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行為,嬰幼兒產品專利侵權訴訟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10 15:57:1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如何認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行為 ,嬰幼兒產品專利侵權訴訟案例講解 。
如何認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幫助侵權行為
【案情介紹】 原告上海暢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暢聲網絡公司)系錄音制品《凡人修仙傳》的制作者,并通過其所經營的“暢聽網”向公眾分集傳播該錄音制品。
被告魏景順開辦的“中國聽書網”及土豆網上一不知名用戶所開設的播客空間“丫丫聽書網”均向網絡注冊用戶無償提供上述錄音制品的在線收聽、下載服務。
其中,“中國聽書網”在播放的過程中會出現土豆網的標志、宣傳用語以及“暢聽網”的宣傳音頻,“丫丫聽書網” 在播放的過程中會出現“暢聽網”的宣傳音頻。
暢聲網絡公司據此指控魏景順、上海全土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土豆網)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魏景順辯稱,暢聲網絡公司未及時與其聯系,并要求刪除被控侵權內容,“中國聽書網”現已關閉;被控侵權內容均來自于土豆網,“中國聽書網”提供的僅是鏈接服務。
土豆網則辯稱,無證據證明其直接侵犯了錄音制品《凡人修仙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與魏景順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暢聲網絡公司不能證明其“明知”或“應知”,其事先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魏景順、土豆網均侵犯了錄音制品《凡人修仙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土豆網對魏景順的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構成幫助侵權行為,遂判令魏景順、土豆網分別賠償損失2000元、1萬元,并由土豆網對魏景順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后,暢聲網絡公司、土豆網均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土豆網、魏景順均應知“丫丫聽書網”向公眾傳播的是侵權內容,但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構成對“丫丫聽書網”開辦者侵權行為的幫助行為;土豆網、魏景順的幫助侵權行為雖有牽連,但仍屬分別獨立的侵權行為,理應各自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遂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土豆網對魏景順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維持其余判項。
【案情點評】 一、 關于幫助侵權行為的認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領域中的幫助侵權行為,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雖未直接實施侵權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但其為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提供特定的幫助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幫助侵權責任,該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應知。
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的綜合考慮因素包括了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以及其他可以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形。
本案中,土豆網、魏景順系網絡服務提供者,被控侵權內容也非其直接上傳,但鑒于《凡人修仙傳》錄音制品的知名度,尤其是在“丫丫聽書網” 開辦者已昭示了其從事侵權行為的態度及實際被侵權對象的情形下,土豆網、魏景順早已可以明顯感知“丫丫聽書網”開辦者傳播的是侵權內容,但土豆網直至訴訟前也未對該侵權內容采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魏景順仍予鏈接該侵權內容并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上述行為對“丫丫聽書網”開辦者侵害涉案《凡人修仙傳》錄音制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提供了幫助,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二、關于不同幫助侵權行為人間的責任承擔 《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雖規定幫助侵權行為人應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共同承擔責任,但未就不同的幫助侵權行為人間如何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從幫助侵權行為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直接侵權行為人所提供的幫助行為這一基本概念來看,幫助侵權行為就不應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構成幫助侵權行為的另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幫助行為。
