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對保護范圍的影響,專利布局實務中的專利檢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5 16:16:3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名稱對保護范圍的影響 ,專利布局實務中的專利檢索 。
專利名稱對保護范圍的影響
專利申請中,主題名稱的確定會影響專利的保護范圍。
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應同時考慮專利的主題名稱。
一、法律背景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特征部分和前序部分相結合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由此可見,權利要求直接決定著專利的保護范圍進而決定著專利的質量,因此權利要求是整個專利文件的重中之重,而權利要求由主題名稱和多個技術特征構成,主題名稱和多個技術特征共同決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主題名稱的確定也是撰寫工作中的重點之一。
二、專利名稱撰寫 在撰寫實踐中,專利代理人對“主題名稱”和“技術特征”的重視程度不同,經常出現重“技術特征”而輕“主題名稱”的情況。
這種情況會給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帶來實質性影響。
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對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而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主題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
在對專利的主題名稱進行確定時,一般原則為僅限定要保護的主體即可,對于主體的功能性描述的詞語最好不要記載在主題名稱中,避免功能性詞語的限定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但功能性詞句是否可以添加于主題名稱中,其還要根據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最佳保護范圍是否能夠包含該功能性詞語而定。
若主題中功能性詞語的加入,不會造成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的限縮(即:通過權利要求1中結構的限定已能夠體現產品的功能,則對應的功能性詞語可添加至主題名稱中,不會對保護范圍產生影響);而當主題名稱中功能性詞語的添加會縮小已確定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則最好不將功能性詞語添加至主題名稱中。
專利布局實務中的專利檢索講解
專利布局是指企業綜合產業、市場和法律等因素,對專利進行有機結合,涵蓋了企業利害相關的時間、地域、技術和產品等維度,構建嚴密高效的專利保護網,最終形成對企業有利格局的專利組合。
作為專利布局的成果,企業的專利組合應該具備一定的數量規模,保護層級分明、功效齊備,從而獲得在特定領域的專利競爭優勢。
專利布局實務中的檢索分析與通常的查新檢索不同。
查新檢索是已知目標文件的具體方案,然后根據具體方案提取關鍵詞進行對比文件的查找,而專利布局實務中的檢索分析則更為宏觀,是針對某一特定領域內專利的全面篩查。
因此,專利布局實務中的檢索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始入手:
第一步,針對目標技術領域進行拆解,將該領域拆解為若干個技術分支。
例如:以智能運維技術領域為例進行技術分支拆解,拆解后的結果如下所示:
第二步,在獲得不同等級的技術分支后,針對具體的技術分支進行檢索。
此處以“機房中的巡檢機器人”為例:首先,確定檢索要素,也就是能夠代表具體技術領域及其技術范圍(包括手段、材料、零部件、類型、對象、效果等)可檢索的要素。
第三步,為了使檢索結果更加全面,在獲得初步的檢索要素之后,針對上述三個檢索要素進行擴展,此處可以使用 或其他檢索工具中的關鍵詞助手功能或IPC助手功能,擴展后的機房要素增加為(機房 OR “通信機房” OR “機柜” OR “配電房” OR “配電室” OR “數據中心” OR “通訊機房” OR “數據機房”);巡檢擴展后增加為(“巡檢” OR “巡視” OR “巡查” OR “巡線” OR “智能巡檢” OR “巡點檢”OR “設備巡視” OR “巡點” OR “巡點”);機器人擴展后增加為(“智能機器人” OR “機器人系統” OR “機械臂” OR “工業機器人” OR “機器手” OR “機器人手臂” OR “機械手” OR “機械人” OR “機械手臂” OR “機器人運動” OR “移動機器人” OR “搬運機器人” OR “服務機器人” OR “機器臂” OR “六關節” OR “作業機器人”)。
第四步,根據上述檢索要素構建檢索式,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檢索字段的選擇,通常,標題/摘要字段對應著對象+核心技術特征,標題/摘要/權利要求對應著重要技術特征,標題/摘要/權利要求/說明書對應著技術問題、效果及優點,根據不同檢索字段的特點,將檢索要素放入對應的檢索字段中構建初步檢索式,在初步檢索式的基礎上需要理清檢索要素之間的邏輯關系,通過手動編輯調節,運用邏輯運算字符進行個性化的篩選以獲得符合條件的全部專利。
第五步,查看檢索結果去除明顯的噪音。
具體地,可以通過分類號篩選功能快速過濾相關文獻,瀏覽文獻確定噪音,將噪音文件剔除。
然后,從檢索結果中篩選出最具有代表性的專利文獻,通過閱讀其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總結它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以及對應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進行標注。
將標注后的所有專利文獻分別從“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和“解決的技術問題”這兩個角度進行歸類,并根據歸類結果繪制表格制作氣泡圖,如下圖所示:
在進行專利布局挖掘前進行專利檢索分析能夠了解國內外相關領域專利技術的研究動態。
通過專利檢索分析報告,可以了解相關專利技術信息情報,得到全面檢索信息,參考已有專利技術。
