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部分修改條款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20 13:40:0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法實施細則部分修改條款簡講解。
專利法實施細則部分修改條款簡介(三)
由于,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中的新增條款為臨時序號,為方便起見,本文中仍沿用征求意見稿中的臨時序號。
一、關于駁回和無效條款的修改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中新增了一個屬于駁回專利申請的情形,“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一)……;(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三)……。
”相應地,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新增了一個屬于無效專利的情形,“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從細則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目前修改后的編號為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實際上是對應于原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此為適應專利法修改的條款編號變更),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知局進行保密審查。
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而編號為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內容實際上是對應于專利法修改中新增的第二十條第一款(此對應于專利法修改的新增條款),即,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在新修改的專利法中新增的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并且規定了如果違反該款規定,后續該申請將會被駁回;即使該申請僥幸被授予了專利權,后續也可以因為違反了該規定而被宣告無效。
二、關于專利權評價報告事項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二款中將原來有權請求對于授權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擴大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原來可以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對象從僅針對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擴展到了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即修改為:“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國知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申請人也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知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
每項請求應當限于一項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新增了但書,在第二款中將原來可以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對象從僅針對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擴展到了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即修改為:“國知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后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知局應當自授權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知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該條款的規定明顯方便了非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其他人對于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以及已知申請號的相關申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的需求,賦予了非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其他人對于請求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權利,當然這也需要非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其他人在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同時繳納相關的費用。
三、關于在復審和無效程序中給予申請人聽證機會的事項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六十二條之一中規定了“在復審程序中,必要時國知局可以按照規定對駁回決定未指出的缺陷進行審查,但應當給予復審請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相應地,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六十八條之一中規定了“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必要時國知局可以按照規定對請求人未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但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以上兩個條款明確規定了,對于在復審程序或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涉及到專利行政部門對于之前駁回決定未指出的缺陷進行審查或者對于請求人未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的,需要給予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無效請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專利行政部門為滿足程序節約原則時,不能違背給予當事人聽證機會的原則。
這也是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無效請求人需要在相關程序中注意的。
四、關于非駁回決定和非無效決定的救濟方式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七十二條之一中規定了“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對國知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復審。
對國知局作出的有關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該條款中,對于在審查及其后續程序中的非駁回決定以及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非無效決定的救濟方式,明確了對于在審查及其后續程序中的非駁回決定不服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復審,對于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非無效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是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內容簡介之三,之后還會繼續介紹專利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其他修改內容,希望以此為專利申請人的實操提供一定幫助。
由于目前介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仍是征求意見稿中的部分內容,如與最終發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內容有任何沖突,請以最終發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為準。
專利法實施細則部分修改條款簡介(二)
一 關于請求恢復權利事項的修改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中新增了“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或復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 新增了第六條第五款“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國知局可以延長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和國知局指定的期限或者簡化相關手續。
” 在第六條第二款中分別了復審請求的期限也是適用于恢復程序的,之前盡管在實操中也是如此操作的,但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此次修改對此進行了明確;同時,在第六條第五款中明確規定了專利行政部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具有延長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及指定期限的權利以及簡化相關手續的權利。
二 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效力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明確了“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內向國知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在此條款中明確了若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未(及時)向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個條款規范了專利權人應當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進行備案,同時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 關于不喪失新穎性例外的證明事項 為配合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修改,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中新增了“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國知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此外,將原來對應于法二十四條的第(一)到第(三)項的編號修改為第(二)到第(四)項。
具體到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修改,其新增了一款關于不喪失新穎性例外的情形:“(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同時將原來的第(一)到第(三)項的編號相應修改為第(二)到第(四)項。
在此條款中,首次明確了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也屬于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進一步保護了相關當事人的權利,但同時也對于提交證明文件提出了要求,因此也提醒相關當事人需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備不時之需。
四 關于援引加入事項的處理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三十九條之一中規定了“申請人可以在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以援引優先權文件的方式補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之一。
”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中新增了第一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申請人可以在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以援引優先權文件的方式補交,保留原申請日。
” 以上兩個條款目的在于與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相銜接,在專利申請中引入了援引加入的條款,這對于申請人應該是一個利好,對于要求優先權的在后專利申請在提交過程中由于疏忽等造成的申請文件的項目(權利要求書整體或說明書整體)或部分(部分權利要求或部分說明書內容或全部或部分說明書附圖)遺漏提供了補救措施。
