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各種期限,專利申請中的期限及期限的延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08 17:13:0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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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中的期限及期限的延長
專利申請的期限主要分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兩大類,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專利局的審查人員、事務處理人員等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做出的各種通知決定中,指定申請人、專利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答復或進行某種行為的期限。
一般情況下,只可對指定期限進行延長,但是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下,可分別對法定期限進行延長和對指定期限不予延長:
(1 )請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歸屬權的糾紛未能結案,從而導致有關程序需要繼續中止的,請求人應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
(2)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大部分的法定期限以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為起算日,部分法定期限及全部的指定期限以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為起算日。
屆滿日即期限起算日加期限,屆滿日當天為截止完成日,若屆滿日落入法定休假日,則需往后延至非休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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