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延長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8: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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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銷售者利用“不知道所售商品商標侵權條款”逃避侵權責任
一、法律參考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說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權人主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準確信息或者線索。
對于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
在代理行政執法案件時,發現有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銷售者企圖以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為由逃避侵權責任。
該規定的設立旨在通過銷售者追查生產者,并追究生產者的侵權責任,繼而從生產源頭上制止和打擊侵權行為。
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看到銷售者免除侵權責任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二是銷售者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三是銷售者能說明商品提供者。
其中二、三要件可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二十八條相關條款予以判斷。
而要件一“不知道”的認定,在行政執法案件中的認定則存在相對的主觀性。
以下筆者將通過近期辦理的一件行政執法案件,對“不知道”的認定做一粗淺的小結以供讀者參考。
二、案例 蘭博基尼汽車股份公司(AUTOMOBILI LAMBORGHINI S。P。A。)(以下簡稱“蘭博基尼”),是全球頂級跑車制造商。
在中國大陸境內,蘭博基尼對“AUTOMOBILI LAMBORGHINI”、“蘭博基尼”及圖等商標,在第3、9、18、25類相關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北京某公司在未經蘭博基尼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通過淘寶和京東平臺對外銷售帶有“LAMBORGHINI THE LEGEND”標識的口紅、香水、面膜和衛衣等商品,涉嫌侵犯了蘭博基尼的商標專用權。
對此,我司配合執法機關在北京某公司內查獲了大量帶有“LAMBORGHINI THE LEGEND”標識的侵權產品。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北京某公司作為銷售商向執法機關辯解,稱其銷售的產品均獲得了“LAMBORGHINI THE LEGEND”商標權利人的商標許可,自己對構成侵權并不知曉。
對此,執法機關經調查后發現“LAMBORGHINI THE LEGEND”所謂的“商標權利人”并無實際經營地址,也無法取得聯系。
同時其名下注冊的“LAMBORGHINI THE LEGEND”、“蘭博基尼傳奇”等相關商標申請均未通過。
而蘭博基尼在全球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北京某公司銷售的帶有上述標識的產品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處罰結果:
執法機關認定北京某公司對該批商品不能說明來源的合法性,且不存在“不知道”的情形。
最終執法機關對北京某公司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沒收非法財物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何延長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
從動畫、電影、游戲這些IP創作,到主題公園、潮玩、周邊等的IP推廣與變現,IP在現在擁有極高的流量與商業價值。
據統計,目前全球最賺錢的IP“精靈寶可夢”總收入達到了1090億美元,而我們今天的主角“米老鼠和她的朋友們”從被創作出來到現在也產生了829億美元的總收入,其中票房收入4.57億美元、家庭娛樂2.93億美元,而零售收入高達821.61億。
這部分的零售收入,就是IP最創造價值的地方,通過一個已經創作出來的卡通形象,通過與各個產業的聯名合作,賺取版權費用。
然而根據現行法律,作品的版權是有保護期限的,如何在有限的期限內實現商業價值的最大化或許是市場解決的問題,但如何延長作品的保護期限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了。
一、通過影響立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 眾所周知,初代米老鼠的版權要到期了。
