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的專利制度,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3-02 15:27:2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澳大利亞的專利制度講解,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澳大利亞的專利制度講解
澳大利亞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其農牧業發達,自然資源豐富,盛產羊、牛、小麥和蔗糖,同時也是世界重要的礦產品生產和出口國。
農牧業、采礦業為澳傳統產業,制造業和高科技產業發展迅速。
上世紀70年代以來,澳大利亞進行了一系列經濟改革,大力發展對外貿易,使得經濟保持較快增長速率。
在1991年至2008年期間,經濟年均增長率高達3.5%,在世界各個國家中名列前茅。
近年來,隨著國際大宗商品價格下降,澳礦業繁榮消退,公共財政壓力上升,經濟增長有所放緩。
然而,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穩健,監管嚴格,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空間大,在國際金融危機中表現好于其他西方國家。
迄今澳經濟已連續27年保持正增長。
澳大利亞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成員國,因此,其專利法需要滿足上述協議所設立的最低標準或符合其規定。
因此,其國內專利法的許多內容與我們熟知的各國際條約中所規定的內容保持一致。
在1952年,澳大利亞頒布了第一部專利法。
自那時以來,澳大利亞的專利法經歷了多次修改。
2022年,澳大利亞知識產權法修正法案(生產力委員會回應第二部分和其他措施)于2022年2月26日獲得批準。
本次修訂涉及《2003年外觀設計法》、《1990年專利法》和《1995年商標法》,并且開啟了澳大利亞逐步取消創新專利制度的進程。
二、 澳大利亞專利制度 1。 澳大利亞專利申請途徑 申請澳大利亞專利主要包括三種途徑:PCT途徑、《巴黎公約》途徑及直接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IP Australia, IPA)提交專利申請。
PCT途徑與其他國家的實踐類似,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申請人可以向包括中國知識產權局在內的國際專利申請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國際專利申請,可以要求中國和/或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先申請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優先權。
之后,自國際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出進入澳大利亞國家階段的聲明。
在進入澳大利亞國家階段時,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標準專利或創新專利【1】。
《巴黎公約》途徑同樣與我們熟知的專利申請實踐類似。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申請人首次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一《巴黎公約》成員國/組織提交國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后的12個月內,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就相同的主題提出標準專利或創新專利申請【2】,并要求享有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除了上述兩條途徑之外,申請人還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亞專利制度中還包含了臨時申請制度。
如果發明創造仍然處于早期階段,申請人可以選擇先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交一份臨時申請,該臨時申請可以使得申請人獲得更早的申請日。
在提交臨時申請后12個月內,申請人必須提交完整的申請,否則申請將被視作放棄。
最后,直接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正式專利申請或臨時申請,都可以作為優先權,隨后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其他國家申請專利。
2。 澳大利亞專利的類型 2.1 概述 澳大利亞的專利主要包含三種類型,即,澳大利亞標準專利(類似我國的發明專利)、澳大利亞創新專利(類似于我國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保護期為20年,創新專利保護期為8年,外觀設計保護期為5年,但可續展一次順延至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2 創新專利 盡管在2022年修訂的專利法中規定,澳大利亞自2022年8月26日起不再授予創新專利的專利權,然而,依據其過渡辦法,創新專利仍然將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存在,因此本文也在此簡單介紹一下澳大利亞的創新專利。
創新專利也稱為短期專利(也有譯為革新專利),與中國的實用新型類似,保護期為8年。
創新專利通過形式審查之后即可獲得授權。