申請人可以依據被要求優先權的在先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將相關遺漏部分補充入在后專利申請文件中。
在此,需要提醒申請人的是需要嚴格注意補交相關文件的期限,既可以是申請人在遞交日起2個月內主動以援引優先權文件的方式補交,也可以是在收到官方通知書的指定期限內補交。
否則的話,申請人將喪失以援引優先權文件的方式補交遺漏申請文件的機會。
五 關于明顯不正當行為的規定 為了配合專利法新增第二十條的修改,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了第四十三條之一中規定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情形包括編造、偽造、抄襲、拼湊或者其他明顯不正當行為。
” 具體到新增的專利法第二十條,其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 細則中新增的第四十三條之一,對于專利法新增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規定的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具體定義,包括以下行為:編造、偽造、抄襲、拼湊或者其他明顯不正當行為。
六 關于延遲審查請求事項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中新增了第二款“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
” 為了與2022年11月1日生效的《專利審查指南》中增加的可以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交延遲審查請求相配套,在細則五十條中新增了第二款,明確了申請人可以就發明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的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發明專利申請的延遲審查請求,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是生效日是從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延遲審查請求,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提出。
延遲期限分別為自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一年、兩年或三年。
專利法實施細則部分修改條款簡介(五)
一、關于請求補償發明專利權期限的事項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二中新增了“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請求補償發明專利權期限的,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授權公告后3個月內向國知局提出。
”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三中新增了“給予專利授權期限補償的,按照實際延遲的天數予以補償。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國知局發出的通知; (二)申請延遲審查; (三)援引加入; (四)其它情形。
本細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情形不屬于不合理延遲。
” 這兩個條款明確規定了:如果專利權人認為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符合補償發明專利權期限情形的,需要在授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主動向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
否則的話,專利權人將喪失相應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權利。
這里對于請求的時間節點做出了明確限定。
同時,規定了進行專利授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的計算方式,以及不予保護期限補償的情形。
由以上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三可以看出,對于申請人主動請求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的,屬于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相應的期限不計算在保護期限補償的范圍之內,因此申請人在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之前需要進行必要性的考量。
二、關于藥品相關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事項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四中新增了“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化學藥、生物制品和中藥新藥產品專利、制備方法專利或者醫藥用途相關專利,符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條件的,可以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
前款所稱新藥相關專利,是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首次批準上市的新藥活性成分相關專利。
中藥新藥專利包括中藥創新藥相關專利和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藥改良型新藥相關專利。
”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五中新增了“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時間的計算方式為申請注冊的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減去專利申請日,再減去5年。
” 這兩個條款明確規定了:對于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各類藥物的相關專利可以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專利類型,以及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時間的計算方式。
舉個例子,假設某化學藥的化合物專利的申請日是2022年6月1日,申請人嚴格按照官方期限進行了初審和實審過程各通知書的答復,最終該專利于2025年7月5日獲得授權;同時該申請人還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Administration,NMPA)提交了藥物上市的審批手續,最終于2027年10月15日就該新藥活性成分獲得首次批準上市的許可。
那么,相關化學藥的化合物專利的保護期限補償時間的計算應當為:2027年10月15日減去2022年6月1日再減去5年 = 1年4個月14天。
但是,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時間還需要滿足,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藥物相關專利可以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后的最長保護期限為自藥品批準上市之日起14年。
也就是說,這個化學藥的化合物專利的保護期限最長可以延長到2041年10月15日。
此外,還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六中新增了“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范圍限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新藥,且限于該新藥經批準的適應癥。
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期間的專利權與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前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七中新增了“專利權人請求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應當自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知局提出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請求,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提出請求時藥品及其專利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一個藥品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 項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 (二)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藥品的,只能對一個藥品就該專利提出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請求; (三)該專利尚未獲得過藥品專利期限補償; (四)請求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專利剩余保護期限不少于6個月。
”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八中新增了“國知局對專利授權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請求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當予以駁回。
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予以登記和公告。
自國知局公告給予期限補償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不符合補償條件的,可以請求國知局宣告該期限補償決定無效。
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對維持給予期限補償有效或者宣告給予期限補償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在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六條款中明確規定了享有專利保護期限補償的藥品相關專利,享有期限補償期間專利的保護對象僅限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新藥,且僅限于該新藥經批準的適應癥,且保護效力與期限補償之前相同。
換言之,在該專利的期限補償期間,其他與批準上市的新藥及其適應癥無關的技術方案并不享有藥品相關專利的專利保護期限補償。
當然,如果該專利屬于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二中的保護期限延長情形的,在申請人請求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享受相應的專利保護期限延長,不管其相應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否涉及批準上市的新藥以及該新藥經批準的適應癥。
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七和之八明確規定了:對于符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情形的,專利權人需要自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向知識產權局提出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請求,并附具證明文件。
否則的話,專利權人將喪失相應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權利。
這里對于提交請求的時間節點做出了明確限定,同時規定了請求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專利需要符合的條件。
此外,細則新增第八十五條之八針對國知局對于專利授權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請求審查后的處理方式,以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不符合補償條件的,可以請求國知局宣告該期限補償決定無效。
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對維持給予期限補償有效或者宣告給予期限補償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該條款中,對于專利權人向國知局請求專利授權期限補償,但被國知局認為不符合補償條件而被駁回之后,并沒有給予專利權人相應的救濟途徑,關于此,筆者不確定是否會在最終定稿版本中對此有所修改。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一百條之一中新增了“在專利授權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程序中,專利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在該條款中明確了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程序中繳納相應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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