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專局分案申請修訂條款解析,新版商標網上查詢系統試運行的公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5:2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歐專局分案申請修訂條款解析,新版商標網上查詢系統試運行的公告 。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持續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完善專利審查程序,需要對專利優先審查制度進一步完善。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形成了《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公眾可在2024年5月6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
新版商標網上查詢系統試運行的公告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要求,為提升中國商標網服務水平,推動網上查詢系統提速升級,新版商標網上查詢系統于2024年5月5日試運行。
用戶可通過“中國商標網-商標查詢”進行訪問。
歐專局分案申請修訂條款解析
目前,《歐洲專利公約》規定,就所有尚未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即在專利申請授權,駁回或撤銷前,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請;而修訂條款實施之后,提交分案申請的期限將會明顯縮短,分案申請要以原專利申請為基礎,且與原申請享有相同的申請日。
申請人可以提交與原專利申請有關的分案申請,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自愿分案”申請的程序中,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審查部門發出的對最初申請 (“earliest application”)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后的24個月的時限終止日前提交分案申請,但對審查部門發出的檢索意見通知書不等同于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因此也不構成期限的開始。
所謂最初申請是《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36(1)(a)所指的最早申請(“earliest application”); 2、在“強制分案”申請的程序中,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審查部門對最初申請不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82條有關發明單一性規定發出的異議通知后的24個月內,同時異議通知書中第一次具體指出其權利要求缺乏單一性,才可對未結案的之前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審查部門發出檢索意見通知書不等同于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因此不構成期限的開始,但從申請人第一次與與審查部門就該申請有單一性缺陷問題進行討論開始,便可構成強制分案申請的期限的開始。
所謂之前申請是《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36(1)(b)中所指的即最直接的先前申請(“earlier application”)。
最初申請(“earliest application”)和之前申請(“earlier application”)雖然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如果僅指第一次分案申請,那這兩種概念都指同一申請。
這次修訂案不僅對分案申請的期限做了限定,還對分案申請的語言也做了修改。
目前歐專局分案申請條款中規定,分案申請的語言必須是歐專局規定的三種官方語言,即英語、法語和德語,而從2010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修訂條款之后就可以以在先申請文件的非歐專局規定的官方語言提交,翻譯文本可以在隨后的兩個月內補交。
在修訂條款實施期間,歐專局為了避免一刀切的原則,規定了過渡條款。
若提交分案的兩年期限在2010年4月1日時屆滿,仍可在6個月的寬限期內提交,即2010年10月1日之前提交;若提交分案申請的兩年期限在2010年4月1日仍然有效,那么生效期不超過6個月,必須也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提交。
因此,對于目前尚未審結的歐洲專利申請,最好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對是否需要在歐洲提出分案申請作出決定。
對于此次歐專局分案申請的修訂,一些專家持樂觀態度,認為這樣會減少申請人濫用分案申請制,進而確保專利的法律確定性和有效性;但也有一些專家認為該法案出臺的時間不成熟,由于分案申請期限的大幅縮短,而專利申請人為了確保安全,可能會提交一份或者多份的分案申請,這毫無疑問會引起歐專局分案申請量的劇增,從而加大檢索部門和審查部門的工作量,甚至會造成歐專局專利申請的癱瘓。
歐專局關于分案申請的修訂條款即將實施,究竟這次變革是否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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