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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識產權保護講解,智能穿戴設備Google Glass 的專利布局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52:21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日本知識產權保護講解,智能穿戴設備Google Glass 的專利布局講解。



日本知識產權保護講解


日本知識產權制度是怎樣建立和發展的? 日本是亞洲最早向西方學習近現代法制的國家之一,其知識產權法律的建立始于明治政府時期,此后陸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

日本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明治維新至1959年的第一階段、1959年至2002年間的第二階段、以及2003年后的第三階段。

在第一階段,日本開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

在第二階段,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以失敗告終,隨后被美國占領,其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在內的法律體系被美國改造,得以學習和繼受美國法律。

在1959年至1970年間,日本對原有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集中修改。

在第三階段,日本小泉純一郎內閣宣布實識產權立國戰略,此后至今,日本進行了大量有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和修法活動。

日本為使其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以適應新技術發展與國際貿易的要求,頻繁地對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修改。

以下分別闡述各個階段的立法和修法活動。

第一階段專利法1871年(明治4年),日本頒布了《專賣簡則》。

盡管該簡則在實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廢止,但其仿效歐美專利制度,開風氣之先,并最終為專利制度在日本的確立奠定了基石。

從1879年開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專利制度。

1885年(明治18年),《專賣專利條例》經元老院通過并頒布實施。

雖然該條例很快就為1888年(明治21年)的《專利條例》所修改,但此后專利制度便一直綿延不斷,因此可謂是日本第一部專利法。

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將“專利條例”更名為“專利法”,并沿用至今。

以后,又經過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專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確立。

商標法日本商標以注冊形式加以保護的制度始自1884年(明治17年)。

當時的明治政府基于推行“知產興業政策”的需要、并為了滿足國外許多國家的要求,在參考歐美多國商標制度后,由特許廳(JPO)第一任長官高橋是清負責緊急起草制定,于1884年(明治17年)6月7日頒布的。

該《條例》僅比法國制定的商標法晚27年。

該《條例》經過1888年(明治21年)、1899年(明治32年)的修訂,以及1909年(明治42年)的大幅度修改后,于1921年(大正10年)初步形成了近代商標法的雛形。

著作權法日本在1875年(明治8年)和1887年(明治20年)先后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可以看做是著作權法的前身。

1899年(明治32年),日本政府簽署伯爾尼公約,同年3月4日頒布了《著作權法》,乃是日本最早的著作權法。

后續因為《伯爾尼公約》的規定等原因,經過了大約每10年一次的緩慢修改時期。

第二階段專利法1959年(昭和34年),日本在參考了大量國外立法的基礎上,全面修改了專利法。

也正因如此,很多人認為,現行專利法是從1959年專利法開始的。

以此為新的起點,又經過多次修改,日本專利法獲得了很大的發展。

1959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判斷發明新穎性的標準包括國內所發表的刊物在內;新增加了發明創造性的規定;改變了有關職務發明的規定;采用了共同申請制度等。

1970年(昭和45年),日本政府又對1959年專利法進行了部分修改,甚至在有些地方對原專利制度進行了一些根本性的變革。

例如,采取申請公開制度和請求審查制度,擴大先申請的范圍,以及采取前置審查制度,等等。

1978年(昭和53年),為配合已經加入的《專利國際合作條約(PCT)》,日本政府一方面制定了“關于根據《專利國際合作條約》進行國際申請等的法律”,另一方面在專利法中新設立了“關于根據《專利國際合作條約》進行國際申請的特例”。

1985年的修改主要是設定了基于在先申請主張優先權的國內優先制度,代替原來的追加專利制度。

1994年(平成6年)對專利法進行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引進了通過外國語書面進行申請的制度;依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主張優先權的有關規定等。

90年代末,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1999年就進行了三次修改,集中在民事救濟方面,這幾次修改主要是為了解決賠償額過低及其計算問題,主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角度著手,以便于迅速地獲得適當而有實效的損害賠償。