與中國實用新型不同的是,創新專利可以保護方法,包括商務方法、治療和診斷方法等等。
創新專利相較于澳大利亞標準專利而言,其具有較低的創造性門檻,無需實質性審查即可獲得授權,并且授權速度較快,通常幾個星期至幾個月即可獲得授權。
創新專利適用創新性標準(innovative step),保護的是對現有技術的增加的改進(incremental advance),只要發明區別于以往技術且這種區別構成實質性貢獻即可獲得授權。
由于創新專利的上述特點,在近年來受到了各國專利權人越來越多的注意。
另外,與中國實踐類似,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標準專利的同時提交創新專利申請,或者在申請標準專利之后,以分案的形式申請創新專利。
以此方式,一方面按照申請標準專利的申請流程進行申請,另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內快速獲得創新專利的授權,可以盡早行使權利。
在標準專利授權之后,在保護范圍不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創新專利仍然可以保留,而無需放棄。
然而,盡管創新專利作為一種專利權的類型為廣大企業提供了有特色的保護制度,然而,這種專利制度也因為其自身的特點在實踐中帶來了一些問題。
例如,由于其申請授權快速,授權標準低,因而許多大型企業利用該制度針對某一項或多項技術申請多項創新專利,構成密集的創新專利網絡。
這種申請策略扼殺了部分中小企業的創新途徑,阻礙了社會技術的進步。
另一方面,大量存在的低門檻和未經審查的創新專利給中小企業自由經營帶來不確定性,導致其無時無刻都在面臨大企業施加的潛在的專利侵權的風險。
最后,由于創新專利的創造性要求很低,因此澳大利亞政府也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反復評估該制度實際上是否能夠真正起到鼓勵社會創新、促進技術進步的作用。
經過了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澳大利亞政府決定自自2022年8月26日起不再受理新的創新專利申請。
由于創新專利的保護期為8年,因此以2022年8月26日為界,全部的創新專利最遲都將于2029年8月26日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澳大利亞專利局授予了創新專利的專利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專利權人在獲得授權時即享有了可實際執行的權利和實質的法律保護力。
創新專利的專利權人若想進行專利維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等,需要主動請求并通過實質審查,才能夠使其手中的創新專利具備實質的法律保護力。
2.3 外觀設計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是用于保護一件產品的可視性外觀,包括產品的形狀、構造,以及圖案、修飾等特性。
澳大利亞目前對外觀設計申請實行注冊后審查制度,只有經申請人或第三方請求才進行實質審查程序。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澳大利亞專利局提交外觀專利申請,或基于巴黎公約途徑,自優先權日起6個月內向澳大利亞專利提交申請。
申請時需要提交產品設計圖,立體圖(展開圖)和六面視圖(即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和仰視圖)。
如果外觀設計申請符合法律要求,專利局批準該申請并公告授權。
澳大利亞外觀專利保護期限為5年,第 5 年續展一次,最長保護期限 10 年。
要獲得可執行的設計權,必須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請求所注冊的設計認證。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會進行設計的實質性審查,以確定設計的新穎性和獨特性是否優于現有設計。
任何人(包括設計擁有者以外人士)都可以在設計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提交請求對注冊外觀設計進行認證。
2.4 臨時申請 專利權人可以在澳大利亞提交臨時專利申請,并以此為優先權,在提交臨時申請之后的12個月內提交PCT專利或澳大利亞本國標準專利或創新專利。
澳大利亞的臨時專利申請的要求較為寬松,其并不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而僅要求提供說明書和附圖。
權利要求書可以在隨后正式標準專利或創新專利時再提交。
臨時專利申請并不進行審查,也不會授予專利權。
臨時專利申請的存在可以使得專利權人盡早將初具雛形的技術提交專利保護,獲取更早的優先權日。
專利權人可以充分利用隨后的12個月在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完善其技術,并經過初步檢索,再決定是否提交正式的專利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臨時申請只需要提交說明書和附圖,但是在準備臨時申請文件時也應當盡可能明確、詳盡地提出技術的概念、框架和細節,以避免在后的正式申請無法享受到優先權。
另外,提出臨時申請后,即使發明人的發明被公眾所知,由于該臨時申請提供了優先權日,因此不會影響其后續的專利申請。
最后,澳大利亞專利法要求公布申請人的姓名和發明的標題,但不會公布臨時申請的內容。
這使得申請人即使在未準備就緒或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交正式申請的情況下,其發明仍然能夠處于保密狀態而不被外界所知悉。
