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專利陷阱 聯想1億美元購專利,《專利審查指南》GUI外觀設計規定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6:2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規避專利“陷阱” 聯想1億美元購專利 ,《專利審查指南》GUI外觀設計規定的明確和強化 。
規避專利“陷阱” 聯想1億美元購專利
聯想集團 宣布,出資1億美元購買專利授權公司Unwired Planet所擁有的一系列專利組合,包括3G和LTE移動專利及其他重要的移動專利。
同時,聯想將獲得Unwired Planet知識產權組合的多年期授權,涵蓋移動設備標準基本專利、安裝啟用專利和應用層面技術等多個領域。
這項交易預計將在30天內完成。
聯想方面并未就上述交易回應更多。
不過,有業內人士表示,聯想在這個時間點進行一連串的購買專利行為,或是為聯想手機的國際化戰略鋪路。
“目前每部國產手機出海即面臨超過10%的高額專利繳納費用,遠高于3G時代,也高于國產手機廠商目前的自主利潤率,收購專利有助于國產廠商在國際市場開展業務。
艾媒CEO張毅對記者說。
收購為出海布局“此次對Unwired Planet的專利購買,主要表現在3G、4G等通訊標準上,這也能從其中看到聯想智能手機對未來戰略部署的方向和競爭決心。
一名聯想內部人士表示,聯想已開啟多條4G手機生產線,其中涉及4G千元機、中端機、高端機等幾款不同市場定位的4G機型。
而除了聯想智能機在俄羅斯、東南亞市場的滲透外,隨著對摩托羅拉智能機業務的收購所獲取的北美運營商資源,聯想也在積極嘗試向北美市場進發,但目前仍然沒有準確的時間點。
在時間點的問題上,一方面是聯想要等待有關部門對收購摩托羅拉智能機業務的審批通過;另一方面就是專利。
在今年1月,聯想已通過收購摩托羅拉智能機業務獲取了其約2萬項專利中的2000個。
一名聯想智能機業務負責人此前曾表示,聯想手機要進入海外市場,必須先解決一系列的專利儲備問題,以避HTC此前在北美市場若干年的專利戰遭遇。
而如何獲取專利資源呢?最快的方式就是收購。
此前,HTC與蘋果公司的專利戰長達32個月,HTC在北美的市場份額在此期間跌去六成。
截至訴訟和解時的2012年年底,HTC利潤已連續4個季度下滑。
此外,諾基亞對HTC的專利戰也才剛剛和解。
但有消息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雖然通過摩托羅拉智能機業務的收購,聯想獲得了2000余項專利,但大多都表現在手機工藝領域,而在主要的制式、芯片、通訊等領域的專利,仍然掌握在谷歌手中。
而谷歌仍然保留大量核心專利,也是出于對整個Android生態圈合作伙伴的掌控與保護。
此次聯想選擇的合作伙伴Unwired Planet是一家專注于知識產權的公司,擁有的專利中有很多都是移動通信的基礎專利,此前這家公司曾指控蘋果、谷歌侵犯了其在移動產品上的10項專利。
也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雖然聯想斥資1億美元收購了Unwired Planet的21項專利,但聯想依然繞不過高通等廠商的專利池,僅有可能避免的是聯合授權的交叉部分。
而對于擁有專利后,聯想是否會自己涉足手機芯片領域的制造,還有待觀察。
專利費仍是障礙全球前十大手機廠商中,已有過半是中國企業。
根據IDC發布的2013年全球出貨量數據,中國國產品牌手機的表現亮眼,雖然華為、LG和聯想在2013年全球智能手機市場所占份額分居第三、第四和第五,但各自的市場份額均不到5%。
而排名第七的酷派與排名第六的索尼份額相差僅為0.1個百分點,與排名第五的聯想相差僅0.5個百分點。
此前,IDC手機行業分析師對記者表示,全球智能手機的平均售價為335美元,而國產手機在國內的平均售價為208美元,遠低于國際廠商的平均售價。
過去華為、中興手機拓展歐美發達市場,每部3G/4G Android手機要分別向微軟、高通等廠商繳納專利費用,而隨著更多的手機廠商出海,將會遇到更多的問題。
一部智能手機中,各種專利費用已占到出廠價的約8%~10%。
”宇龍酷派常務副總裁李斌對記者說,這對于微利的中國手機廠商來說是不小的壓力。
事實上,越來越多的國際廠商看到了這塊專利市場。
此前,微軟曾與HTC、中興等20家企業簽署了專利許可協議。
根據協議,微軟對手機和平板電腦每臺收取約5~20美元的專利費,由此每年帶來的收入就超過34億美元。
有IT行業分析師曾對本報表示,預計到2022年,僅中國企業需向微軟支付至少38億美元的專利許可費。
而隨著微軟收購諾基亞審查結果即將出爐,不少中國手機企業擔心,剝離了手機業務的諾基亞可能對外提出巨額專利授權費,這將限制市場的公平競爭,削弱中國手機企業的競爭力。
“微軟和諾基亞已向中國商務部提交了救濟措施推動商務部審查完成,一旦完成將會改變國產手機在國際市場上的格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國產手機廠商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對于本就利潤率不高的本土廠商來說,如果微軟和諾基亞聯合向國內手機廠商收取專利許可費,國內大多數手機廠商就會處于虧損的狀態。
為順利通過審查,微軟和諾基亞或將對商務部承諾交易后收取的費率和其他許可條件不會超過當前水平,對于已簽約的被授權人,不超過現有合同規定水平。
中興、華為等手機廠商都曾遭遇國外手機巨頭的專利阻擊戰。
去年7月,技術專利公司InterDigital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訴狀,指控華為和中興侵犯了該公司七項技術專利,并要禁止上述公司在美國銷售任何涉嫌侵犯專利的產品,包括手機及平板電腦。
Unwired Planet 屬于我們通常講的NPE(non-practicing entity),俗稱 “專利蟑螂”。