如果企業在申請專利的時候沒有提前進行專利檢索分析則有可能出現研發的專利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和重復投資研發的問題,不進行專利檢索分析勢必會浪費很多時間還會走彎路。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講解
專利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
專利權人通常通過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或質押等途徑,使專利的價值得以實現。
現實中,專利許可作為專利實施的方式之一,其對于專利實施率的貢獻度向來較低。
為了促進專利的許可交易,盤活專利資產,為創新提供新的動力,2022年6月1日實施的《專利法》引入了專利的開放許可制度,具體體現在第50至52條的規定。
由于與該《專利法》配套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尚在征求意見中,故目前專利局僅受理開放許可的請求,但不對其合規性進行審查。
開放許可請求的審查和公告將在《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的修訂結束并正式實施之后進行。
專利許可交易的痛點 專利許可本身是一種交易,即利益交換行為。
專利權人出讓一定時間和地域范圍內的專利實施權,同時從被許可方獲得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利益。
與普通的商品交易相比,專利許可存在較大的難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供需信息不對稱。
當前國內外已經有不少公益性和商業性的專利交易平臺,這些平臺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專利的轉化。
但是,這類平臺本身屬于小眾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不高,其所提供的供需信息的數量和準確性都有限,加之該市場的信用體系也不健全,因此仍存在供需雙方匹配難的問題。
二是磋商成本高。
專利權是一種特殊商品,它與普通的有形商品的不同之處在于,每一項專利權至少在授權之時都被認為是獨一無二的,它不具有統一、明確的質量標準,也沒有市場普遍認可的價格,甚至連交易方式和條件也沒有約定俗成的模式。
另外,專利許可涉及較為復雜的技術、法律和商業知識,使得整個磋商過程在人力、物力、時間方面的投入較大,這為許可交易的促成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開放許可的基本程序 開放許可,就是本著自愿、合法和公開的原則,專利權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對其有效專利予以開放許可,并將開放許可聲明公之于眾。
公眾愿意接受許可條件的,通知專利權人,并支付相應的許可使用費,即獲得實施許可。
與世界上實行開放許可制度的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我國的開放許可制度在程序上包括以下步驟:提出聲明、審查和公告、通知和付費、開放許可備案、撤回聲明、爭議解決等。
一、提出聲明 專利授權公告后,專利權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開放許可聲明。
聲明開放許可的專利應當擁有有效、清晰的權利,且不存在限制權利行使的情況。
具體來說,作為開放許可客體的專利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專利已獲得授權且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按照規定繳納了年費;在專利被提出過無效請求的情況下,未被全部無效;不處于獨占或排他許可的有效期限內;不存在權屬糾紛;專利權被質押時,經過了質權人的同意;此外,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還須提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結論是肯定性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等。
二、審查和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權人提出的開放許可聲明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對于經審查合格的開放許可聲明,將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其聲明事項,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
開放許可聲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通知和付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向接受開放許可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表示其愿意實施其開放許可專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許可使用費,專利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生效。
四、開放許可備案 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后,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
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憑能夠證明達成開放許可的書面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手續。
五、聲明的撤回 開放許可聲明被批準后,專利權人如果發現專利存在不符合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事宜,或者基于其他正當理由,可以請求撤回開放許可聲明。
撤回開放許可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被批準的開放許可聲明存在應當撤回的事宜時,將終止或撤銷該專利開放許可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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