3。 專利保護的客體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保護的對象范圍較為寬泛,除了包含中國發明專利保護對象(產品、方法)外,還可以保護中國專利無法保護的客體,如疾病的治療和診斷方法、商業方法等。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的可專利客體的例外是關于人類、以及繁殖人類的生物學方法發明。
另外,與中國實用新型不同,澳大利亞創新專利除保護產品的形狀、構造外,還能保護方法、醫藥發明、軟件相關發明、商業方法等。
澳大利亞創新專利可專利客體的例外是植物、動物或者植物和動物繁育的生物學方法。
澳大利亞外觀設計與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對象相似,均為對產品的形狀、方案及其結合的富干美感的、獨特的設計的保護。
4。 專利授權條件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在授權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在實質審查階段,專利審查員會對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進行審查,以確保其符合專利法的要求和倫理標準。
如果專利申請存在實質性問題,審查員會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可以通過答辯或者是修改的方式進行答復,以克服審查員的審查意見。
如果修改后仍然無法通過審查,該專利申請將被駁回。
審查的內容包括缺乏新穎性、缺乏創造性、權利要求不清楚、修改超范圍等。
無論何種原因,申請人如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克服審查員提出的審查意見,則可以遞交一個分案申請,而原有申請仍可繼續進行。
5。 加速審查 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的授權時間一般需要1-2年,但澳大利亞專利局為專利權人提供了各種加速審查的途徑。
主要包括:
綠色技術的快速通道:如果申請的發明創造涉及綠色技術,有利于環境或涉及環境保護,則可以向澳大利亞專利局提出加速審查請求。
提出加速審查請求后,一般在8周內會收到審查意見。
中小型企業的快速通道:澳大利亞中小型企業(SME)能夠使用SME快速通道快速跟蹤其標準專利申請。
中國與澳大利亞之間并沒有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的協議。
然而,專利申請人可以根據澳大利亞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達成的高速審查協議來加速其在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審查過程。
這主要包括歐洲-澳大利亞專利審查高速協議和全球專利審查高速路協議。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專利審查高速路(IP Australia-EPO PPH)是澳大利亞與歐洲專利局(EPO)之間的協議。
如果相關的同族專利已經在歐洲專利局進行過審查或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已經被確定是可授權的,則可以向澳大利亞專利局提出加速審查。
根據全球專利審查高速路下(GPPH)的審查是指,如果相關的專利申請已在另一個國家獲得授權(至少一項權利要求授權),則可以基于參與GPPH協議的在先審查的專利局/知識產權局的審查結果,向澳大利亞專利局申請加速審查對應的同族專利申請。
目前參與GPPH的專利局/知識產權局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德國、匈牙利、冰島、以色列、日本、新西蘭、挪威、秘魯、波蘭、葡萄牙、俄羅斯、新加坡、西班牙、韓國、瑞典、英國、美國、。
PCT申請在國際階段的工作結果同樣可以用于加速審查。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基于對應的PCT申請的書面意見或者審查報告進行加速審查。
書面意見或者審查報告必須是由參與上述GPPH的專利局/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并且其中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
在非加速審查的情況下,澳大利亞官方一般在收到實審請求的12個月后才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OA1)。
為了達到加速審查效果,申請人可以提交申請的同時提出加速審查請求。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將在收到加速審查請求后的1-3個月左右出具OA1。
因此提交加速審查請求,可節省至少9個月時間。
因此,申請人可以通過快速答復OA來達到后續加速審查的效果,一般有機會在12個月內獲得授權。
6。 專利確權程序 澳大利亞專利確權基本包含三種類型:異議期提出異議、授權后提出復審、專利有效性訴訟。
前兩者由澳大利亞專利局負責審理,而最后一種是由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審理。
以下將進行逐一說明。
6.1 異議程序 異議程序有點類似于我國的專利無效程序,但其時間窗口僅在澳大利亞專利局發出授權公告后的三個月內。
因此,在澳大利亞,密切關注競爭對手的公告專利,有效利用異議窗口期是十分關鍵的。
在澳大利亞,標準專利經過實質審查之后,如果認為可以授權,則澳大利亞專利局將會發出授權公告。