目前業內存在諸多這樣的公司,它們沒有自己的產品,通過購買專利資產,進一步通過許可、轉讓或者侵權方式獲取收益。
這些公司在多個領域頻頻發起進攻,斬獲不菲,也引起了更多企業的警惕。
這些專利的價格到底怎么算出來的姑且不論,可以確定的是,在國內市場打拼的企業可能很難理解走國際化戰略的企業的痛處,像聯想、華為這些企業為什么要花這么多錢在專利上,無論是專利購買還是專利申請?在海外市場,尤其是北美市場,專利保護非常重要,沒有專利而被對手驅逐出市場的企業比比皆是。
《專利審查指南》GUI外觀設計規定的明確和強化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4月4日公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擬對現行《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修改。
修改草案中主要涉及九個部分,其中包括關于涉及圖形用戶界面(GUI)的產品外觀設計相關內容的修改,本文對此部分進行探討。
原關于GUI外觀設計的內容是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第68號局令的方式補入到《專利審查指南》中。
此次修改是將原補充的一部分內容刪除,并且單獨增加了一節,以對GUI外觀設計進行專門說明。
至少從這一形式變化,就能感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對GUI外觀設計的規定進行了明確和強化。
新增的內容包含四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給出了GUI外觀設計的定義 擬新增內容的第一句話為: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是指產品設計要點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
這句話是新增的內容,專門定義了什么是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
那么,為什么要加這句話? 我國將GUI外觀設計加入《專利審查指南》已有五年,但從業者對什么是GUI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一直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保護客體應當為GUI界面本身;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護客體應當為帶有GUI的產品。
此爭議內容影響著GUI侵權判定的原則以及專利權人的利益(參見再談GUI外觀侵權第一案鏈接)。
擬新增的第一句話的內容是能夠從《專利法》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中得到的,但是還要增加,筆者認為,這正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述爭議的回應,是為了進一步明確GUI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必須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的規定。
第一句,很重要。
二、規范了GUI外觀設計的名稱 專利審查擬新增內容對GUI外觀設計的名稱規定為: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名稱,應表明圖形用戶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應用的產品,一般要有“圖形用戶界面”字樣的關鍵詞,動態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名稱要有“動態”字樣的關鍵詞。
如:“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的冰箱”、“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圖形用戶界面”。
不應籠統僅以“圖形用戶界面”名稱作為產品名稱,如:“軟件圖形用戶界面”、“操作圖形用戶界面”。
原《專利審查指南》中并沒有對GUI外觀設計的名稱進行規定,這就導致了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在申請時跟著感覺走。
同時專利審查員也沒有明確和統一的審查標準,對于同一設計的同一名稱,有的專利審查員可以通過,有的審查員就讓修改。
例如,在已經授權的外觀設計中,有的名稱為“圖形用戶界面”,這應該是代理機構主觀上為了擴大保護范圍而寫的名稱,一些專利審查比較寬松的審查員就通過了。
嚴格來講,上述名稱沒有限定載體,存在不清楚的問題。
筆者以前在辦案時,經常將GUI外觀設計的名稱寫為“顯示設備的圖形用戶界面”或類似寫法,這樣既有載體又不具體限定載體是手機還是電腦,以期擴大保護范圍。
這種寫法最初容易通過,后來通常會收到補正,讓寫明載體的具體類型。
即在日常辦案中就能夠感覺到GUI專利審查的從嚴。
專利審查擬新增內容以舉例方式進行了說明,不但否定了僅以“圖形用戶界面”作為產品名稱的方式,而且明確了產品名稱應表明圖形用戶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應用的具體產品。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動態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名稱要有“動態”字樣,這也是以前沒有的要求。
現在的GUI外觀設計大部分是動態的,正式修改后此類設計需要加上“動態”字樣。
