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義詞在專利申請中的合理運用,英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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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定義詞在專利申請中的合理運用
01、對自定義詞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規范的技術術語表達對于說明書技術內容的充分公開以及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確定具有重要的影響。
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節有如下規定:
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
對于自然科學名詞,國家有規定的,應當采用統一的術語,國家沒有規定的,可以采用所屬技術領域約定俗成的術語,也可以采用鮮為人知或者最新出現的科技術語,或者直接使用外來語(中文音譯或意譯詞),但是其含義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必須是清楚的,不會造成理解錯誤;必要時可以采用自定義詞,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給出明確的定義或者說明。
可見,自定義詞的使用存在合法性基礎。
02、自定義詞對專利的授權和確權的影響 自定義詞是指申請人自己創造產生的用語,其在現有技術中沒有記載,并且在所屬技術領域中沒有通用的含義。
《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規定:
對于專利權人在專利文件中的自定義詞,應當依據說明書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
如果說明書中沒有明確定義的,應當根據說明書中與該自定義詞相關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將其解釋為最為符合發明目的的含義。
如果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未對其自定義詞的含義作出定義,同時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結合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上下文也無法予以清楚解釋,導致無法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可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可見,自定義詞是否清楚將直接影響專利的授權和確權。
03、自定義詞的常見類型 在專利申請實務中,很多情況下,技術特征的表述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個本領域常規的技術術語,因此需要對該技術特征使用自定義詞進行表述。
通常,自定義詞包括通用術語自定義詞和完全自定義詞,其中,通用術語自定義詞是指采用本領域的統一術語組合形成的自定義詞,完全自定義詞是指采用不屬于本領域統一術語組合形成的自定義詞,二者究竟具有何區別呢? 以下結合一個案例來進行說明。
04、具體案例中涉及對“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判定 (2022)最高法知民終522號案涉案專利ZL200610140628.7,保護一種復合透水磚,其權利要求1為一種復合透水磚,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水磚包括透水表層和透水基層,透水表層和透水基層緊密結合為一體;透水表層和透水基層中分別包含有骨料和粘結骨料的粘結劑;所述透水表層中的粘結劑中至少包含有親水性粘結劑,所述的透水表層中的骨料粒徑為0.05~2mm;所述的透水表層中的骨料為石英砂;所述透水表層中的親水性粘結劑占透水表層中粘結劑的1~60%;所述的透水表層中的親水性粘結劑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所述的透水基層中的粘結劑中包括水泥,所述的透水基層中的骨料的顆粒粒徑為2mm~10mm。
其中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被認為是自定義詞。
在被訴產品同樣是一種透水磚,其表層使用了聚醚粘結劑,通過接觸角實驗的結果得出聚醚在被訴產品中起親水作用的結論。
(1)一審法院判定“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完全自定義詞,應當依據說明書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既不能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拘泥于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展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內容。
認為對于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在案并無證據證明其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術語,屬于專利權人在專利文件中的自定義詞,應當依據說明書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
本專利說明書記載該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上述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樹脂中的分子側鏈含有親水性的羧酸鹽、硫酸鹽、銨鹽、羥基或主鏈含有非離子型親水鏈段,即說明書該部分內容明確定義了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物質構成,不應當將親水性樹脂粘結劑擴大解釋為上述記載之外的物質。
聚醚不屬于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樹脂中的一種或幾種,故被訴侵權產品不含有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從而排除了被訴產品中聚醚的情形。
(2)二審法院認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通用術語自定義詞,可以根據其字面語義進行解釋 而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權利要求中技術用語含義的解釋,優先適用字面解釋的原則,原則上應采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后對該用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在此基礎上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作出準確明晰的界定。
具體到本案,二審中仁創公司提交的教科書、詞典等證據明確記載了親水性和憎水性的定義,即具有可溶于水或被水潤濕的物理性質的化合物有親水性,反之則有憎水性,并且分別列舉了常見的具有上述兩種物理性質的粘結劑材料。
但是,現有證據中并無直接以“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對某一類化學物質進行表述的記載。
正如涉案第30號鑒定意見書所述,由于粘結劑品種繁多,實踐中對于粘結劑并沒有統一的分類方法,主要按粘結劑的化學成分、形態、應用方法和用途等來分類,而“親水性樹脂粘結劑”不是常規的粘結劑的分類。
據此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系涉案專利申請人自行創設的技術用語。
但是,從文義解釋出發,親水性、樹脂、粘結劑三個術語在所屬領域均已有明確的含義,如仁創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5《化工辭典》中明確記載,親水性表示化合物可溶于水或者可被水所潤濕,粘結劑是能使兩個物體表面結合在一起的物質。
而樹脂系一類由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亦屬公知常識。