在發出授權公告的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針對該專利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的理由包含了專利實質審查時的理由,例如復審請求人可以提出多份現有技術以證明涉案專利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等、專利修改超范圍、權利要求不清楚、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等等。
異議程序是雙方程序,專利權人可以針對異議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修改權利要求書,但其范圍僅限于公告的權利要求的范圍內,基本上不能將說明書中的內容修改加入到權利要求中。
對于創新專利而言,由于其沒有實質審查程序,因此也沒有異議期。
如果想對創新專利提出異議,則異議請求人需要首先請求澳大利亞專利局對于該創新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在實質審查之后,方可以針對該創新專利提出異議。
這時,對于創新專利的異議不受授權公告的三個月的限制,在澳大利亞專利局經過實質審查并認證了創新專利之后,任何時間都可以針對該創新專利提出異議。
在審理異議之后,澳大利亞專利局將進行書面/口頭審理,并做出是否授權的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異議程序中,敗訴方將需要承擔勝訴方所支出的一定數量的費用,通常為數千澳元。
6.2 復審程序 復審程序與我國專利審查中的第三方意見有些類似,該程序是單方程序。
在標準專利授權之前或之后,均可以申請復審。
如果標準專利已通過審查但尚未授予專利權,審查員可以重新審查該標準專利。
這時的復審由審查員自行決定,例如,審查員發現了新的現有技術或者收到了第三方提交的證據等。
在標準專利被授權之后,審查員可以主動重新審查該標準專利。
但如果第三方以法定的形式或按照法院的指示正式請求重新審查該專利,則審查員必須重新審查。
換言之,澳大利亞的復審程序是單方程序,由澳大利亞專利局與專利權人參與,復審的請求人并不能主動參與其中與專利權人對抗。
復審的請求人如果希望阻止專利申請授權或者希望撤銷該專利,則需要在準備好證據和理由后,提交于澳大利亞專利局請求復審。
如果認為有必要,則澳大利亞專利局會將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和理由轉發給專利權人,由其做出答復。
同樣,專利權人可以針對復審請求中提出的證據和理由修改權利要求書,但其范圍僅限于公告的權利要求的范圍內,基本上不能將說明書中的內容修改加入到權利要求中。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可就澳大利亞專利局在復審后駁回專利申請或撤銷專利的決定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但請求復審的第三方無權就專利局的決定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6.3 法院程序 在授權之后,相關方可以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提出專利有效性確認之訴,通過法院來審理專利的有效性。
然而,上述途徑的成本較高,因此在實踐 般較少被使用。
另外,在澳大利亞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可以一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有效性存疑,由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時一并審理專利的有效性。
6.4 救濟途徑 對于澳大利亞專利局的異議程序和復審程序做出的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復審程序中,提出復審請求的請求人無權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起訴,但其仍然可以單獨請求法院審理專利的有效性問題。
對于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做出的專利有效性判決,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即澳大利亞上訴法院上訴。
對澳大利亞上訴法院做出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并請求再審。
然而,此類案件獲得高等法院許可的幾率非常低。
專利侵權訴訟中對專利權沖突的處理講解
專利侵權訴訟涉及原、被告之間直接的利益爭訟。
雙方往往互不相讓,用盡一切程序。
這使得整個訴訟持續時間較長,難以很快制止侵權行為,并耗費大量人力和財力。
權利人最終勝訴后還可能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
2014年到2022年,雅培上海公司對多家侵權企業提起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有效保護了權利人權益。
對于專利侵權案件,審理的時間往往較長,如果要經過兩審,等判決生效之后才能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被告在案件進行過程中的侵權行為會繼續給權利人造成較大的損失。
為了在適當條件下,盡快制止侵權行為,避免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法律提供了訴前禁令程序。
在本案中,我們全面評估、分析了案件,制定了有效維權策略,及時提出了訴前禁令申請,并積極跟進案件,陳述我們的意見,很快獲得了訴前禁令。
在被告提起的二審程序中,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生效后,我們及時主動聯系被告,積極協商,數次溝通,最終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