從 新增內容可以看出,國家知識產權局要規范GUI外觀設計的名稱,要從名稱中就體現設計的用途和載體,并且明確設計的保護范圍,避免以前經常出現的不清楚的情況,這樣以后的授權專利不會再有太上位的名稱。
從語義上兩種寫法的主語一個落在了載體上,一個落在了圖形用戶界面上,雖然看似有區別,但是根據前面GUI外觀設計的定義,GUI必須落到產品上,兩種寫法實質相同。
這就否定了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想通過名稱寫法的“取巧”來擴大保護范圍的企圖。
三、規范和簡化了GUI外觀設計的視圖表達 專利審查擬新增內容對GUI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的規定為:設計要點僅在于圖形用戶界面的,可以提交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產品視圖。
視圖應能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所應用的產品種類,并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及其在產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關系。
圖形用戶界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產品視圖作為主視圖,其余狀態可僅提交圖形用戶界面關鍵幀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圖。
之前關于GUI圖片或照片的規定過少,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在申請時也是跟著感覺走,專利審查部門摸索著審,在實踐中逐漸有了內部規范,對不符合規范的圖片或照片通過下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方式進行引導,這樣代理機構和審查部門就逐漸有了默契。
相信現在各專利代理機構基本上是按照上述擬新增內容操作的,此次修改則是通過明文規定的方式來明確和統一GUI的視圖標準。
其中,明確了設計要點僅在于圖形用戶界面的,只需提供載體的一副圖,而無需提供無GUI內容的常規視圖,這樣可以簡化視圖處理。
并且,圖形用戶界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可以只提交一個包含GUI的載體視圖,其余視圖可僅提交GUI的關鍵幀而無需帶有載體。
這樣同樣可以簡化視圖處理,并且凸顯了GUI的設計要點。
例如,對于帶有操作界面的冰箱,由于操作界面在冰箱上的面積占比較小,在申請文件中,若每一幅視圖都帶冰箱這個載體,操作界面存在看不清的問題,不能體現出設計要點,若每一幅視圖中的操作界面單獨放大,又會增加很多視圖和工作量。
而通過上述規定就可解決像冰箱這種GUI在載體中占比較小的設計如何表達的問題,既凸顯了設計要點,又可去掉不必要的視圖。
四、強化了GUI外觀設計的用途說明 專利審查擬新增內容的最后一部分為簡要說明,這與之前的規定區別不大。
主要強調了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在簡要說明中清楚說明圖形用戶界面的用途,并與產品名稱中體現的用途相對應。
此部分內容應該是為了限定申請的保護范圍、讓別人容易理解設計內容,以避免出現不清楚的情況。
此處需要說明,在實際辦案中,對于包含較多動態變化的設計,最好在簡要說明中將人機交互過程寫的詳細一些,因為寫的過于籠統容易收到補正。
以上內容是筆者對修改草案中關于GUI部分的理解,這正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修改說明中提及的,修改目的是為了使現有專利審查規則符合GUI外觀設計的發展趨勢,使現有專利審查規則更具可操作性,便于專利審查員和申請人使用。
同時,筆者認為,此次修改未過多觸及GUI外觀設計的實體,仍然也必須處于現行《專利法》的框架之內,這對解決GUI外觀設計的侵權和維權的爭議作用有限。
隨著時間的推移,GUI外觀設計的規則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和空間。
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標準的統一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通俗一點來講,新穎性就是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是否存在區別,如果存在區別,那么該技術方案就具有新穎性,反之,則不具有新穎性。
創造性是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區別是不是足夠大,如果區別足夠大,則該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反之就不具有創造性。
在專利法中僅僅定義了新穎性和創造性,而新穎性和創造性如何進行判斷則在審查指南中有記載。
對于新穎性,如果權利要求與一項現有技術相比,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該權利要求不具有新穎性。
在實際操作中,技術方案是否相同的判斷是看權利要求當中的技術特征是否被對比文件所公開。
如果技術方案相同,技術問題和效果相同,一般情況下技術領域也是相同的,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新穎性判斷的最重要的是判斷技術方案、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這三個方面。