實體方面通過1998年修改而獲得實現;程序法方面則通過1999年修改而獲得實現。

商標法現行的《商標法》(共9章85條,附則30條)于1960年(昭和3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

此后曾多次進行修訂,尤其是1993年(平成5年)以后,平均1-2年做一次修改,現行的《商標法》是1996年(平成8年)進行大幅度修改過的。

此外,還有《商標法實施法》、《商標法實施規則》、《商標登錄(注冊)令》、《商標登錄(注冊)令施行規則》等。

為了進一步強化對地域性商標的保護,在2005年(平成17年)6月15日公布的《商標法》第7條(團體商標)第二款中加入了“地域團體(集體)商標”內容。

1991年(平成3年)5月日本引入服務商標制度,1992年(平成4年)4月1日開始實施。

此外,日本還有團體(集體)商標注冊制度(地域集體商標)、防護(防御)標章注冊制度。

在WIPO發布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聯合建議》的基礎上,日本特許廳對《商標審查標準》做了相應的修改,并于1999年(平成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修改過的《審查標準》充分考慮到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保護問題,但這一審查標準主要在特許廳內部的審查程序中作為參考使用。

著作權法1970年(昭和45年)5月6日進行全面修改,最終形成了現行的《著作權法》。

這部《著作權法》根據技術的發展和因特網的普及等情況,進行了幾次小規模修改。

1984年(昭和59年)為適應錄音制品出租業的發展,該法創設了有關出租權的規定。

1985年(昭和60年)明確了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

1986年(昭和61年)完善了計算機程序注冊制度,同時,還增加了保護數據庫的規定。

1989年(平成元年)為配合加入《關于保護表演者等的羅馬公約》而對原本僅限于國內表演等保護對象做了相應的擴充修改。

1991年(平成3年)規定外國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出租權和獲得報酬權,將著作權鄰接權的保護期延長至50年,并且,將在國外制作的錄音制品也作為盜版打擊的對象。

對于著作鄰接權的溯及保護問題,1996年(平成8年)12月26日的法律第117號作了相應的修改。

雖然日本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解釋歷來并無錯誤,但其后,許多發達國家將對表演等的保護追溯到50年之前,因此,從國際協作的角度考慮,日本也轉而將對表演等的保護追溯到50年前。

第三階段專利法2002年(平成14年)放寬了對間接侵權的認定標準,將“對于利用該發明解決有關問題必不可缺少的物品”規定為屬于專利發明;將明知被用于專利發明的實施卻仍舊予以生產、轉讓等的行為看作是侵權行為。

2003年(平成15年)的重要修改是,在專利審查后、由專利廳對專利權的有效性進行判斷的制度中,并存著申述異議制度與專利權無效審判制度。

法律將這兩個制度合并為專利權無效審判制度(刪除《專利法》第113條至第120條的規定),將以往限制為只有利害關系人方可提出請求的規定改為原則上任何人均有資格提出請求。

最近一次對專利法的修改是2014年3月, 本次專利法修改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增加特殊情況下延長申請期限等救濟措施,以及設置專利異議申請制度。

商標法隨著當今網上交易的增加,知識產權的保護也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

為此,2002年(平成14年)4月11日,日本國會通過了《特許法等部分修改法律案》,其中就因特網上的商業行為中的商標使用保護加以強化,并于同年的4月17日以法律第24號進行公布。

為了減輕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負擔,促進迅速、準確的審查,2002年(平成14年)4月11日,日本國會通過的《特許法等部分修改法律案》中,還對商標國際注冊的部分手續費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將國際注冊費用調整為與國內商標注冊費一致,費用交納可以在進入國家階段注冊審查決定后進行。

此決定已于2002年(平成14年)4月17日開始實施。

2003年(平成15年)1月1日,日本在《商標法》第68條第30款中明確規定,基于《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個別手續費的支付方法,可采取分期繳納(前后5年兩次支付)的方式。

另外,《商標法》第68條第28款中明確規定,不接受對基于《馬德里協定議定書》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補正。

著作權法平成15年(2003年),電影著作權的保護期間被延長至公布后70年(第54條1款),不僅允許教職員,還允許學習者在教育機關進行相關復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對教材進行擴大復制。