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描述“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三個詞語的字面意思進行理解,足以確定“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含義和范圍,即具有親水性可以起到粘合固體的作用的高分子類樹脂化合物。
此外,涉案專利說明書[0008]列舉了幾種具體類型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從字面解釋的角度不應認為是封閉性列舉,即不應解釋為排除或者放棄其他親水性樹脂粘結劑。
因此,盡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系專利申請人自行創設的技術用語,并非本領域常規的技術用語,但根據該用詞的字面語義,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曉其確切含義和用途,能夠得到說明書相關表述的支持。
原審法院以“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自行創設的技術用語,應當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與該技術用語有關的內容為由,將其限縮解釋為含有親水性羧酸鹽、硫酸鹽、銨鹽、羥基或主鏈含有非離子型親水鏈段的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酯中的一種或幾種,不符合權利要求解釋的原則,縮小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從而將被訴產品中聚醚的情形納入專利保護范圍。
05、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同一術語的不同判定結果給出的啟示 對于同一個技術特征的范圍的解釋不同導致完全相反的侵權判定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自定義詞,說明書中記載了該自定義詞的下位概念,因此依據說明書的特定含義對該詞進行解釋。
而二審法院認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中使用了本領域三個統一術語,這三個統一術語形成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字面意思足夠清楚,不需要借助說明書來進行解釋。
可見,本領域的統一術語組合形成的自定義詞(通用術語自定義詞)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可以根據組成其的統一術語的技術含義來確定,而不需要借助說明書來進行解釋,其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限制性影響更小。
而采用完全自定義詞時,則需借助說明書對該自定義詞進行解釋,這樣會導致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限制。
06、案例撰寫中采用自定義詞的建議 在實際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時候,公知術語不需要借助說明書或者更下位的概念進行解釋,從而不會因為說明書的記載限縮保護范圍,因此能用公知術語的盡量用公知術語,或者是使用公知的或統一的術語組合來形成自定義詞語(即通用術語自定義詞),這樣即使不借助說明書,也可以根據該術語的公知技術含義對自定義詞進行解釋,比如案例中的“親水性”、“樹脂”和“粘結劑”三個公知術語定義的自定義詞的含義符合三個公知術語的公知定義的組合,其無需借助說明書對該自定義詞進行解釋。
相反地,當申請文件中,公知術語確實無法滿足實際想要表達的概念而必須使用完全自定義詞時,盡可能地在說明書中使用本領域的技術術語對該自定義詞進行解釋,并且對該自定義詞的進行金字塔形式的布局,同時在說明書中對該自定義詞涵蓋的實施方式進行盡可能全面的舉例。
因此,在專利申請文件中使用自定義詞必須采取審慎的態度,需要使用自定義詞時,盡可能采用通用術語自定義詞,而盡可能地避免使用完全定義詞,從而避免使用說明書的含義或者實施例來對自定義詞進行限制性解釋。
英力士狀告專利侵權 中石化堅決否認
上月還親密出席合作儀式的一對跨國商業伙伴突然對簿公堂。
3月21日,全球第四大化工公司英力士集團(INEOS)宣布以違反合同條款及濫用商業機密為由,向中國最大的石油石化公司中石化集團及下屬子公司中石化寧波工程有限公司(SNEC)、中石化安慶分公司及其它相關企業提起法律訴訟。
英力士集團執行董事唐洛堤(Tom Crotty)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英力士同SNEC早在1984年就簽署了專利技術協議,并在2007年更新協議內容,其中要求SNEC在進行每個項目施工前,必須得到英力士授權。
“現在我們知道SNEC在未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就開始建設其它項目。
”唐洛堤說。
他稱,英力士是在過去6-9個月的時間里逐步發現上述問題的,他們注意到在中國出現了多個新的大型丙烯腈生產項目,背后都有SNEC的身影。
特別是公開宣布的安慶二期項目讓英力士“立刻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
他解釋,英力士給SNEC的許可是針對安慶一期工程,但SNEC從未向英力士提到過安慶二期工程。
“SNEC沒有得到我們許可,就像安慶一期一樣開始了安慶二期項目建設,”他說,“二期和一期產品一樣,產能都是13萬噸。
我們跟SNEC的協議很清楚--SNEC不可以獨自進行丙烯腈項目建設。
” 英力士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受理國際經濟糾紛的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分別提起訴訟。
英力士擔心上述行為將對其價值30億美元的丙烯腈全球業務帶來潛在損害;也擔心這將影響其與天津渤海化工在建的合作項目。
英力士與渤海化工正合資新建一個年產26萬噸的丙烯腈工廠,計劃2022年底投入運營。
丙烯腈用途廣泛,是合成纖維、合成橡膠和塑料的重要原料。
因為市場需求旺盛,今年以來價格一直堅挺。
總部設在瑞士的英力士集團幾乎控制了全球的丙烯腈業務。
該公司聲稱全球超過90%的丙烯腈生產商都在使用英力士的丙烯腈專利技術。
英力士是最大的丙烯腈生產商,在美國、英國和德國擁有生產基地。
英力士集團主席Jim Ratcliffe強調,盡管與中石化集團及中國市場擁有“極佳的合作關系”,但在此事上“別無選擇,只能堅決捍衛得來不易的知識產權成果”。
英力士與中石化旗下的揚子石化2月18日剛剛簽署一份協議,雙方聯合投資31.5億元,在南京建設目前國內最大的年產65萬噸苯酚丙酮生產廠,同時還簽署了苯酚丙酮技術轉讓協議。
英力士也是全球最大的苯酚丙酮生產商和供應商。
記者向SNEC包括總經理辦公室在內的多個部門求證,對方均答復目前還不清楚此事,暫無回應。
中石化集團回復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公司3月17日已收到英力士在北京高院起訴中國石化、上油化工研究院等侵犯其丙烯腈技術秘密的訴狀。
丙烯腈催化劑和成套技術是中國石化所屬的上油化工研究院經過50多年研究、成功開發的核心專有技術,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
中國石化“不存在”侵權行為,英力士的指控毫無根據。
英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講解
英國知識產權制度是怎樣建立和發展的? 英國新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英國是世界上專利制度萌芽較早的國家,發展歷程如下:
1624年《壟斷法》問世,標志著英國專利制度的最終形成,也為世界各國現代專利法奠定了基礎。
此后,英國專利制度經歷了一個平穩的發展過程。
1852年頒布《專利法修改法令》,對專利制度徹底改革,制定了發明專利的獲得程序,第一次明文規定專利申請必須提交專利說明書,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公布。
1949年和1977年分別對專利法進行了兩次重要的修訂。
1949年專利法的修訂涉及到多項修改,例如臨時說明書制度、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專利權有效期等(16年保護期限)。
1977年全面修改專利法,1977年專利法是英國專利法的主體。
該次修改涉及到了重大修改,包括:專利申請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專利權有效期為20年等。
英國專利法在2004年進行了進一步修改(The Patents Act 2004),主要是專利體系與修改后的歐洲專利條約(EPC)相符,其中涉及到的修改例如包括引入專利執行措施,以及解決專利權人和第三方之間的專利爭議。
