作控制技術:跟隨提供的路徑自動控制車輛行駛;4)網(wǎng)絡通信技術:負責無人駕駛汽車與其他車輛或網(wǎng)絡之間的通信 ]。
谷歌無人駕駛汽車專利技術分布圖,可以看出谷歌無人駕駛汽車在中國的專利布局重點是環(huán)境感知技術。
(二)技術申請趨勢分析 谷歌無人駕駛汽車各個技術分支隨時間的申請數(shù)量分布 ,隨著谷歌無人駕駛汽車技術研發(fā)的推進,相關專利在中國進行布局的數(shù)量也在逐步增加,可以看出從2013年起每個技術分支下谷歌在中國的專利申請量并不均衡,其原因可能是隨著谷歌無人駕駛汽車項目的研發(fā),谷歌每年會突破不同方向的技術難題。
(三)重點難點技術分析 基于調研谷歌無人駕駛汽車項目近年來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和項目研究過程中遇到的重大技術問題 ,結合無人駕駛汽車技術分解體系以及谷歌在中國公開的專利信息,歸納得出谷歌無人駕駛汽車技術方向上的難點如下:
其中,道路信息的檢測是環(huán)境感知技術的核心問題,解決“去哪兒”的問題是規(guī)劃決策技術的核心點,控制算法和車輛外圍控制機構的改造是操作控制技術的主要問題,車網(wǎng)通信是網(wǎng)絡通信技術的研究重點。
在確定技術研發(fā)難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谷歌無人駕駛汽車的技術研發(fā)路線。
在環(huán)境感知技術方面,針對道路信息檢測的核心問題,谷歌最開始在中國公開了車用全景照相機用于道路信息檢測的技術方案,2014年又提出了旋轉激光雷達用于道路信息檢測的技術方案,接下來2022年要求保護的行人識別技術方案中利用了全景照相機與雷達的技術融合。
在規(guī)劃決策技術方面,谷歌起初公開了利用地圖進行路徑導航的技術方案,2012年又提出了利用攝像機和地圖的結合進行路徑導航的技術方案,接下來2022年進一步要求保護利用地圖和多傳感器的結合自動確定起點終點的導航指引技術方案。
在操作控制技術方面,針對控制算法和控制機構改造的問題,谷歌最開始在中國公開了能夠自動控制汽車并道的技術方案,2022年在此基礎之上提出了全自動駕駛、全自動控制的無技術方案。
在網(wǎng)絡通信技術方面,針對自動駕駛車網(wǎng)通信的需求,谷歌最開始在中國公開了車輛信息云同步的技術方案,2022年在“車聯(lián)網(wǎng)”應用的方向又提出了無人駕駛車輛利用網(wǎng)絡歷史數(shù)據(jù)進行信息推薦的技術方案。
三、谷歌四代無人駕駛汽車的中國專利布局分析 谷歌的無人駕駛汽車迄今已經使用過四代原型車,隨著谷歌無人駕駛汽車每個階段研發(fā)思路的變化,谷歌在中國專利布局的側重點也會有差異,下面主要根據(jù)谷歌四代原型車的研發(fā)特點來分析谷歌無人駕駛汽車在中國的專利布局策略。
(一)谷歌四代原型車研發(fā)特點 2009年,谷歌正式啟動了自動駕駛汽車項目,采用的無人駕駛原型車是豐田普銳斯改裝車。
第一代谷歌無人駕駛汽車研發(fā)特點是“突出地圖優(yōu)勢”,其自身帶有的地圖優(yōu)勢非常明顯 。
2011年,谷歌把測試車型由豐田換成了雷克薩斯,其研發(fā)特點是“重點布局激光雷達”,谷歌聲稱自身的自動駕駛技術最具競爭力的一部分是自研的定制激光雷達,這也是后來谷歌狀告Uber的核心問題 。
2014年,谷歌研發(fā)出了自己的無人駕駛車型PodCar螢火蟲,并將其作為第三代無人駕駛原型車,此舉表明谷歌的研發(fā)策略變?yōu)椤皰仐壿o助駕駛,全力研發(fā)全自動駕駛汽車”。
這一階段谷歌決定放棄開發(fā)需要人類接管的輔助駕駛功能,并將全部研發(fā)力量投入不需要人工干預的自動駕駛技術[8]。
2022年,谷歌選用第四代Pacifica無人車進行路測,這一代無人駕駛汽車的研發(fā)特點是“與傳統(tǒng)車企合作研發(fā)無人駕駛技術”。
此時谷歌放棄了自己造車的路線,轉而與菲亞特克萊斯勒合作開發(fā)混合動力車,進行無人駕駛相關技術研發(fā)[9]。
(二)谷歌四代原型車專利布局 1。第一代側重布局導航地圖相關專利 谷歌自身帶有的高精度地圖能夠輔助無人駕駛汽車進行定位和導航,谷歌利用自身高精度地圖來進行自動駕駛導航的技術方案也已經在中國公開并授權(CN201180057954.0),其解決的具體問題是當自動駕駛汽車碰到立交橋的特殊路段時,由于道路的形狀和高度、車道線、路口、速度限制、交通信號等實時交通信息特別復雜,就會給自動駕駛車輛的行駛帶來挑戰(zhàn),谷歌公開的技術方案是通過訪問一個或多個區(qū)域的谷歌地圖信息,利用搭載的傳感器識別這些實時交通信息,規(guī)劃行駛到目的地的線路,沿著該路線朝向目的地自動駕駛,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閃光、聲音等方式警告其它通行的車輛。