此外,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救濟制度。

加重了被控侵害者的舉證責任。

另外,由于舉證和著作權侵害有因果關系的損害額難度較大,故權利者的舉證責任可以減輕。

也就是說,可將侵害者轉讓的侵害制品的數量乘以權利者每個數量單位的利益,推算出損害額。

但是,如果發生權利者無法銷售其數量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情況,要根據具體數量相應扣除損害額。

日本的知識產權保護類型有哪些? 發明專利日本特許法第二條規定“發明”是指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思想的創作中的高水平創作物。

按照現行特許法第2條的規定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生產產品方法發明三種。

發明專利有效期為20年,自專利申請日起計算。

農藥和醫藥等專利由于需要藥物安全審查認可等受安全保護方面的法規的約束而無法實施的情況下,可以基于專利權人的申請,在無法實施的期間(最長五年)的范圍內進行延長。

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做出的技術創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創作(《實用新案法》第2、3條)。

實用新型采用無實審登記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

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針對物品(包括物品的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能使觀看者感受到美感的設計(《意匠法》第2條)。

外觀設計專利采用實質審查制,授權后公開,申請人可要求提前審查。

自2005年起,外觀設計申請人在發現侵權仿制品后可向JPO提出請求,JPO即對其申請案實行優先審查,并于1個月(普通申請為8個月)內結案。

外觀設計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

商標日本的商標法中的商標,指下列文字、圖形、標記、立體形狀、它們的結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結合:(1)在營業生產中,生產、證明或者轉讓商品的人在商品上進行使用的;(2)在營業中,提供或者證明服務的人在服務上進行使用者。

在前述服務中,應包括在零售和批發業務中開展對顧客提供便利條件的,即日本保護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不保護音響商標。

保護期為自注冊日起10年,可無限次續展,續展期為10年。

著作權保護客體是著作物、表演、唱片、廣播和有線廣播有關的著作人的權利及其鄰接權利,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三項人格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性權。

保護期限是著作人死亡或第一次出版之日起50年,電影著作權在公布后70年內受到保護。

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三項人格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保持作品完整性權。

商業秘密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條6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作為秘密進行管理,尚未眾所周知的生產方法、銷售方法及其他經營活動中實用的技術上或經營上的情報。

按照這條規定可知,其商業秘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作為秘密進行管理,指的是此種管理達到第三人不以非法手段就不能獲知其商業秘密的程度;二是必須在經營活動中有實用價值的技術上或經營上的情報,主要指在經營活動中被采用,并取得經營效益或得到改善,并非任何情報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三是尚未眾所周知,是指除了商業秘密持有者的管理,其他人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得知的狀態。

然而,由于反向工程得知某一項技術的情況錯綜復雜,則需要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

植物新品種 日本是亞洲最早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國家。

受《農業種子和種苗法》保護的植物包括種子植物、蕨類植物、苔蘚類植物、多細胞藻類和其他植物。

此外,日本還將蘑菇列入受保護品種的范圍,這一規定涵蓋了幾乎所有在日本農業中種植的蘑菇品種。

對育種者權利的保護期限規定為自授予品種權之日起滿25年,如果申請保護的品種為木本植物則為30年。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日本“半導體集成電路線路布局法”保護的客體是“線路布局”(Circuit Layout),其定義見于第二條第2款,即:“線路布局”是指在半導體集成電路中的電子元件及連接這些元件的導線的布局。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期限為自登記之日起10年。

日本的主要知識產權法源有哪些? 日本法律之現代化以歐洲法律體系為基礎。

二戰后,日本法律體系經歷了司法改革。 對保障人權最重要的憲法性質法律和刑事訴訟法依照美國模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

但是總的來說,日本還是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因為成文法起主導作用。

概括來講,日本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有以下特點:一是立法嚴謹且詳盡具體,便于執法操作和保持執法的統一性。

日本的各部知識產權法律所調整規范的范圍,在總則中均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對專業術語做出定義。