2007年進一步對于執行相關法律進行了修改。
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知識產權法案同時會對專利的執法等產生新的影響。
英國外觀設計法制定于1787年,1836年開始注冊外觀設計,現行法是經1988年修訂的1949年外觀設計法。
英國已注冊的外觀設計可以享有長達25年的保護,但須每5年進行續展。
《英國知識產權商業指南》 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知識產權法案同時對于外觀設計法進行了修訂,會對外觀設計的創新者給予更加清晰、強大的保護。
《探析英國新知識產權法案的改變 李雪》英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類型有哪些? 英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發明專利 英國《專利法》第1條規定:只有滿足下列條件的發明才能獲準專利:發明是新穎的;包含有創造性的步驟;可用于工業。
可以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產品進行專利授權。
英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的20年。
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法》第1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產生自產品或其裝飾的特征的部分產品或整體產品的外觀,特征具體是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結構或材料。
在英國可以對各種類型的外觀設計權的保護。
外觀設計需要具有新穎性,并且與其它在先設計相比具有獨特性。
已注冊的外觀設計可以享有長達25年的保護,但須每5年進行續展。
英國知識產權局對外觀設計新穎性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但會在技術功能、道德性和是否屬于受保護的標記等方面進行審查。
如果無異議或問題,申請人通常可以在4個月內獲得注冊。
商標 英國的《商標法》第1條規定:商標指任何能夠以圖示表示的、能夠將某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標記。
商標可以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或商品形狀或商品包裝構成。
版權 《聯合王國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與專利法》中版權法的第一條規定了版權是一種財產權利,該種財產權利依本編存在于下列各種作品:具有原創性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錄音、影片、廣播或電纜節目;版面排版。
植物種子 在《1964年植物品種及種子法》第3條規定了:植物育種者的權利行使期限不超過30年,對于水果、樹木和觀賞樹木與其根莖以及葡萄屬植物與其根莖等,對其規定的期限不超過25年,對于其他的植物品種,對其規定的期限應該為20年以上。
英國的主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有哪些? 英國現識產權法律 《專利法》;1977年通過,最近一次修訂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規范了專利的保護客體以及保護期限等。
其中,發明需要滿足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實用性等三性的要求。
《外觀設計法》:最近一次修訂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規范了對各種類型的外觀設計權的保護。
《商標法》:1994年頒布,規范了商標概念、商標要件等。
其中,商標指任何能夠以圖示表示的、能夠將某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標記。
《著作權和表演(適用于其他國家)令》:最后一次修正時間是2005年,規范了著作權的基本概念及保護等。
《種子法》:1964年實施,保護植物新品種,育種者被授予植物育種者的權利。
英國加入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 英國加入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條約的具體情況詳見: 序號 加入的國際公約/條約 1 《保護工副業產權巴黎公約》 2 《專利合作條約》 3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4 《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5 《歐洲專利合作條約》 6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7 《世界版權公約》 8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成文法+判例法 英國各知識產權法幾乎都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并重的“混合體制”。
法律的創制、法律原則的形成和發展以及法律的解釋往往是通過判例形式實現的,因此同時也需要關注知識產權判例。
英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怎樣的? 行政確權 英國知識產權局 1852年,英國政府頒布《專利法修正法令》并設立英國專利局(UKPO),迄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
2007年4月英國專利局正式更名為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
1。英國知識產權局的主要任務 (1)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等申請的受理和審批; (2)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法律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活動; (3)執行專利法、外觀設計注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他知識產權相關立法; (4)努力確保英國工商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提升其地位和競爭力; (5)努力保證學術界的研究活動能夠獲得應有的回報; (6)協調相關國際事務。
2。 英國知識產權局的組織機構 根據UKIPO《2005-2006年年報》,該局現由7個部門組成,具體情況如下: (1)信息與通信部 主要負責信息與通信工作及相關事務,下設信息技術服務處。
(2)人力資源與行政管理協助部 下設人事處、勞資處、辦公室、培訓處、戰略計劃處和倫敦辦事處。
(3)商標與外觀設計部 下設注冊處、國際處、法律/聽證處、審查處、業務改進處、計算機客戶服務處和行政處。
(4)客戶與創新支持戰略部 下設檢索咨詢服務處、宣傳信息與媒體事務處、外觀設計與印刷服務處、咨詢處以及客戶關系管理處。
(5)知識產權與創新部 下設版權政策處和專利、商標與外觀設計政策處。
(6)財務部 下設財務處、采購處和登記管理處。
(7)專利部 下設主管辦公室、信息技術與業務變更處、審查與創新處(下設申請人協助辦公室、檢索咨詢服務辦公室、本國/國際申請審查與法律事務辦公室)和審查訴訟與專利登記處。
司法體系《英國知識產權審判體系 黃曉穌,陳靜怡》 英國法律傳統有三個分支,分別為英格蘭和威爾士體系、北愛爾蘭體系和蘇格蘭體系。
在這三大司法體系中,只有英格蘭與威爾士司法體系設置了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因此本部分將僅對該體系進行介紹。
總體上,英國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進識產權案件的審理。
英國的專利法庭 高等法院大法官庭下的專利法庭,專門負責專利、注冊外觀設計、半導體電路布局、植物新品種民事案件的初審。
1949年英國成立了專利法院,其設置在高等法院 的大法官部下,系大法官部的一個專門法庭,其審理不服專利授權的上訴案件、無效案件,以及專利侵權案件。
英國的郡專利法院 由于專利案件數量的增加導致專利法院案件積壓,于是英國議會通過了《1988年郡專利法院法》,根據該法1990年9月3日郡專利法院于倫敦設立,受理專利工業設計糾紛,當事人不服郡專利法院的判決,向上訴法院上訴 ,而不向高等法院上訴,也就是說郡專利法院與高等法院在審級上是平行的,當然郡專利法院不能受理專利、商標授權的行政案件。