初代米老鼠于1928年在黑白電影短片《汽船威利號》中公開亮相,這部電影的首映式標志著動畫歷史上的一個突破性時刻,這是全球第一部有聲動畫片。
根據美國1909年的版權法,米老鼠獲得了56年的版權保護期,并應在1984年進入公有領域。
但作為迪士尼具有代表性的卡通人物,迪士尼游說國會重新修訂版權法,將版權保護期限延長至版權人去世后50年,并提高已發表作品的最長期限到75年。
這將米老鼠的版權保護期延長至了2003年。
為了獲得更長的保護期限,迪士尼再次向國會“游說”延長版權保護條款。
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版權期限延長法案》,規定“將1978年1月1日或之后創作的作品的版權期限延長至作者生前和作者死后70年(目前為50年)。
對在該日期或之后創作的聯合作品進行同樣的擴展。
將公司或法人作品或在此日期或之后制作的出租作品的版權期限延長至自首次出版之年起95年(目前為75年),或自創作之年起120年(目前為100年),以先到期者為準。
對有關作者死亡推定的規定進行了相應的擴展。
”基于此,米老鼠在美國的版權保護期至了2023年。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 因此,中國的《著作權法》與美國的《版權期限延長法案》在版權保護期限上存在沖突,如果迪士尼在中國申請米老鼠的版權保護,將不會得到支持。
這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證實。
美國奇異公司創作的蜘蛛俠頭部作品于1962年創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權。
按照目前美國《版權期限延長法案》的規定,該蜘蛛俠頭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應該到2057年。
而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蜘蛛俠頭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截止于2012年。
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2)京行終599號判決中認定“奇異公司于1962年創作完成并享有著作權的蜘蛛俠頭部圖形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辦案中的被異議商標標志系上海萬豐公司在涉案進入公有領域的蜘蛛俠頭部圖形基礎上另行創作的作品,并未侵害奇異公司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蜘蛛俠頭部圖形作品的著作權。
” 二、通過對舊的作品進行更新設計來進行著作權保護 因為中國并不承認美國的版權保護期限,如果迪士尼希望在中國通過版權對其卡通形象進行保護,則需另尋他法。
因此迪士尼為了動畫形象的版權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及地區的獲得支持,迪士尼將動畫形象進行了多次轉變。
還以米老鼠形象為例,米老鼠形象自從誕生以來,經歷了幾次身體面貌和身體發生了多次轉變。
早期的米老鼠有長而尖的鼻子,黑色的眼睛,瘦小的身體,有細長的腿和長的尾巴。
遠不如我們現在熟知的形象可愛。
同樣的,現在很多動畫中的重要IP都在不經意間改變了外貌,比如:柯南、海賊王、蠟筆小新等等。
除了為了迎合不同時代大家的審美,相信也可以更好的為IP續命。
作者們在作品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使其滿足獨創性要求,從而形成新的作品,再次擁有版權。
續命后的卡通形象們,從版權角度來講,已經不再是之前的作品,作為一個新的作品,他們享受著新的版權保護期限。
希望延長作品版權的保護期可以通過立法來改變版權保護期限,也可以通過對作品進行修改來創作新的作品。
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我們無法影響或改變法律,即使迪斯尼擁有足夠大的影響力來改變美國的法律,但基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及各國不同的著作權法,通過改變某一國家法律而延長的作品版權期限也無法在其他國家得到保護。
而通過對作品進行修改來創作新的作品,得到保護的也是新版的作品。
雖然客戶的IP形象得以延續,但是舊版作品還是不可避免的被放逐到公共領域,雖然客戶擁有新版作品的著作權,但對于舊版作品的保護力度相對較弱且依然有無法被保護的風險。
但從實際操作難度及適用性來講,在作品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使其滿足獨創性要求,形成新的作品,是將版權進行延續的一個好方法。
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一、美國專利申請審查流程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美國專利申請從遞交新申請到專利授權的整個流程,如下圖1所示。
美國專利申請從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交新申請到獲得授權,大致經歷申請人提交申請、USPTO發出非最終駁回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提出答辯或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USPTO發出最終駁回審查意見通知書(FOA)、申請人對最終駁回進行答辯或修改、USPTO給出建議書、申請人請求繼續審查(RCE)或提起上訴(Appeal)或提起繼續申請等程序。