從各部法律的總則可以看出,其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既全面又不重復。

二是日本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法律的國際化,修法次數頻繁,以便與美國為主的經濟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向和力度上保持一致。

智能穿戴設備Google Glass 的專利布局講解


一、Google Glass專利布局的時間分析: Google Glass專利族年度申請趨勢,早在1998年,Google就已經開始了初步的概念性布局。

Google Glass的真正產品化的進程始于2010年,尤其在2011年,專利申請量大幅度增長,相關技術的研發進度大大提升,產品也迅速成形,最終在2012年推出Google Glass探險家版。

Google Glass 的技術創新仍在進行中,如圖中可以看出2012和2013年仍然有大量申請(注:2013年的專利申請數據尚未完全公開)。

二、Google Glass專利布局的地域分析: 從專利的國別地區分布來看 ,目前針對Google Glass的專利主要集中在美國、歐洲、中國。

美國作為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市場,已布局了百件以上的專利,可見其專利戰略與市場戰略的一致性。

同時,針對Google Glass布局了大量的世界專利(WO),可以想見,未來其專利將通過PCT途徑進入全球各大市場,Google Glass的全球戰略可見一斑。

中國作為潛在的巨大市場,在不考慮PCT的情況下,也已經布局了不少的專利,盡管Google公司本身已撤離中國大陸,但其仍然將中國視為Google Glass的重要市場。

三、Google Glass的技術布局: Google Glass在許多功能上與智能手機類似,例如可以無線上網、拍照、視屏通話等等。

但Google Glass 相對于智能手機的最顯著的區別就是,智能手機許多功能的控制依賴于“手”,而Google Glass許多功能控制依賴于“手”之外的其他輸入控制。

此外,相對于智能手機,Google Glass在自動識別等智能方面也表現更為優越。

如圖3所示,可以看出支持Google Glass的核心專利技術均已申請專利。

(一)語音技術 最新發售的Google Glass主要支持語音輸入控制。

例如只要說出“OK,Glass”就可以啟動語音輸入功能,用于拍照、視屏、語音通話等,上述技術例如已經在US20130124204中得到保護。

語音技術使得Google Glass的魅力大增,例如當說出“OK,Glass take picture”, Google Glass就可以啟動拍照功能抓拍到一些瞬間動作。

此外,在瀏覽顯示信息時,通過語音檢測技術實現聲控(US20130018659A1)。

(二)觸控技術 Google Glass在支架上安裝有傳感器,用戶可以通過在支架上滑動手指來進行相應的控制操作,傳感器會檢測滑動的方向并控制Google Glass作出相應的調整。

該技術相關專利也已經在中國布局。

(三)手勢識別技術 手勢識別功能是未來的Google Glass的可能操作模式(如US8179604B1),例如針對以往繁雜的分享操作比如只需用手擺出一個心形,就可以分享用戶看到的文章、視頻等等(US8558759B1),。

而針對拍照姿勢,則例如用雙手做出L形的手勢,即可實現取景(WO2013012603A3)。

(四)眼球跟蹤技術 通過跟蹤眼球的移動確定輸入,以確定穿戴者關注的重點,以虛擬顯示穿戴者所專注的對象,(WO2013066634A1)。

同時通過跟蹤眼球的移動,Google Glass與服務器連接在一起,來確定當穿戴者在外部環境中所關注的對象并創建關注日志(US20120290401A1)。

(五)眼睛姿勢控制技術 眼睛姿勢控制技術是很酷的一種控制方式,Google Glass已布局有眼部動作捕捉技術和眼睛姿勢控制技術的專利(US20120290401A1),用戶只要眨眨眼就能拍照上傳、收發短信、查詢天氣路況等操作。