總體而言,英國的專利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較為復雜,而郡專利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較為簡單,通常負責其他非技術類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初審。
2013年10月1日,專利郡法院正式更名為知識產權企業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 IPEC),并移至倫敦的高等法院之下。
上述兩獨立設置的法院構成了英國知識產權審理的核心。
行政執法 英國邊境檢察署 英國邊境檢察署有權扣押涉嫌侵犯歐盟當局授權的并已進行商標海關備案的貨物。
英國邊境檢察署不能扣押由其他歐盟成員國進入英國的貨物,只能扣押從歐盟以外的國家進入英國的貨物。
英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是怎樣的? 英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是比較強的,具備如下特點:
知識產權法律完備 經過400多年的發展,英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適用體系。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頒布法律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家,其于1623年頒布的《壟斷權條例》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專利法,1709年頒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
這兩部法律的頒布為英國奠定了世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鼻祖的地位,也對后來資本主義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1875年,英國皇家委員會建議把《安娜女王法令》改進和強化成英美政府間的雙邊協議,對英美作者實行互惠保護。
英國在完善自身知識產權制度的同時,也在不斷推動世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
當1886年世界上第一個國際著作權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通過時,英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發展到較高的水平。
英國新知識產權法案2014年10月正式生效,內容涉及多方面的革新,特別是為外觀設計者以及生產制造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護。
英國新知識產權法案(2014)中的大部分條款于10月1日正式生效并實施,力求在更大程度上對英國的知識產權及創新行業進行進一步的保護。
這項新法案在2014年5月獲得批準。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完善 英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適用主要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作為歐盟的成員國,適用歐盟的知識產權法律。
英國通過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確認了歐共體法在英國的最高地位,因此,歐盟有關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法律在英國知識產權法律適用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二是適用國內法。
侵害知識產權會受到民事或刑事等各個方面的救濟。
最新的英國新知識產權法案同時也能體現到這種保護體系的逐步完善性。
這項新法案將進一步完善英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對大小、規模不同的各種類型的企業提供進一步的幫助。
懲罰力度大 英國作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知識產權侵權中存在懲罰賠償制度,不僅僅賠償損失,而且其法律中的附加性損害賠償制度仍然具有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性質。
此外,除了民事責任以外,對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者追究刑事責任,以保護權利人。
英國新知識產權法案在懲罰力度方面也有所體現,例如:在商業活動中未經授權公然使用在英國或歐盟已經注冊的外觀設計的行為將涉及刑事責任,在行為最惡劣的情形下,復制已注冊的外觀設計的權利侵害者將最高面臨10年的監禁,將被處以一定的罰款。
英國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在英國專利的保護類型為發明和外觀設計。
英國沒有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申請 專利權的客體 在英國專利法中對給予專利保護的主題作出了如下規定: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英國專利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了不屬于發明授權的客體,即: (a)發現、科學理論或數學方法; (b)文學、戲劇、音樂、藝術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學作品; (c)從事智力活動、文體游戲或進行業務的方案、規則、方法或計算機程序; (d)信息的表達。
英國專利法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是不授予專利權的: (a)發明的發表或采用有可能鼓勵違法、不道德或反社會行為的產生; (b)動物或植物的任何品種,動物或植物的任何基本屬于生物學過程的繁殖方法,但不屬于微生物學處理方法或該類方法的產物。
專利申請的費用 發明申請的費用 可專利性條件 發明的可專利性條件 新穎性 在英國專利法中對新穎性進行了如下規定 新穎性2- (1)-如果一項發明不構成現有技術的一部分,該發明具備新穎性。
(2)現有技術包括所有在發明優先權日期之前,已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或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公開的事物(產品或工藝或兩者中任何一者的情報以及任何其他)。
通常破壞新穎性的方式包括兩種:在先公開(Prior Disclosure)and 可實現性(Enablement)。
另外,在英國專利法新穎性2-(4)還對新穎性寬限期進行了規定, 總體上新穎性的寬限主要考慮非法獲得、違背誠信原則等的披露、國際展會的披露等。
在提出申請專利日期前六個月之內披露構成發明的方案,凡有下列理由之一者不認為應被公開。
例如 (a)該公開是由于其內容被任何人非法獲悉或由于任何人不守保密信約所造成; (b)該公開是由于任何人不守保密信約,例如由發明者秘密透露,或受其他任何從發明人處探知或被告知內容的人的秘密透露而知悉內容; (c)該公開是由于發明人在國際展覽會上展出此項發明,并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聲明,該發明已經展覽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條件提出書面證明證實該聲明; 等等。
創造性 在英國專利法中對創造性進行了如下規定:如果一項發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并不是顯而易見的,則具備創造性。
實用性 工業應用4-(1)假如某一項發明在一種產業(包括農業)中能夠制作或使用,如不違反上述第2條第(2)款,此項發明應被認為能作工業上的應用。
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性條件 在英國,將外觀設計視為“工業版權”受專利法和版權法的雙重保護模式。
審查流程 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流程 1、英國專利遞交申請 在申請人向UK-IPO提交專利申請文件(Section 15:通常為說明書等)之后,UK-IPO將會給出收據,上面記載有該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
費用可以隨后繳納。
