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一個人好還是兩個人好,專利法第三版解讀:專利先申請原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1-15 15:23:5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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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對申請人數量沒有限制。
專利申請一個人還是兩個人,取決于具體情況。
貢獻度:如果發明是由一個人獨立完成的,那么一個人申請專利可能更合適。如果發明是由兩個人共同完成的,那么兩個人一起申請專利可能更合適。
合作方式:如果兩個人是合作關系,共同研究和開發發明,那么他們可以一起申請專利。如果兩個人沒有合作關系,或者其中一個人只是提供咨詢或協助,那么只有主要發明人可以申請專利。
權益分配:如果兩個人共同申請專利,他們需要協商好權益分配。這可以通過簽署協議或共同簽署專利文件來實現。
專利法第三版解讀:專利先申請原則
專利法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解釋】對本條的修改在于增加了第一款,本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專利權的基本含義是賦予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實施其發明創造的權利。
對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無論是同一人提出兩件以上專利申請,還是不同人分別提出兩件以上專利申請,即使在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情況下,也不能授予兩項以上專利權,否則在這些專利權之間就會發生沖突。
這就是“禁止重復授權原則”。
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這就是“先申請原則”。
“先申請原則”也能起到防止重復授權的作用,但是它僅僅涉及“禁止重復授權原則”所要防止的一種情況,對同一人同日或者先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兩份以上專利申請,以及對不同人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兩份以上專利申請的情況均未涉及。
為了彌補上述規定的不足之處,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實施條例》時,在原第十二條中增加了一款,規定為“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該款規定涵蓋了重復授權的所有情況,從而全面、準確地確立了“禁止重復授權原則”。
2022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實施條例》時,又將該款規定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
然而,由《專利法實施條例》規定更為上位的“禁止重復授權原則”,而《專利法》規定相對下位的“先申請原則”,在法律位階上看不甚妥當。
基于此,本次修改將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上升為本條第一款第一句,并在措辭上進行了完善。
在20世紀90年代,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數量持續增加,而審查員嚴重不足,導致出現了較為嚴重的申請積壓現象,一些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等待6-7年才能被授予專利權,引起了申請人和社會公眾的強烈反響。
為了及時解決這一問題,在未修改《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條例》的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了一項措施,即允許同一申請人同日或者先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由于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僅進行初步審查,能夠很快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此申請人可以就其發明創造及時獲得專利保護;在對其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符合授權條件的,只要該申請人聲明放棄其已經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就可以授予其發明專利權,因此申請人可以就其發明創造獲得更長期限的專利保護。
該措施較為有效地緩解了專利申請積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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