一般而言,從申請人遞交專利申請到最終獲得授權需要2-3年左右的時間。
那么,在美國審查制度下有辦法能大幅縮短審查時間而快速獲得專利授權嗎?答案是肯定的。
為了滿足專利申請人盡快獲得專利授權的實際需求,USPTO提供了多種途徑供專利申請人選擇使用,以使其專利申請能盡快獲得授權。
這些途徑要么是借用了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局之間的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這一通道;要么是通過專利申請人自己去做一些功課作業并提供給USPTO參考;要么是通過繳納一筆不菲的額外官費等來推動并加快專利申請審查進程。
這些能加快專利申請授權進程的途徑主要包括:專利審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加快審查程序(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優先審查程序(Prioritized Examination, PE)、審查前會晤(First Action Interview Pilot, FAIP)、駁回后重審(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rogram, AFCP)、審查后程序(Post-Prosecution Pilot, P3 )、上訴前會商(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等。
請記住這兒出現的以及前面出現過的一些名詞英文字母縮寫,我們在后面將會多次用到。
二、美國專利申請加快審查程序 下面我們逐一對上面提到的這些加快途徑的使用條件及其優缺點進行具體介紹。
1、專利審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只要一件專利申請的同族專利申請在另一國家或地區專利局(這些國家或地區專利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簽訂有試點PPH協議)獲得了有利的審查結果,與該專利申請相對應的美國專利申請在美國即適用PPH。
例如,只要相應的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對一件發明專利申請作出了授權決定或指出某一項權利要求可以授權,則此結果可作為在美國同族專利申請提起加快審查的依據。
又例如,一項國際專利申請(PCT)獲得有利的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新穎性與創造性方面肯定的國際檢索報告,都可以用于將其對應的美國國家階段申請走審查高速路,以縮短審查時間而盡快獲得專利授權。
此途徑的特點:不需要官費!只需要代理律師做很少量的工作,具有很高的接受率。
截止2022年1月31日: 已有43,426 件PPH申請提交到USPTO,其中36,547件獲得批準,比例高達84.2%。
另一方面,走PPH通道的美國專利申請有更高的專利授權率,平均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OA)更少,相對非PPH案件減少了RCE率, 以及上訴(Appeal)率。
可見通過PPH來加快授權的優點是費用很低、程序簡單,及高通過率。
而其缺點在于不適用于已走其他程序(例如下面將介紹的AE和PE)案件的加快審查。
因此,當已經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局的有利審查結果且不希望走其他形式的加快程序時,優選在美國走PPH加快途徑。
2、加快審查程序(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 加快審查程序(AE)簡單地說就是專利申請人為了讓其專利申請盡快進入審查程序,自己去做一些原本由專利審查員要做的工作,以縮短整個審查流程。
專利申請人需要做現有技術檢索,并向USPTO提交請求文件,包括相應檢索結果及本申請權利要求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顯著區別的陳述意見。
USPTO批準同意后,該申請即進入加快審查程序。
審查目標是自申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對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從提出申請到獲得授權的AE平均審查時間為10.75個月! AE程序需要繳納的官費為0,美國代理律師費約,000 - ,000,這取決于案件的復雜程度。
如果由中國企業申請人或中國專利代理機構完成現有技術檢索、分析檢索結果、準備AE請求文件,則可以大幅降低美國律師方面收取的費用。
優點:費用與其他途徑(例如PE)相比,相對較低;專利申請人可以控制審查過程與產生的費用;USPTO不限制每年接受的AE申請量(不同于PE);高授權率, 接近80%。
其缺點在于:需要提供大量實質性的請求文件;潛在的較高費用成本;可能會產生禁反悔審查歷史文件;必須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提出,進入專利申請審查階段則不能提起AE。