2、英國專利檢索 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或者申請日后2個月內,申請人必須向UK-IPO提出檢索的請求,并且繳納相應的費用。
申請人可以根據檢索報告結果決定是否進入后續流程。
3、英國專利公布 如果專利申請符合英國《專利法》規定的形式要求,UK-IPO將在申請日之后的18個月予以公布。
4、英國專利實質審查 英國專利法第18條規定了,初步審查合格之后,申請人按規定的形式向專利局要求進行實質審查,并為該審查繳納規定的費用;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此項要求或未繳納所規定的審查費,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UK-IPO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要求實審的表格和相關費用之后,將對該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以確定該申請的主題是否是一項發明;該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該申請的說明書是否清楚、完整,能夠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權利要求是否清楚、以說明書為依據。
只有在符合以上幾項要求之后,該申請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
如果申請不符合上述一項或若干項要求,UK-IPO將告知申請人該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原因,并給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UK-IPO還會通知申請人下一步該如何做以及相應的時間期限。
5、英國專利授予專利權 如果一項發明專利申請符合上述的形式和實質要求,則被授予專利權并且予以公布,頒發權利證書。
6、英國專利時間要求 一般情況下,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從申請人將其提交到UK-IPO,至該申請被授權要花費2到3年的時間,最長為4年半時間(從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起算)。
這個過程應申請人的請求會相應縮短。
申請人必須按照《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交相應的請求,如提交檢索請求、提交實審請求等,或者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做出答復,否則其申請將會被終止。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請求延長時間期限。
專利宣告無效 在英國專利法中可以依據如下條款宣告專利無效: (a)該發明為不能取得專利的發明; (b)該專利授予了一個唯一有資格取得該專利的人,或授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但并不只是他們才有資格獲得該專利; (c)該專利的說明書沒足夠清楚和完整地揭示出此項發明致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施; (d)該專利的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超出了該專利提出申請時所揭示的內容,說明書揭示的內容超出了先前申請時所揭示的內容; (e)專利保護因一項更正請求而擴大,而該更正請求本屬不應予以接受者。
商標 商標的概念、主體與客體 在《商標法》中將商品進行了以下規定: 1。商標 (1)在本法中,商標指任何能夠以圖示表示的、能夠將某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標記。
商標可以,尤其是,由文字(包括人名)、圖形、字母、數字或商品形狀或商品包裝構成。
(2)除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以外,本法所指的商標包括集體商標(見第 49 條)或證明商標(見第 50 條)。
2。注冊商標 (1)注冊商標是依據本法通過商標注冊而獲得的一種財產權,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擁有這些權利和本法所提供的救濟。
(2)本法沒有對未注冊商標侵權作制止或賠償的程序規定,但本法不得影響有關假冒的法律。
商標要件 拒絕注冊的理由 下列商標不得注冊: (a)不符合第1條(1)款要求的標記; (b)缺乏顯著性的商標; (c)僅僅由在貿易中可以用來表示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商品生產或服務的提供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點的標記或說明構成的商標; (d)僅僅由已成為當代語言或行業中的善意的慣例和通常表述的標記或說明構成的商標,如果在申請注冊之日以前,某一商標已經實際上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則不得依據上述(b)、(c)、(d)項而拒絕注冊。
(2)一個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如果它僅含有: (a)由商品自身的性質而產生的形狀; (b)為獲得技術結果而需有的商品的形狀; (c)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3)一個商標應不予注冊,如果它 (a)不符合公眾政策,或有違于道德準則,或 (b)具有欺騙性(比如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產地)。
(4)如果英國的任何法令、法則、或共同體法律的任何條款禁止某一商標的使用,或達到這種程度,則該商標不得注冊。
(5)第4條(特殊保護標記)所規定或所涉及的商標不得注冊。
(6)出于惡意提出申請的、或商標申請達到惡意程度的商標不得注冊。
特殊保護標志(1)商標如果由下列各項構成或包含有: (a)皇家軍隊、或皇家軍隊的任何主要盾徽、或任何與皇家軍隊或其盾徽十分相似的,極易引起誤認的徽章或圖案, (b)皇冠或任何皇家旗幟的圖形, (c)女王陛下或任何皇室成員的肖像,或任何似是而非的模仿, (d)很可能使人們認為申請人已經或最近已獲得皇家的恩賜或授權的文字、字母或圖形,應不予注冊,除非在注冊局長看來,上述各項已經女王陛下同意或視情況得到有關的皇室成員同意或代表他們的同意。
(2)商標如果由下列圖案構成或包含有下列圖案: (a)聯合王國的國旗,或 (b)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北愛爾蘭或馬恩島的旗幟, 如果在注冊局長看來該商標的使用會引起誤認或產生嚴重的冒犯性,應不予注冊。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程序 英國商標注冊需要的材料 1、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2、清晰的商標圖樣 3、商品、服務項目 4、申請費 審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商標圖樣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準確。
實質審查,審查員不僅會根據英國法律有關規定對申請商標的可注冊性進行初步審查,還要對在先權利進行沖突檢索。
駁回和復審--如果審查員認為商標不具有可注冊性,將駁回商標申請同時列出相應理由,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6個月)予以答復。
如果申請人理由不能成立,商標申請將被正式駁回。
此時,申請人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上訴,一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上訴,二是向法院上訴。
公告和異議--如果商標不存在禁注的情況通過審查,將被刊登在商標公告上,公告期為3個月。
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
核準注冊--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被核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
時效--商標注冊后,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請續展一次。
英國商標注冊需要的時間:整個順利的注冊過程,大約需要12-15個月。