2。第二代重點布局旋轉激光雷達相關專利 谷歌在此階段表示其自身的自動駕駛技術最具競爭力的一部分是自研的定制激光雷達,這種旋轉激光雷達技術方案已經在中國公開(CN201480054147.7),其中激光雷達LIDAR需要在360度的方向上都能夠感測到周圍事物,因此帶來的問題是在旋轉的動作過程中怎么向激光雷達LIDAR設備提供電力、發(fā)送或者接收通信,谷歌公開的技術方案是用一些非接觸式的電耦合,利用非接觸式電耦合與LIDAR線圈之間形成的變壓器向旋轉中的LIDAR提供電力,利用非接觸式電耦合與LIDAR導電環(huán)之間形成的電容器向旋轉中的LIDAR發(fā)送或者接收通信。
3。第三代轉向布局全自動駕駛相關專利 谷歌在此階段全力研發(fā)的全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方案也已經在中國公開(CN202280023657.2),按照谷歌無人駕駛車的最終設想,當乘客進入車內系好安全帶后,通過語音說出目的地,按下啟動按鈕,汽車就會自動搭載乘客到目的,當遇到特殊狀況需要緊急停車時,乘客按下停止按鈕即可自動停車,緊急停止按鈕配有蓋板,防止意外地觸碰到緊急停止按按鈕,除此之外,乘客還可以語音控制車輛進行靠邊停車。
4。第四代重點布局車聯(lián)網(wǎng)相關專利 谷歌在此階段放棄了自己造車的路線,選擇與傳統(tǒng)車企合作進行開發(fā)。
由于專利信息尚未公開,該階段車輛具體的特點尚沒有完全披露,但是從谷歌在中國已公開的部分專利文獻推測,這個階段谷歌無人駕駛汽車在中國進行專利布局的一個重要方向是“車聯(lián)網(wǎng)”相關技術,其車聯(lián)網(wǎng)方向相關的技術方案也開始在中國公開(CN202210281924.7),專利中描述了自動駕駛車輛利用網(wǎng)絡歷史數(shù)據(jù)進行內部參數(shù)設置推薦的方法,自動駕駛汽車利用機器學習可以針對特定乘客來調節(jié)車輛內部的車座椅或者環(huán)境溫度,公開的技術方案是通過網(wǎng)絡訪問到乘客以前在其它多個自動駕駛汽車經常設置的數(shù)據(jù),并識別駕駛員現(xiàn)在的車輛型號之后,合理地給乘客推薦設置數(shù)據(jù),乘客確認之后,自動改變車內環(huán)境。
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之雙重認定標準講解
涉外貼牌加工( 簡稱OEM),是指國內加工方按照國外定作方的要求,加工國外定作方指定商標的產品,并交付國外定作方,由國外定作方給付加工報酬的貿易模式。
隨著我國與世界各國經濟貿易的頻繁往來,目前國內很多工廠都以該種貿易模式為自己的主營業(yè)務,但隨之而來的,也產生了很多問題,其 個熱點問題就是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的使用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一、貼牌加工過程中,國內第三方惡意搶注商標的問題 有些國外定作方基于商業(yè)上的考慮,在委托國內工廠進行生產加工之初,并不打算進入中國市場,故并未在中國申請注冊相應商標。
但在貼牌加工過程中,國內加工廠在加工商品過程中,一般都會按照國外定作方指示,將國外定作方在其本國所有的商標貼附在相應的商品上,并全部出口。
出于管理上的方便,有些國外定作方會在同一地區(qū)選擇多家工廠生產同一品牌的同類商品,故其貼牌加工商品雖不在中國銷售,但在當?shù)赝袠I(yè)中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些不法分子在獲知這些商標后,搶先申請注冊,通過提起商標侵權的訴訟的方式,迫使國外定作方與其進行商標轉讓談判,意圖以高價轉讓商標并獲利。