不同的幫助侵權行為間可能存在牽連關聯,但因無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故仍屬分別獨立的幫助侵權行為,理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且在某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已因其幫助侵權行為而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下。
如果再要求其對另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幫助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不僅加重其注意義務,而且也無法律依據。
當然如果另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本身即是直接侵權行為人,則為該另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幫助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仍應共同承擔責任。
嬰幼兒產品專利侵權訴訟案例講解
案件背景 2011年,明門實業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發現寧波媽咪寶嬰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生產的嬰兒車產品已在國外銷售,且該產品涉嫌侵犯明門公司的專利權。
于是,指示公司針對寧波媽咪寶嬰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進行調查。
,首先針對被告進行實地調查,發現被告生產的侵權產品并非在國內銷售,均為出口銷售,只有1-2臺樣品在樣品間放置。
我方代理人將此調查結果反饋給客戶,并提出了維權建議。
2011年11月,代理人與公證員在被告的樣品間購買了一侵權產品,并獲取了產品宣傳圖冊。
經公證,購買的侵權產品確實落入了客戶專利的保護范圍,于是我方建議客戶提起訴訟。
隨后,我方代理人又搜集了大量被告侵權產品海關出口的相關證據,用以支持侵權賠償依據。
2012年5月,原告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同時申請了證據保全。
由于之前對被告工廠進行踩點確認時未發現侵權產品的生產,因此,僅針對被告侵權產品“媽咪寶”進行了證據保全,最終成功保全到侵權樣品。
被告方積極聯系我方,希望能就此事達成和解。
經與客戶協商,最終客戶同意和解,在開庭當天簽署和解協議,獲得了侵權賠償。
帝斯曼維權獲勝: 數據可作為賠償參考依據
案情概述 荷蘭皇家帝斯曼(DSM)集團(以下簡稱帝斯曼集團)是一家國際性的動物營養、人類營養、化工原料和醫藥集團,在許多領域處于世界領先水平,旗下品牌的產品被廣泛用于動物飼料、食品和保健品、個人護理產品等終端市場。
其中,帝斯曼(DSM)集團的“羅維素(ROVIMIX)”商標在動物營養、動物飼料行業通過多年的宣傳推廣和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經調查發現,河南三星牧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牧業公司)在 微商注冊了賬號,在微商平臺銷售“帝維素(Dvimix)”豬飼料,并使用 朋友圈進行宣傳,產品的生產商為新鄉市帝斯曼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鄉帝斯曼公司),并在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帝斯曼”和“XXDSM”字樣。
新鄉帝斯曼公司并非帝斯曼(DSM)集團設立的公司,亦非其授權許可商,卻在相同的動物飼料商品上使用了帝斯曼(DSM)集團旗下多枚相同、近似的商標。
帝斯曼知識產權資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斯曼公司)是帝斯曼集團旗下商標的注冊人及管理人,針對三星牧業公司和新鄉帝斯曼公司的上述行為進行工商投訴(新鄉帝斯曼公司經投訴后更名為新鄉市牧易達飼料有限公司)后,向新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標侵權訴訟。
在案件審理中,關于賠償方面,帝斯曼公司提交了知名度證據,包括“羅維素(ROVIMIX)”商標在中國的使用許可協議、報刊雜志的廣告宣傳、銷售合同及發票(特別是在河南地區的銷售合同及發票)、在河南地區維權的司法記錄等;突出強調被告的惡意,不僅是將“帝斯曼”作為企業名稱,還使用和摹仿原告的多枚商標,并且是單個就顯著性極強、互相沒有直接的固有聯系的多枚商標,偶然重合的可能性極低,并且實際使用形式也摹仿原告,可見存在主觀的刻意摹仿。
關于被告銷售和獲利證據,由于線下的銷售數據由被告掌握,原告無法自行收集;但被告在線上,即微商平臺的銷售情況,可以在登陸 進入其平臺查閱。
因此,在啟動訴訟前的調查取證階段,原告采用公證的形式對被告在 微商平臺上涉嫌侵權的產品的售價、銷量和庫存等進行了詳細的記錄。
通過對銷售數據進行整理和統計,可以計算出具體的銷售額,達數十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定原告的“帝斯曼”和“羅維素”商標經過多年的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使用“帝斯曼”、“XXDSM”、“帝維素”和“Dvimix”標識分別侵犯了原告的“帝斯曼”、“DSM”、“羅維素”和“ROVIMIX”的商標專用權,并且被告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
“結合帝斯曼公司提供的新鄉帝斯曼公司三款產品 顯示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及庫存數量等證據,可知侵權程度較為嚴重,并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新鄉帝斯曼公司、三星牧業公司的經營規模、時間、范圍、區域、被控侵權商品類型、主觀過錯及帝斯曼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開支數額共計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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