著作權 英國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版權是一種財產權利,該種財產權利依本編存在于下列各種作品-- (a)具有原創性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 (b)錄音、影片、廣播或電纜節目,以及 (c)版本之版面安排。
“文學作品”系指除戲劇或音樂作品以外的任何書面、口述或演唱作品,其中還包括:(a)作品集或編輯作品,以及(b)計算機程序。
“戲劇作品”包括舞蹈或啞劇作品。
“音樂作品”系指由樂曲構成之作品,其中不包括意在隨樂曲一同演唱或口述之文字,也不包括一同表演之動作。
“藝術作品”系指 (a)圖畫作品、照片、雕塑或拼畫,不論其藝術性程度如何。
(b)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現之建筑作品。
(c)工藝美術作品。
“建筑物”包括任何固定結構,以及建筑物或固定結構的一部分; “圖畫作品”包括(a)任何顏料畫、線條畫、圖解、地圖、圖表或設計圖紙,以及(b)任何雕刻、蝕刻畫、平版畫、木刻或其他類似作品; “照片”系指利用任何介質對光或其他射線的記錄,從而在該介質上產生或借助任何手段產生影像,但其不得是影片的一部分; “雕塑”包括用于雕塑的鑄模或模型。
“錄音”系指(a)可從中再現出聲音的聲音錄制品,或者(b)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之全部或部分的錄制品,對其中聲音的復制可以再現出該作品或其一部分,而不論采用何種錄制介質以及用何種方式復制或再現其中的聲音;“影片”系指利用任何介質制作之可借助任何方式從中再現出活動影像的錄制品。
如果錄音或影片是、或在一定程度上是已有錄音或影片的復制件,則不享有版權。
英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是怎樣的? 英國司法體系 鑒于英國沒有統一的訴訟體系且本文主要涉及民事訴訟,在此主要介紹英格蘭和威爾士、北愛爾蘭的民事法院體系。
下圖中示出英格蘭和威爾士、北愛爾蘭的法院體系。
《本圖參見英國最高法院發布的英國審判體系圖》 英國司法體系的發展歷史 在英國的司法體制中,各級各類法院是司法權的行使機構。
其中上議院(House of Lords)曾經是英國最高的司法機構,上議院的議員在理論上都是法官 ,實際上則只有大法官 和常任法官上議院議員(上訴審貴族 )構成的不超過11個人有審判權 。
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議院不再行使最高司法權,而有英國最高法院取而代之。
2007年以前,在英國是沒有司法部 的。
2007年5月9日,英國的憲法事務部(過去被稱為大法官部)和內政部進行了合并,改制為今天的司法部,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決政策、假釋、監獄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
但司法部沒有對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刑事司法、法庭、監獄和假釋的責任,而只有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以上事務的責任。
2009年,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成立的英國最高法院正式啟用。
英國最高法院繼承了上議院的司法權力,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的上訴案件,并且對于蘇格蘭的上訴案件依據1998年蘇格蘭法令來進行審理。
英國現行的司法體系 英國現行的法院體系是由1971年實施的《法院法》確定的。
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法院。
中央法院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院 、最高法院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
地方法院包括治安法院 和郡法院等。
各類法院又可以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
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 屬于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訴法院屬于刑事法院。
最高法院對絕大多數上訴案件享有終審權。
涉及教會、殖民地等的上訴案件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享有終審權。
此外,還有軍事法院、少年法院、勞資關系法院 和行政裁判所等專門法院。
英國的法官由委任產生。
大法官,常任法官、上院議員和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國王任命。
高等法院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國王任命。
其他法官由大法官任命。
法官一般很難被免職,而除大法官外,專職法官保持政治中立。
高等法院的審理案件必須有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參加,由陪審團確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司法部門 高級法院 (a)高等法院 民事審判權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內設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審理對財產的損害以及危害個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審理家庭糾紛和海事糾紛案件。
衡平法庭負責審理有關契約、抵押和遺產方面的爭訟。
衡平法庭是依據衡平法審理案件的法庭。
(b)上訴法院 高等法院之上設有上訴法院,它審理對高等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和高等法院不能審理的特大民事案件。
刑事審判權由幾種不同等級的法院行使,治安法庭審理輕微刑事案件。
皇家法院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對治安法庭的判決不服者,可上訴到皇家法院,對皇家法院的判決不服者可上訴到高等法院、地區王座法庭或上訴法院。
英格蘭、威爾士地方法院管轄的民刑事案件均可由當事人按照規定程序上訴到最高法院。
特別法院審理各種專業性案件,如選舉法院、勞資關系法院等。
(c)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繼承了上議院的司法權力,具有民事上訴案件和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刑事上訴案件的終審權并且依據1998年蘇格蘭法令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的上訴案件。
然而,最高法院原則上僅受理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具有重大影響、涉及法律原則和法律解釋的重大案件,并且希望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必須得到最高法院的許可。
在知識產權事務方面,如果涉及歐洲專利公約及歐盟其他知識產權協議中的相關條款,最高法院在無法決出裁決的情況下可以將案件轉交歐洲法院進行審理。
(d)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個常任上訴法官議員、上院議長、現任或曾任高級官員的樞密院成員、曾任英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該法官屬樞密院成員且該成員仍由樞密院管轄者,以及樞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員組成。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管轄涉及英國教會和英國各殖民地上訴案件,隨著殖民地紛紛獨立,其海外司法權也日益衰落。
地方法院 英國的地方法院體系復雜,而且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北愛爾蘭各不相同。
本文這里只對英格蘭、威爾士的地方法院作簡要說明。
1。審裁處 審裁處屬于特別法庭,一般負責特定事務、如勞資、稅務、土地等。
審裁處設立的目的在于解決行政爭端和與社會政策相關的爭端。
例如著作權審裁處審理與著作權管理組織相關的行政爭端。