(六)分析對象識別技術 通過對視線焦點的分析,自動確定視野內需要分析對象(US20120287123A1)。

待分析對象的確定很重要,它可能應用從服務器獲取與該分析對象相關的各種信息資料。

戴上Google Glass ,眼睛看到的不再是眼前的一切,而是你想知道的一切,通過自動確定分析對象和連接服務器,會將你所關注對象的信息展示在你面前。

(七)骨傳導技術 在音頻傳輸上,使用骨傳導技術傳遞音頻信號(WO2014035622A1)。

四、Google Glass的功能性布局: (一)用戶體驗功能Google Glass中有大量的人性化設計,比如顯示屏位置的優化(EP1027626A1),使用戶的視野達到最佳配置;產品設備的位置配置則盡可能的保證產品的重量平衡(US8593795B1),甚至還帶有用戶與物體的距離檢測系統,當距離過近時能夠自動發出警告,避免相撞(US20130335301A1),這些改進說明Google Glass在追求高科技注重用戶體驗的提升。

(二)信息安全功能Google Glass也布局有信息安全功能相關的專利,例如在信息安全上,通過檢測異常運動來實現自動鎖屏,保證信息安全(US8223024B1)。

(三)信息交互功能在用戶的交互上,多個Google Glass之間進行數據信息的分享(US8184983B1),大大提高了用戶之間的交互能力。

利用該項功能,例如導演戴著Google Glass可以直播拍攝現場的畫面,并和同樣戴著Google Glass的影迷們分享。

五、Google Glass的應用布局Google Glass存在著未來的巨大的潛在的應用機會,這樣的應用將由Google Glass以及各種各樣的Google Glass用戶來進行挖掘。

從已有的專利布局角度看,已經針對以下應用進行了相應布局。

(一)個人娛樂/辦公應用在個人娛樂/辦公角度,Google Glass基本上完成智能手機所完成的各種功能和任務(計算機+GPS+照相機)。

(二)商業應用在商業應用角度,例如前述的追蹤眼球并創建關注日志,以分析所關注對象的技術可用于確定分析用戶的對于廣告的效果反饋,從而例如用于幫助廣告商改善其廣告(US20120290401A1)。

(三)個人健康管理應用未來的Google Glass 可以應用多種生物傳感器,以檢測佩戴者的身體狀況,從而實現對佩戴者的健康安全管理。


智能音箱專利布局介紹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繼續推廣,其應用將逐漸向著全方位、多領域方向布局,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麥肯錫發布的《中國人工智能的未來之路》將人工智能技術分為認知、預測、決策和集成解決方案四個方面 。

認知的本質是對數據的采集與解釋,基于數據描繪外部環境;預測和決策的本質都是對數據的利用,區別在于預測主要是對數據的分析和推理,決策則更進一步,能夠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幫助人們進行決策。

集成解決方案則更加復雜,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功能或者在特定場景下完成某種任務而搭建的大型綜合系統。

在以上四個方面中,認知是目前商業化水平最為成熟的人工智能技術。

認知模塊包括自然語言處理、計算機視覺和音頻處理等技術,這些技術在智能車載語音、語音自助模式的客服行業、基于認知計算的輔助診療等領域均有一定程度的應用。

2022年,科大訊飛與京東合資成立了北京靈隆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自己的首款智能音箱——叮咚智能音箱。