因此,對于中國企業具有高度優先地位的案件,可以提起AE,尤其是當已經做了現有技術檢索和/或相應的PCT、EP、及中國專利申請已經開始進入審查時。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37編(CFR)1.102的規定,專利申請人還可以依身體健康原因或年齡原因(超過65歲)而請求免費加快審查(是不是很人性化?)。
或者以申請專利的主題為環境保護、能源發展與保護等而要求USPTO免費加快審查。
3、優先審查程序( PE) 優先審查程序(PE)的目標是對同意進入優先審查程序的專利申請案件在12個月內完成授權或最終駁回。
請求優先審查程序需要向USPTO提交簡單的請求書并繳納官費00(費用很高喲!),但不需要申請人作檢索或實質性分析。
這就等于你花上一筆錢,USPTO就把你的申請案從待審查的大池子里抽出來優先處理而不需要排隊等待,且你可以做甩手掌柜而不用做任何實質性的工作。
從USPTO同意請求到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OA)約為2個月;從同意請求到作出最終審查決定,約6個月;從同意請求到獲得專利授權約5個月。
根據截止2022年9月份數據的統計得出的對PE程序案件最終審查結果為:最終駁回占45.2%;授權占44.6%;放棄占2.8%;上訴占(Appeal)7.4%。
PE的優點:簡單提交請求、有效快速跟蹤,既可在提交專利申請時提也可在進入審查階段后提。
其缺點為:官費高、申請人無法控制費用成本或審查實體,最關鍵的是USPTO限制每年的PE申請量只有10,000件!這意味著想走PE程序可得一過完年就抓緊唷。
因此對于那些高度優先的專利申請,且僅作了有限的檢索甚至還沒有進行現有技術檢索和/或同族專利申請在其他專利局還沒有進行審查的情況下,適用于走優先審查程序(PE)。
提PE請求的時間越早越好,以避免USPTO年度指標用完而無法獲準。
4、審查前會晤( FAIP) 根據現有美國專利審查實踐,一般在USPTO審查員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審查員是不接受申請人提出的與審查會晤請求的,因為你想找他談談,他可能還沒開始看呢。
而審查前會晤(試點)程序FAIP則解決了這一問題,以加快對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
FAIP程序中,審查員先作現有技術檢索,向專利申請人提供會晤前交流意見,然后專利申請人與審查員會晤討論該交流意見,從而在專利申請被駁回前獲得解決其可專利性問題的機會。
這一程序可促使加快審查并常常能較早獲得專利授權。
根據USPTO官方網站截止2022年1月統計數據顯示,通過FAIP程序申請人收到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即為授權的比例高達31.1%,遠高于未走FAIP時一通即獲授權比例的17.6%。
該程序的優點:簡單的請求程序,無官費。
申請人只需支付很少的律師費。
能給予專利申請人甚至在發出第一次駁回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解決可專利性問題的機會。
而其缺點在于:專利申請人需承擔研究分析會晤前交流意見的義務,并且需要與審查員聯絡會晤,從而較早即產生專利審查程序的費用。
對于那些較重要的案件,且中國企業申請人能夠承擔早期費用成本及處理交流意見與審查員會晤工作量的情況下,FAIP不失為一種加快審查及快速獲得專利授權的很好程序。
5、駁回后重審( AFCP) 通常情況下,USPTO審查員不會再考慮對專利申請最終駁回(FOA)后提交的修改文本及意見陳述,為了使審查員能考慮這些修改及意見陳述,專利申請人通常需要提起繼續審查請求(RCE),從而導致費用增加及延遲授權。
該AFCP程序給予審查員額外的時間來檢索和/或考慮專利申請人在最終駁回后提交的答復意見。
如果專利申請不能授權,AFCP需要審查員進行面談并提供其所發現及對申請人答復的反饋。
即使AFCP不能導致立即授權,也提供了與審查員互動交流的機會,從而可能加快進一步審查后獲得授權。
AFCP優點:簡單的請求程序,無需官費,很少的律師費。
確保在最終駁回后有額外的與審查員互動交流的機會,常常能加快獲準專利授權。
其缺點在于:要求至少對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且不允許擴大該獨立權項的在任一方面保護范圍。
6、審查后程序(Post-Prosecution Pilot, P3 ) 與AFCP相類似,審查后程序(P3)給予審查員額外的時間來考慮專利申請人在最終駁回后提交的修改與意見陳述。
與AFCP所不同的是,P3 申請是由三個審查員組成的合議組來審理的。
專利申請人提交書面陳述意見(限于5頁以內)并與合議組舉行會晤,合議組作出決定:(1)維持最終駁回;(2)專利申請授權;或(3)重啟專利審查程序以考慮新的駁回理由。
P3程序的優點:其他審查員與原負責此案的審查員一起審查此案,確保在最終駁回后還能與審查員互動交流,無官費。
其缺點在于:要求提交5頁以內實質性的書面意見及口頭陳述,導致產生律師費;原處理此案的審查員仍在合議組中。
因此,當希望其他審查員來審理此案時該程序非常有用。
例如,原處理此案審查員非常頑固、難以說服,或錯誤理解專利申請人的意見陳述、權利要求、現有技術文件等情況下。
7、上訴前會商(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與P3相類似,在提起正式上訴(Appeal)之前,由審查員組成的合議組來審理前面的駁回意見。