不服審裁處的裁決的,可以向郡法院提起上訴或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2。郡法院 行使民事審判權的高等法院之下設有郡法院,郡法院審理輕微民事案件,很多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由它審理,它就無權審理。
對郡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到高等法院。
英國專利郡法院坐落于倫敦的英國皇家法庭的羅爾斯大廈,主要處理管轄的案件為知識產權法律爭議問題,包括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商業秘密、仿冒、數據庫以及其他在1988年《著作、設計及專利法案》中所提供保護的無形財產。
2013年10月1日,專利郡法院正式更名為知識產權企業法庭(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 IPEC),并移至倫敦的高等法院之下。
其基本沿用了原專利郡法院的管轄范圍且基本上適用原專利郡法院所適用的法規條文。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流程 有關英國專利爭議由英國專利局、英國知識產權企業法院(原專利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專利庭進行審理。
英國專利局審理強制授權申請、專利權歸屬、專利權人補償、有效性等行政問題,由于英國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訴訟法院,因此,涉及到不服專利局所做的決定的,也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不服專利局的決定得上訴到高等法院專利庭。
知識產權民事爭議的管轄則采用雙軌制,由高等法院專利庭與英國知識產權企業法院審理專利有關爭議,企業可以選擇高等法院專利庭進行審判,或者選擇由知識產權企業法院進行訴訟審理。
理論上,普通高等法院專利庭負責審理更重要以及更優價值的專利訴訟,而英國知識產權企業法院的設立則是為了處理規模較小、時間較短、不太復雜的法律問題、較不重要的權利、以及訴訟標的比較小的訴訟。
但實際上,大部分的專利訴訟都由普通高等法院專利庭來審理。
知識產權企業法院提供了兩種訴訟程序。
對于訴訟標的低于1萬英鎊、案情復雜度低的案件,英國提供了小額賠償程序(small claim track)《參見英國司法部關于小額賠償程序的指南》,以簡化耗時耗力的傳統民事訴訟。
在小額賠償程序中,對訴訟程序進行了簡化,如專家一般不得給出任何口頭或書面證據、雙方可以不請大律師出庭辯護也可以請專利代理人出庭辯護等等。
小額賠償程序必須得到被告許可并遞交書面請求,且由審理法院認定是否符合進行簡化程序的標準。
法院將僅基于紙面證據作出判決。
對于訴訟標的高于1萬英鎊低于50萬英鎊的,則選用另一種訴訟程序,其同樣相對于傳統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簡化,例如允許專利代理人出庭辯護等。
專利郡法院和普通高等法院專利庭都可以作為初審法院負責知識產權案件《參見歐洲經濟研究中心的《歐洲專利訴訟》報告》的審理。
在這兩個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由一名專利法官進行判決。
不服這兩個法院的判決的,可以上訴到相對應的上訴法庭。
但是,上訴必須取得上訴法庭的許可才能進行。
在上訴法庭中,將由聽審團而不是法官作出裁決。
由于英國采取民事訴訟三審終審制,因此,通常上訴法庭的裁決將作為最終裁決。
理論上,如果對于上訴的判決結果依然不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同樣,在上訴之前必須獲得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的許可。
然而,最高法院僅判決涉及法律原則、法律解釋、具有重大意義或將產生重要影響的案件,因此,很難獲得最高法院的上訴許可。
法律救濟《參見英國相關知識產權法、歐洲經濟研究中心的《歐洲專利訴訟》報告》 在涉及侵權訴訟案件時,權利人(如專利權人或許可獲得者)可以申請臨時禁令請求財產保全直到進行審理為止,以避免侵權人轉移、銷毀嫌疑物品。
如果法院認為情況緊急或涉及國家安全、公眾利益等,臨時禁令可以在不通知對方的情況頒發。
被判侵權的一方通常將面對賠償專利權人損失以及承擔訴訟費用的結果。
在此,賠償額將考慮權利人的所有有形的和無形的損失,包括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方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等等。
而在情節嚴重的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最高為10年有期徒刑。
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震懾了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
英國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制度是怎樣的? 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的執法依據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英國在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過程中意識到,若要減輕法院的審理負擔,加快訴訟程序的進行,不能僅僅依靠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改革,還應重視其他的糾紛解決途徑,才能達到最優的效果。
1993年英國設立了郡專利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滿足中小型企業在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方面的訴訟要求,同時,法院鼓勵當事人采取可替代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公平、快捷、合理地來解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
近年來,英國知識產權局大力提倡當事人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且把糾紛的早期解決提升到了戰略地位。
2004年,英國《專利法》第13章新增了第74 (A) (B)款,明確規定允許任何人請求知識產權局局長(the Comptroller)在專利有效性或侵權問題上做出一個不具有約束力的意見書。
在商標注冊申請新規定的異議程序中,也規定了一個比以前更長的冷卻期,以促使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來解決糾紛。
從2006年4月3日起,英國知識產權局正式對外提供調解服務(Mediation Service),將調解作為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一種有效途徑。
調解服務程序具有保密性、中立性和自愿性,知識產權局對于判斷某一案件是否適合進行調解具有重要作用,他們將協助所有適合調解的案件當事人進行調解。
為了使公眾能夠了解調解制度的好處,英國知識產權局明確指出,若采用調解制度,可以避免案件的一些信息被廣泛傳播。
調解方案具有彈性,甚至可以超越法官的權限作出解決方案,更容易實現雙贏的局面。
英國知識產權局為當事人提供正式的調解程序,內部也設有專門的調解委員會,但是知識產權局保持中立,并不為當事人推薦合適的調解員,也不強制當事人必須在該局內部附屬的調解員中選任調解員。
當事人對于調解員的選擇享有完全自主決定權。
英國知識產權局雖然對當事人選任調解員無強制介入的空間,但是仍在其官方網站上列出局內附屬調解員以外的名單供當事人參考。
當事人除了可以從這些人選中挑選外,還可以從民事調解協會認可且精通知識產權專業的調解協會成員中尋找適合的調解員。
在調解程序適用上,英國知識產權局既可以受理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也可以處理由法院所移送過來的調解案件。
總之,在合意的前提下,英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服務為當事人更便捷、更有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探索了一條可行的路徑。
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 英國知識產權局增設的調解服務,可以普遍適用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領域的民事糾紛。