達成和解之后沒有絲毫松懈,及時與被告溝通,提醒、催促被告履行協議,按期付款,最終使得客戶及時收到了全額執行款。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講解
專利權人在撰寫專利的權利要求時,希望權利要求具有一個較大的保護范圍,能夠涵蓋一些說明書中未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撰寫方式滿足了這一需求。
但在侵權訴訟中,如果被訴侵權對象與專利說明書實施例的結構或方法步驟不完全相同時,就涉及認定功能性特征、圈定其保護范圍的問題。
從最高院的相關案件來看,涉及功能性限定的侵權案件中,涉案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的發明點的創造性貢獻的大小以及被訴侵權產品相對于專利的改進/改變的創造性,也會成為影響功能性特征認定的內在因素。
兩個案例對侵權訴訟中功能性特征的認定和解釋進行說明。
一、機動車輛刮水器的連接器案 在最高法知民終2號案件中,在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所述關閉位置,所述安全搭扣面對所述鎖定元件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鎖定元件的彈性變形,并鎖定所述連接器”,引發爭議的原因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安全搭扣的形狀與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實施例不完全相同。
爭議的焦點在表面上看是該特征是否為功能性特征。
如果認定為非功能性特征,則不需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進行比較,而是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來限定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對上述功能性限定可以做更寬泛的解釋。
筆者認為,盡管在二審判決中將原審認定的功能性特征重新認定為方位或者結構+功能性描述的非功能性特征,但上述爭議的深層次焦點實際上是被訴侵權產品相對于專利的改進/改變相比于本專利的發明點是否具有足夠的創造性高度,可以使之逃離涉案專利的功能性限定的保護范圍。
涉案專利涉及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相比于現有技術,該專利的發明點在于:可在關閉位置和開放位置之間活動安裝的安全搭扣,在關閉位置,搭扣保持鎖定元件處于鎖定狀態。
具體地,在鎖定位置,如涉案專利第[0056]段記載,“連接器42的鎖定由搭扣74的垂直側壁76的內表面77保證,內表面77沿爪60外側表面59延伸。
因此,搭扣74阻止爪60向連接器42外橫向變形,因此連接器42不能從鉤形端32解脫出來”。
也就是說,下圖4和圖5分別為搭扣74打開和關閉時的視圖,鎖定元件為爪60的形式,在安全搭扣74的關閉位置,安全搭扣74的內表面77面對爪60延伸以抵靠爪60的外側表面59,用于防止爪60向其外側彈性變形,保持鎖定連接器42。
被訴侵權產品已經具備了作為涉案專利發明點的安全搭扣的大部分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安全搭扣可在打開和關閉兩個位置移動,兩側壁內表面設有一對垂直于側壁的凸起,當安全搭扣處于關閉位置時,其側壁內的凸起朝向彈性元件的外表面,可以起到限制彈性元件變形張開、鎖定彈性元件并防止刮水器臂從彈性元件中脫出的效果。
被訴侵權產品與本專利的差異僅在于安全搭扣的內表面的形狀是“垂直于側壁的凸起”。
在上述案件中,將專利相對于其現有技術的創新性與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的差異性進行比較,被訴侵權產品相比于涉案專利的改變/改進的創造性水平不足以讓其逃離涉案專利的掌控范圍。
二、太陽燈案 (2022)最高法民申1018號案件的情況類似,最高院認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結合第一散熱區以及第二散熱區本身的含義以及權利要求1的整體技術方案,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所述特征的具體實施方式,所述特征不屬于用功能或者效果來限定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過于寬泛,應當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進行限縮解釋的情形。
申1018號案件的涉案專利涉及一種太陽燈,其相對于現有技術的發明點在于將燈罩用防水密封圈分為散熱區和防水區,光源和電路板等需防水的部件位于防水區內并安裝在散熱板上,散熱板延伸至散熱區內,從而將光源和電路板散發的熱量從散熱區發散到周圍環境,同時保持防水區的防水性。
被訴侵權產品也采用了防水密封圈將燈罩分為兩個區域,光源、電路板安裝在防水區內,散熱板的安裝方式也相同,其在防水區域以外的區域中有外延部分,唯一的區別在于,涉案專利的實施例中在散熱區有散熱孔,而被訴侵權產品在防水區之外的區域沒有設置散熱孔。
筆者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相對比涉案專利的改變的實質在于,散熱區的散熱方式從利用散熱孔的對流散熱變為輻射散熱。
將這種改進/改變與本專利的創新性相比較,顯然被訴產品的改進/改變所具有的創造性高度不足以讓其逃離涉案專利的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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