產品推出之后很快便斬獲了京東線上銷售WiFi音箱品類第一的位置[iii]。

智能音箱作為智能家居控制的入口,需要適應復雜的家庭環境,為此智能音箱在傳統的語音識別技術的基礎上,還要考慮降噪、易用性、全方位拾音等功能。

在叮咚智能音箱中 應用了7+1環形麥克風陣列技術、獨特的音箱腔體結構、聲紋識別技術、12°仰角的斜面觸屏設計和可更換多顏色外置布網的技術,以響應市場需求。

· “叮咚智能音箱”的專利布局 在產品更新換代的同時,科大訊飛圍繞“叮咚智能音箱”也進行了針對性地專利布局。

圍繞前文提到的五大主要技術[iv],科大訊飛都進行了專利布局。

7+1環形麥克風陣列技術 叮咚智能音箱采用了7+1環形麥克風陣列,實現全方位360度拾音和0.8秒極速響應的效果。

專利CN105142052A(麥克風安裝結構及包括該安裝結構的麥克風組件和音箱)中進一步披露了叮咚智能音箱的麥克風陣列安裝結構(如下圖所示)。

7個麥克風安裝座體(120)在環形架(111)上等間距的安裝,另一個麥克風安裝座體則分布在環形架的中心區域并連接多個連接架的中心。

這種多個麥克風安裝座體被定為成朝向不同方位的方式,能夠滿足音箱中麥克風的不同的定向需求。

獨特的音箱腔體結構 采用獨特的封閉腔室阻隔揚聲器聲音到麥克風的傳播,有效提升麥克風的拾音效果。

專利CN107295441A(音箱腔體及具有所述音箱腔體的音箱)中請求保護的音箱腔體具有第一殼體(31)、第二殼體(32)以及兩個殼體之間形成的封閉腔室,第一殼體上安裝有揚聲器的開口(40、41)。

當揚聲器的聲音傳播時,封閉腔室能夠阻斷沿第一殼體、第二殼體材料本身傳播的聲音,從而減弱了傳遞到麥克風以及拾音孔處的聲音強度,優化了麥克風的拾音功能。

可更換的多顏色外置布網技術 所采用的可更換外置布網技術,可以實現快速方便地安裝和更換多種顏色外置布網,能夠第一時間滿足消費者對三種顏色的選擇和需求。

目前多數布網筒一般通過螺釘固定在音箱主機上,不僅在維修音箱時造成不便,且根據顧客對音箱顏色的需求,需要制造多種布網筒顏色不同的音箱,會導致音箱的大量庫存。

專利CN107257523A(用于音箱的布網筒及音箱主機)中公開了一種布網筒安裝方式,其中第一吸合部(14)設置在布網筒上,第二吸合部(24)設置在音箱主機的底蓋上,第一和第二吸合部分別均包括磁性配合部(141、241)和磁性吸附件(142、242),通過底蓋上的第二吸合部與布網筒上的第一吸合部的磁性吸合作用,使得音箱主機與布網筒相固定。

此種相互配合的磁性吸附件能夠快速、便捷的實現布網筒的安裝于拆卸。

聲紋識別技術 叮咚智能音箱具備先進的聲紋識別技術,它會根據不同的聲紋特征推薦合適的內容。

沒有登記的聲紋并不能夠控制叮咚音箱,很好地避免了過去智能音箱存在不區分用戶盲目推薦的問題。

專利CN103747129B(一種帶聲紋解鎖和喚醒的藍牙系統)中所公開的利用聲紋識別技術實現喚醒功能包括聲紋訓練以及識別兩個過程。

訓練過程即為收集指定使用者的語音,并提取其語音中的聲紋信息,作為喚醒的密碼;識別過程即接收說話人的語音,提取語音中的聲紋信息,將聲紋信息與作為密碼的聲紋信息進行比對,如果匹配成功則輸出喚醒信號,實現喚醒功能。

12°仰角的斜面觸屏設計 叮咚智能音箱觸屏采用了仰角12度的人機工程學設計,滿足了近距離觸摸的可操控性以及遠距離的LED點陣屏可視性。

考慮到角度設計的特殊性,靈隆科技通過外觀設計專利CN304413439S(智能語音控制設備)對此進行了保護。

可以看出,其音箱頂端控制面為具有一定斜度的平面設計。

· 技術與專利同行 對于企業研發和市場競爭,專利分析和布局都是有力的武器。

對于像科大訊飛這樣具有自主研發能力、在市場和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通過專利布局可以很好的保護自有技術,鞏固市場中的優勢地位。

對于研發能力稍弱的企業,通過分析業內領軍企業的專利文獻,可以了解領軍企業的技術方案和競爭對手的動向。

人工智能新一輪的發展浪潮正在到來,認知、預測、決策、集成解決方案四方面的企業摩拳擦掌,在企業競爭中除了技術、產品、市場之外,專利布局也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力武器。

專利布局之外,也要做好專利分析工作,實時把握競爭對手的技術、產品動向,為自身企業競爭策略的制定提供更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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