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注冊商標的注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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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注冊商標的注意事宜
修訂后的巴拿馬工業產權法于1996年11月15日生效,修改的部分包括:引進了馳名商標的概念;拓寬了商標的定義,給固有名稱、標識語和顏色作出了詮釋;對提交異議作出了相應的刪減。
此外,新的法律還拓寬了侵權制裁并且加快了對侵權案件的審理。
一、概要 1、巴拿馬有關商標的法律規定零散地見諸1972年的《政治憲章》,1916年的《行政法典》,1916年的《商業法典》,1982年的《刑事法典》。
2、巴拿馬規定,商標權的取得基于注冊原則。
3、在巴拿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可以申請注冊。
4、自1981年8月起,巴拿馬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目前,巴拿馬是1929年泛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 生產、加工、制造的物品,以及自然農業、畜牧業、漁業和采礦業的產品和副產品用于商業交易時的商標和商業標志均可申請注冊。
使用人名、公司名稱或肖像作商標時,應當取得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同意后才能取得注冊。
若使用的商業名稱或商號中包含其他企業的名稱、姓氏或沒有法人代表的團體中個人的名稱、姓氏,只有在這些人以書面形式同意下才能注冊,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有相應的商業許可。
新的工業產權法還規定,服務商標也準予注冊。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商標不能注冊:
1、巴拿馬共和國及其城市和外國的國旗和徽記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2、未經明示同意的個人的肖像或姓名,或未經繼承人明示同意的已死亡的個人的肖像或姓名,但歷史人物的肖像和姓名除外; 3、僅僅包括如有關商品的等級、生產日期和產地、質量、價格、重量和通用名稱等信息的商標; 4、與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已經他人使用并已為公眾所知的商標相同的; 5、與他人在相似或相同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已經他人使用并已為公眾所知的商標相似的;但這種相似性若不足以使消費者就有關商品的等級、質量、生產年代、產源或性質產生誤認、混淆或欺騙公眾的除外; 6、含有違背道德的詞語、短語、圖畫的商標,以及企圖保護非法商業或企圖保護未經國家藥物委員會批準的藥品的商標。
四、申請人資格 新的巴拿馬工業知識產權法將商標作了如下定義:商標是保護某個自然人或法人生產或制造的用于商業的特定產品,無論該商標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在市場中使用,還是通過其他人在市場上使用。
商業標志保護非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定產品的銷售和流通,即使這些產品不是由該自然人或法人制造生產的。
在注冊的前提下,商標和商業標志并沒有差別。
在巴拿馬最先使用某一商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住在國外也是惟一有權將該商標作為國內商標注冊以保護在其共和國內制造的產品。
申請國外注冊或已經在國外注冊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惟一有權在巴拿馬注冊外國商標的人。
所謂外國商標,是用來保護在國外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國內商標是用來保護在國內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商品。
當兩個或以上同一商標的擁有者發生沖突時,商標歸屬權屬于第一所有人,如果擁有該商標的時間相同,則屬于第一個注冊該商標的人。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經認證的委托書(用西班牙文); 2、經認證的原屬國法人證明書,或經認證的委托人證明書; 3、電子版;10張商標圖樣; 4、經證明井認證的商標所有人的申請書,其中應包括在其原屬國第一次使用的日期。
若在巴拿馬也已使用,應當注明使用日期; 5、若商標使用于藥品,應當附有衛生委員會證明。
以上所有有關文件均應當在提出申請時同時提交。
(二)審查、公告和復審 1、根據法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業和工業部的工業產權局提出。
每個申請就文件的形式和商標的注冊性進行審查。
若沒有駁回注冊,該商標將在工業產權公告上刊出一次。
在公告后的3個月內沒有異議的,商標將予以注冊。
2、對于被駁回的申請,申請人有權向商業和工業部申請復審一次。
3、如果申請人沒有在一年之內對商業和工業部最后送達的審查意見作出答復,則該申請視為無效。
(三)異議 異議應當在商標公告后的3個月內提出,并且可以基于尚未注冊的在先使用商標,但不能基于異議人已經停止使用的商標。
提出異議時,應當附上經認證的委托書,委托書也可以在異議提出后的2個月內補交。
異議提出后,商業和工業部的主管將作出相應的裁定。
對此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商業和工業部提出復審直至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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