對于創造性,發明需要判斷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是判斷是否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對于進步的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就是看是否取得了技術效果;對于是否具有實質性特點的判斷,最主要的是判斷是否為非顯而易見的。
對于是否顯而易見的判斷,審查指南中采用了名震江湖的三步法: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第三步,判斷發明是否存在技術啟示:對于區別技術特征是否在另一個技術方案中找到了起到相同作用的技術特征;或者,該區別技術特征是否為公知常識。
在實際辦案工作中,三步法能夠解決絕大數的創造性問題,其并不是唯一的判斷創造性的方式。
下面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一種用于三步法不是很好處理的情況。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現有技術中,一個裝物品的箱子中有一個隔板,該隔板能夠把箱子一分為二,并且,該隔板還起到了支撐箱子的作用,使箱子更加堅固。
但是,隔板的設置增加了箱子的重量。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發明權利要求記載了如下內容:“一種箱子,包括隔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上打了預定規律的孔”。
發明人發現,按照該規律打孔的隔板并不會降低支撐力,甚至其支撐力還超過了不打孔的隔板,而由于打孔使得箱子重量減輕,從而解決了技術問題。
對比文件:一種盛放兩種化學藥品的箱子,該箱子中間也有一個隔板,該隔板上打了與本發明完全相同規律的孔。
在對比文件中,僅僅記載了這些孔的作用是為了讓放在隔板兩側的化學要求能夠通過這些孔揮發。
權利要求中所記載技術特征完全被對比文件公開了。
但是,該權利要求和對比文件相比其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所取得的技術效果不同,因此,權利要求相對于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
這其中會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對比文件雖然沒有記載其能夠起到在不降低支撐力的情況下減輕重量,但是,對比文件中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實能夠起到這個作用。
關于這一點,在審查指南中也沒有相應的記載。
我認為,對于某個技術特征如果其客觀上能夠起到多個作用,首先要以對比文件中記載的作用為準,如果對比文件沒有記載則以本領域技術人員掌握的該技術特征所能夠起到的作用為準。
對于本案,本領域技術人員是沒有掌握按照該規律打孔能夠起到減輕重量并不降低支撐力的作用的,因此,權利要求和對比文件相比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取得效果并不相同。
三步法的第一步,找到與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
在第一步中我們驚奇的發現,竟然沒有區別技術特征!驚喜不?!怎么往后進行?那還有沒有創造性了? 實質性特點的判斷最重要的是判斷是否是非顯而易見的,即本領域技術人員看到對比文件中是否能夠想到在解決本發明的技術問題時采用權利要求當中的技術方案。
從本案來看,本領域技術人員看到對比文件后,其是想不到按照該規律打孔能夠起到減輕重量并不降低支撐力的作用的,因此,權利要求應該是非顯而易見的,但是,使用三步法卻走不下了。
因此,三步法的判斷方式是不能解決所有的創造性問題的。
其實,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最重要的無非是兩點:技術特征有沒有,該技術特征起到的作用相同不相同。
考慮到這兩點,可以使用同一個原則來判斷新穎性和創造性。
在該原則中,技術特征是否被公開需要判斷兩個方面:(1)從技術特征本身來看,該技術特征是否記載在對比文件中;(2)該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當中所起到的作用,與對比文件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
如果技術特征被記載在對比文件中并且作用也相同,則認為該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公開了。
如果權利要求當中的所有技術特征都被一個技術方案公開,則該權利要求沒有新穎性。
如果權利要求當中的所有技術特征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技術方案公開,則沒有創造性;或者,權利要求當中的所有技術特征被一個技術方案加公知常識公開,則沒有創造性。
對于公知常識的判斷標準也是相同的,即看本領域是否存在起到該作用的公知或慣用的技術。
在該原則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標準就統一的。
對于上述的例子而言,由于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于對比文件不同,因此,“符合預定規律的孔”并沒有被對比文件公開,也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技術手段,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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