與P3所不同的是,不保證會有與審查員會晤的機會。
申請人提交上訴請求同時提起上訴前會商請求(限于5頁以內),合議組作出決定:(1)建議上訴;(2)重啟審理程序以考慮新的事宜;(3)專利申請授權;或(4)因提起的請求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啟動上訴前會商程序。
該程序的優點:能讓其他審查員來審理該專利申請案件,與正式提起上訴(Appeal)相比費用較低,所花時間較少。
其缺點在于:需要提供5頁以內實質性書面意見,從而導致產生律師費;原處理此案審查員仍留在合議組中;可能還是需要提起正式上訴;官費不低,需要繳納0。
因此,像P3一樣,當希望其他審查員來審理此案時該程序非常有用。
例如,原處理此案審查員非常頑固難以溝通說服,或錯誤理解專利申請人的意見陳述、權利要求、現有技術文件等情況下,可用于避免與正式上訴產生的相關費用及所導致的時間延遲。
三、專利申請提交前后加快審查的策略與技巧 除了上面介紹的一些USPTO為專利申請人提供的各種正式加快程序,申請人在準備專利申請提交、提交專利申請后、專利申請審查時的各個階段都可以采用一些實用策略與技巧,以快速獲得其美國專利申請授權,且看下面給你獻上的計策。
1、專利申請提交前的策略。
作現有技術檢索;與發明人溝通確立現有技術狀態,明確發明起始點;根據上述信息,針對發明的各個不同方面,例如設備、方法、系統等,撰寫不同層級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根據同族中國專利申請、PCT、歐洲EP等專利申請的在先審查修改權利要求;確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在形式上都符合美國專利實踐的要求。
2、專利申請提交時的策略。
不要延遲提交美國專利申請,需要在優先權期限屆滿日之前提交;提交的申請應該是一件“完整”的美國專利申請,包括所有的文件,例如英文譯文、簽署的聲明、轉讓證書、委托書等;減少權利要求項數,不要有多項引多項的從屬權利要求;通過權利要求對應單一實施例而避免產生限制性選擇的審查意見(OA);與原始專利申請一起提交所了解的全面的披露信息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使用PPH, AE, PE。
3、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的策略。
使用合適的FAIP,AFCP,P3以及上訴前會商程序;與審查員會晤,即使是USPTO正式程序之外的會晤,審查員在非最終駁回審查意見通知書發出后都會例行公事地同意會晤;會晤時能有一個非正式的交流以討論并解決專利申請中存在的問題;會晤能拉近與審查員的親善關系并推動審查進程,與審查員會晤不產生官費,僅在準備答復審查意見之外稍微增加一點律師費而已。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全程及時提交IDS問題。
未提交已知的現有技術信息資料將導致即使是獲得授權的專利(及相關聯的專利)會不可實施(unenforceable);在最終駁回、授權通知、繳納授權費之后才提交IDS,會導致需要啟動RCE程序和/或請求撤銷授權通知,由此常常導致不必要的時間延遲并產生不少的額外費用。
5、使用“繼續申請”策略。
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審查員駁回了主要的獨立權利要求項,但指出從屬權利要求有授權前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將主權項進行修改加入可以獲得授權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就能快速獲得專利授權。
然后就可以提交一個或多個繼續申請,以尋求更寬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獲得授權。
可以提起的美國繼續申請的數量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在母案授權之前的審查期間,任何時候都可以提起繼續申請。
6、知曉并利用USPTO的游戲規則。
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員都基于一個“計點”系統來工作,他們通過完成駁回、授權、一定量的會晤等來獲得“點數”。
一個審查員的點數值每兩個星期及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在合適的時間提交合適的文件給審查員可誘使審查員快速作出決斷。
例如,在接近雙周周末時打電話與審查員討論并提交修改文件,比在該月的其他時間處理更容易被審查員接受。
7、最后一點,考慮用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
美國外觀設計專利對那些可視的產品外觀提供申請費用低、授權快的專利保護,尤其適合消費類產品。
一般一年內即可獲得授權,專利保護期限為14年。
近幾年打得火熱的美國蘋果公司與韓國三星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使用的就有幾項外觀設計專利權。
美國最近的判例有加強外觀設計保護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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