由此引發(fā)出一個問題,即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使用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二、貼牌加工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認定標準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浦江亞環(huán)鎖業(yè)有限公司與萊斯防盜產品國際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再審案件中,給出了關于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使用及商標侵權的指導性意見。
在該份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亞環(huán)公司受儲伯公司委托,按照其要求生產掛鎖,在掛鎖上使用“PRETUL”相關標識并全部出口至墨西哥,該批掛鎖并不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也就是該標識不會在我國領域內發(fā)揮商標的識別功能,不具有使我國的相關公眾將貼附該標志的商品,與萊斯公司生產的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
商標作為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其基本功能在于商標的識別性,亞環(huán)公司依據(jù)儲伯公司公司的授權,上述使用相關“PRETUL”標志的行為,在中國境內僅屬物理貼附行為,為儲伯公司在其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墨西哥國使用商標提供了必要的技術性條件,在中國境內并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因此,亞環(huán)公司在委托加工產品上貼附的標志,既不具有區(qū)分所加工商品來源的意義,也不能實現(xiàn)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故其所貼附的標志不具有商標的屬性,在產品上貼附標志的行為亦不能被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基于上述判決,目前在司法裁判中更傾向于認定貼牌加工不構成商標使用,但這卻并不足以遏制商標搶注行為。
一些惡意商標搶注人進行商標注冊后,進行海關備案,在明知貼牌加工不構成商標使用的情況下,惡意申請海關查扣,通過妨礙國外定作方商品正常出口的方式,迫使國外定作方高價購買其商標。
一些國外定作方在中國委托生產的加工廠不僅一家,出口的貨物也不只一批,收到海關查扣通知后,國外定作方需針對不同廠家出口的每批貨物分別提交文件,分別在海關辦理放行程序。
在該過程中,國外定作方需要向海關提交經過其所在國公證認證的文件以證明其權利基礎及國內加工廠是經過其授權合法使用相關標識,而一般公證認證所需的時間較長,從而查扣貨物時間加長。
進而,從海關最終做出“不能認定侵權”的通知到最終放貨,一般也需要經過2、3個月的時間,如遇到查扣貨物是流行性飾品(扣押時間過長會導致毀損褪色)或是其他同類季節(jié)性商品,即使海關最終做出“不能認定侵權”的決定,放行貨物,但對于國外定作方及國內加工廠來講,也因無法再行銷售而沒有實際意義,損失已經在所難免。
另一方面,即使國外定作方通過確認不侵權訴訟獲得勝訴判決,也僅能針對每批貨物,每個加工廠分別進行訴訟,這不僅提高了國外定作方訴訟的成本,同時也浪費司法資源,且由于目前中國知識產權判賠的金額過低,一般來講最終結果也并不足以彌補國外定作方的實際損失及維權成本。
同時,由于國外定作方并未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其商品也未在中國市場流通,根據(jù)現(xiàn)行《商標法》的規(guī)定,很難通過商標無效程序將對方惡意搶注的商標無效,即使通過行政程序獲得支持,商標惡意搶注人也會通過上訴、再審等方式延長訴訟期限,加大國外定作方損失,從而迫使其高價購買商標。
同樣,通過《商標法》第48條第3款規(guī)定,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搶注商標,,也將會面臨漫長的過程,從而增加國外定作方的損失。
