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答復,關于申報2024年北京專利資助的通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10 15:56:4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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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答復
不支持是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常見的引用法條。
通常的審查邏輯是,權利要求中限定了A特征,說明書中記載了B內容(審查員引用的內容通常與技術原理或技術效果有關),由此可見,在沒有對A特征進行B限定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其包含不能實現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對于審查員認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首先要考慮其是否具有技術效果,該技術效果是否能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中得以確認。
如是,則爭辯沒有理由懷疑其概括范圍內的技術方案都能實現技術效果,可以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如否,則需要進行修改。
案例1 涉及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所述提純層或在所述提純層中的所述提純單元的所述圖案的輪廓被成形為對稱的梯形”。
審查員指出,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所述提純層或在所述提純層中的所述提純單元的所述圖案的輪廓被成形為對稱的梯形”。
即,權利要求1中包含“所述提純層被成形為對稱的梯形”和“在所述提純層中的所述提純單元的所述圖案的輪廓被成形為對稱的梯形”的并列技術方案。
然而,在說明書中記載了“流體流入到入口11中,并且沿提純層10流動。
在沿提純層10流動期間,流體經過提純單元14,在提純單元處,進行提純處理。
當流體的流通過提純單元14中的每一個時,小顆粒(即,具有比提純單元的特征提純尺寸更小的尺寸)將被提純單元14截留/捕獲,流和小顆粒中的一些將從該位置處通過分離出口而流出。
剩余的流體和顆粒通過濃縮出口13離開提純層10和流體提純裝置。
分離出口被設計為允許盡可能大的量的流體離開,以便使提純裝置可濃縮的顆粒的濃度最大化。
但是,離開濃縮出口13的流體的量應足夠大,以便允許流體流在提純層10上大體上恒定。
這通過提純層10的區域上的橫截面的減小而被方便地實現。
” 由上可知,由于提純層的區域上的橫截面的減小,從而使液體流在提純層上大體上恒定。
因此,對于“在所述提純層中的所述提純單元的所述圖案的輪廓被成形為對稱的梯形”的技術方案,在沒有對提純層的形狀進行限定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其包含不能夠實現液體流在提純層上大體上恒定的技術效果的技術方案。
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關于申報2024年北京專利資助的通知
各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
根據《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 和《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的規定,現就2024年北京市專利資助申報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助對象 注冊或登記地在本市的單位和戶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證的個人。
資助涉及的專利具有多個專利權人的,僅資助第一專利權人。
對存在非正常申請行為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局令第75號)要求不予資助。
二、申報時間 網上申報時間:2024年3月20日~5月12日; 紙件材料申報時間:2024年4月1日~5月31日。
三、網上申報 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已關聯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網站政務服務平臺一證通賬號,已完成用戶注冊的申請人可使用“法人統一認證登錄”或“自然人統一認證登錄”方式登錄,各專利代理機構仍需使用用戶密碼方式登錄。
申報系統網址:http://zizhu。bjzldbc。org。cn 四、紙件材料申報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簡化專利資助申報流程手續,申請人提交紙件材料時不再需要提供《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所規定的專利證明材料。
各類申請人需提交的紙件材料如下:
1。從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下載打印的《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材料》,包括封面、申報表和審核意見頁。
2。加蓋公章(單位申請人)或簽署姓名(個人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小微企業申請人需填寫并提交《北京市專利資助金小微企業承諾書》(附件2)。
4。單位申請人名稱發生過變更的,需提供加蓋公章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
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申請人應根據此標準如實填寫《北京市專利資助金小微企業承諾書》。
申報結束后,我局將把申報小微企業年費資助的申請人名單在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網站進行公示,并依據《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認小微企業資質。
七、辦理地點 申請人自行辦理專利資助金的,可就近前往以下辦理地點提交紙件申報材料,其中個人申請人提交材料時需向工作人員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進行身份核驗。
各專利代理機構代申請人辦理專利資助金的,可就近選擇海淀區或豐臺區辦理地點提交紙件申報材料。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如何考量延續性注冊問題?
判斷在后申請的商標與在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在后商標申請人主張系對其在先注冊商標的延續性注冊,與他人在先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對此應如何進行考量?圍繞第22991917號“Alco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展開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決中就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鑒于訴爭商標與第4875585號“Aicon”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瑞士諾華有限公司(下稱諾華公司)主張依據其在先注冊的第G1088618號“ALCON”商標(下稱基礎商標)訴爭商標可獲準注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諾華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標知名度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相關公眾不易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混淆,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并非該案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訴爭商標由諾華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9類的隱形眼鏡商品上。
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諾華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引證商標并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同時,其他類似該案情況的商標已獲準注冊,訴爭商標理應獲準注冊;此外,引證商標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在先權利尚不確定。
綜上,諾華公司請求暫緩審理該案并給予訴爭商標初步審定。
2022年8月15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截至該案審理時,引證商標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尚未確權消失,仍為在先有效的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字母構成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眼鏡和隱形眼鏡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諾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產生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知名度,而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訴爭商標應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諾華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其已對引證商標以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提起撤銷復審申請,現在正處于一審訴訟中;諾華公司在先注冊的第721035號“ALCON”商標和第3632075號“Alcon”商標的知名度已經延續到訴爭商標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任何混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體、整體視覺、讀音方面區別明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截至該案審理終結,引證商標仍處于有效合法的存續狀態,可作為該案有效引證商標使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僅有一個字母之差,且呼叫近似,對于中國的相關公眾而言,難以起到區分來源的作用,構成近似商標;諾華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標的知名度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訴爭商標應當準予注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一審駁回諾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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