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申請過程,什么是對于專利的臨時保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10 16:03:1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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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的申請過程:
提交申請: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初審: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后進行初步審查。
提前公布:初步審查后即行公布。
實質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授權登記:審查通過后,授權發給發明專利證書。
需要提交的文件:
請求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說明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權利要求書:說明發明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說明書附圖:發明專利常有附圖,如果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什么是對于專利的臨時保護?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知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依照這一法律規定,在專利尚未授權時,當除申請人外的其他人實施了同樣的發明方案時,無論這項方案是自主研發的還是通過公布的專利文件獲得的,由于專利尚未生效,申請人都無權以侵犯專利權為由進行維權,這對于申請人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
于是,“臨時保護”的概念應運而生。
臨時保護對處在專利文件公布后到正式授權前的這一段時間的發明專利給予保護。
我國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這樣,既避免了有人鉆空子實施技術方案導致申請人的權益遭到損害,又考慮到了發明申請在實質審查中可能遭遇駁回而不能與已授權的專利一樣保護的情況。
本質上說,臨時保護是對發明專利的一種非正式的保護,它與專利保護之間的差異還是很明顯的。
獲得授權公告后的發明專利才能享受專利保護,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即構成侵權。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而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即臨時保護時期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就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問題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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