那么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購買商標后,是否會因貼牌加工不構成商標使用而導致商標被撤銷呢? 三、行政案件中關于貼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使用的認定標準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在(2022)京行終4613號明季私人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復審行政案件二審判決中認定,審理涉及撤銷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正確判斷所涉行為是否構成實際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督促商標權人履行連續(xù)使用義務。
本案中,雖然使用復審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生產加工后直接出口國外,未在中國大陸市場流通,但明季公司在復審商標獲準注冊后,切實將商標投入實際使用,積極激活注冊商標,并不存在擱置和浪費商標資源的行為。
同時出于保護對外貿易、促進貼牌加工行業(yè)發(fā)展的目的,在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案件中,應將貼牌加工行為認定為商標使用行為。
因此,明季公司使用復審商標的行為應視為在商業(yè)活動中,公開、合法、真實的使用商標標志。
由此可見,在行政案件中,貼牌加工行為被認定為屬于商標使用。
外觀設計專利性和侵權判定主體講解
外觀設計專利性和侵權判定主體一直是業(yè)界爭論不休的問題。
不同主體代表著不同的判斷角度,而判斷角度不同則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結果。
只有進行侵權分析,正確掌握判定主體,才能使判定結果客觀且準確。
判定主體稱之為一般消費者,是一種法律虛擬人物,有其特定的角色。
一般消費者的角色既不是設計者,也不是生產制作者,既不是使用者,也不是維護保養(yǎng)者,還不是銷售與采購人員,更不是路燈下的路人甲。
一般消費者,不同于專業(yè)人員,也區(qū)別于普通人員,而是一種客觀的狀態(tài),是一種判定標準。
一般消費者,應對相應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狀況具有常識性的了解,有其相應的能力。
認知性:
原則上知曉涉案專利申請(優(yōu)先權)日之前相應種類產品的所有設計。
了解慣常設計:
慣常設計來源于社會生活的總結,是一類產品的共性。
了解常用設計手法:
轉用:將A的外觀設計應用于B產品,A可以是產品、自然物、景觀、建筑物等。
組合:包括拼合和替換,即設計或者設計特征拼合,或者原設計特征用其他設計特征替換。
性格:
善于拼拼湊湊,擁有簡單的推理能力,但缺乏創(chuàng)造力。
注重整體觀察,不易察覺不同外觀設計之間的細微差別。
通過幾個案例,來看看在外觀設計專利性和侵權判定過程中是如何應用一般消費者進行判定的。
案例1:路標燈箱外觀設計專利無效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17977號) 一般消費者:
對路標燈箱及類似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關注點是燈箱的正面。
不能將本案中的一般消費者理解為行人。
判定步驟:
步驟1:現(xiàn)有產品與目標專利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
步驟2:施以一般注意力觀察目標專利與現(xiàn)有產品在形狀、圖案及色彩方面形成的總體印象,并分析目標專利與現(xiàn)有產品之間的異同點。
相同點:
均由上方路標部(A)、連接裝飾部(B)、中部廣告展示部(C)、矩形下展板部(D)和支腿部(E)五部分組成,各部分的形狀、比例、位置基本相同。
不同點:
(1)裝飾連接部(B和B1)中兩根連接柱的形狀不同,鐵藝部分的造型不同;(2)下展板部(D和D1)與主體的連接方式不同。
步驟3:不同點(1)和(2)相對于路標燈箱整體而言屬于局部細微變化,屬于一般消費者不會注意到的微小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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