然而,考慮到知識產權種類較多,各自規范的目的亦不盡相同,部分糾紛有可能涉及行政主管機關的審查或者核準權限,涉及公共利益的考量,則不適合進行調解。
因此,英國知識產權局建議從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兩個方面來考慮相關糾紛是否適用調解程序。
為了便于當事人進行選擇,英國知識產權局在其發布的調解服務指南中,對于選擇調解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以及適用調解的知識產權糾紛類型進行了具體列舉。
行政調解的優勢 英國知識產權局建議,當出現下列積極因素的時候,調解可能具有優勢: (1)進行訴訟所耗費的金錢可能會大于基于訴訟所獲得的補償; (2)糾紛涉及的法律、事實或者關系比較復雜,當事人很可能會上訴從而導致長期的訴訟程序; (3)問題高度復雜或者涉及多方當事人; (4)當事人涉及多個訴訟; (5)雙方當事人在現有的談判中已面臨僵局; (6)雙方當事人在糾紛解決后仍希望繼續維持其原有的合作關系; (7)糾紛涉及敏感資訊的披露; (8)雙方當事人不希望在訴訟過程中公開隱私與爭議。
適合調解的知識產權糾紛 考慮上述因素的基礎上,下列知識產權糾紛可能適合調解: (1)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糾紛; (2)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3)商標異議和無效程序中涉及相對條件審查的商標爭議; (4)共同發明涉及的專利權權屬糾紛; (5)職務發明涉及的專利權歸屬糾紛; (6)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協議中涉及許可期限和許可條件的糾紛。
行政執法 英國邊境管理局的執法主要依據英國國內法和歐盟第608/2013號令。
在國內法方面,英國邊境管理局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知識產權法和《海關及貨物稅管理法案》。
根據英國商標法和版權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權利人可以將其認定的侵權產品進入海關的時間通知給海關,并請求海關將這些物品作為違禁品來查扣。
但是,英國邊境檢察署不能扣押由其他歐盟成員國進入英國的已經自由流通的貨物,只能扣押從歐盟以外的國家進入英國的貨物。
(參見英國大使館發布的《英國知識產權商業指南》、英國知識產權法相關規定。
) 在歐盟法方面,英國海關可以根據歐盟第608/2013號令的條例扣押涉嫌侵犯歐盟當局授權的并已進行商標海關備案的貨物。
依據權利人的申請,海關可以查扣涉嫌產品。
在侵權行為十分明顯的情況下,海關也可以依職權進行查扣。
海關扣押產品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如果申請人沒有提起司法訴訟或者海關依職權扣押時沒能找到相關權利人,則貨物將停止查扣。
權利人還可以向海關提出銷毀貨物請求,在貨主同意的情況下,海關將銷毀貨物。
英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應如何應對? 鑒于英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我國企業在進入英國市場前應進行全面的專利預警工作,尋找是否有可能涉及侵權糾紛的產品。
預警工作應當不僅針對英國本土的專利,同時也針對在英國受到保護的歐盟產品。
通過專利預警工作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進入英國市場的產品免受侵權糾紛。
當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時,可以考慮采取以下策略來應對:
確認事實關系 在收到侵權警告以后,首先研究并確認警告函中內容的事實關系,且需要了解對方的要求及目的。
確認我方行為是否涉及侵害對方知識產權以及對方是否為相關權利人。
可以參考以下內容來判斷:發送的主體是公司的負責人還是代理人;對方的知識產權是否處于有效期;是否明確指出對方的知識產權與我方產品及技術之間的關系;是否明確記載侵權的證據和理由;對方的要求是否表達明確(請求損害賠償、中止制造和銷售等);我方需要回復的期限。
明確對方的意圖 在確認警告函中的事實關系之后,需要明確對方目的。
對方發送警告函通常包含以下目的: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索求經濟賠償(等價或加倍)、請求我方將涉嫌產品撤出專利權保護的市場、銷毀產品等。
可以通過聘用律師或代理人來協助完成上述內容,通過合法手段盡可能地維護自身利益。
判斷侵權與否和無效事由 在明確對方意圖和所涉及的權利事實之后,首先應當確認對方的請求是否成立,即是否確實構成侵權。
對于著作權和商標、外觀設計等可以進行簡單判斷的情形,可以由公司的技術人員進行初步的認定,如果有可能涉及侵權,再請求知識產權律師或代理人的協助。
對于專利權而言,由于通常涉及復雜的技術領域并且涉及對侵權程度的認定,建議請求律師或代理人的協助,以確定是否構成侵權以及認定侵權程度并估計可能的判決結果。
如果確實構成侵權,也可以考慮是否可以提起對方專利無效。
無效可以通過是否涉及現有技術、不是專利權的保護客體等來提起。
另外也可以提起不侵權之訴,請求法院確定彼此雙方的事實關系。
通過不侵權之訴,能夠預防侵權判定并延長審理時間,減少損失。
答復警告函 根據以上分析結果和將采取的措施,謹慎地回答警告函,以避免對方留存不利證據。
如果所需分析時間較長,建議誠懇地委婉答復警告函,以獲得更長的周旋時間。
積極應訴 如果對方已經提起侵權訴訟,由于英國采取成文法加判例法的法律體系,建議聘用專業人士、即律師或代理人來協助考慮最佳解決方案。
在應訴期間,首先應當考慮是否可以提起無效訴訟。
一方面,無效訴訟可以加長審理的時間,另一方面,無效對方專利權也是對本方最有效的保護。
另外,也可以請求律師協助查詢對方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濫用專利權的嫌疑,或者是否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以提起反訴。
如何在英國開展知識產權維權? 首先,在進入英國市場之前,為了更好地維護我方利益,應當先進行專利海外監控工作,提前做好維權準備。
根據本企業的專利布局策略,利用多渠道長期監控類似產品并積極利用英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系進行維權。
遭遇侵權時可以考慮采取以下策略進行維權:
收集證據 當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應視情況及時收集證據,并對證據進行公證。
并且委托律師向侵權方發出律師函,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基于協商情況來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明確訴訟請求 經溝通無效的,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如果對方有進出口侵權物品的意向時,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嫌疑物品。
如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申請臨時禁令,請求查扣嫌疑物品。
在提起侵權訴訟時,應確定起訴對象,即是否是直接侵權人或間接侵權人。
但對于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的訴訟主張應有所區別。
對于直接侵權,可以主張其賠付獲得的收益、禁止其在英國境內出售產品等。
對于間接侵權,可以主張其賠付相應的應支付權利使用費用。
如果對法庭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當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有;確認權利的請求;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收侵權的物質載體的請求;制止侵權行為或構成侵權威脅的行為的請求等。
當人身非財產權利受到侵犯時,還可以提出制止侵權行為,并要求補償自己的精神損害的請求及要求公布法院關于侵權行為的判決。
提起訴訟保全 其目的在于順利和完整地恢復由于民事侵權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權利人的權益。
建議具備一定的勝訴可能性時提起訴訟保全。
作為權利人提出訴訟保全可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并保障勝訴的情況下,權益能夠得到迅速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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