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作木擅自制作銷售注冊商標標識案,貴港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合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21:2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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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作木擅自制作銷售注冊商標標識案
案情簡介 1993年以來,謝作木先后多次從浙江省金鄉鎮販運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到廣西玉林市銷售。
謝購時假冒“鳳凰”自行車商標標識16900套,每套0.56元;購進假冒“茶花山”礦泉水商標標識130000枚,每枚0.012元;購進假冒“海天”牌生抽王醬油商標標識3600套,每套0.05元。
此外,還購進了一批其他標識。
1993年以來,謝以每套0.80元到0.90元的價格,賣給玉林市陸某等4人假冒“鳳凰”自行車商標標識9500套;以每套1元的價格賣給玉林市黃某等2人假冒“鳳凰”自行車商標標識4000套。
以上共銷售假冒商標標識13,500套,銷售款12,050元,從中獲利4900元。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謝作木銷售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違反了《商標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屬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第(1)、(2)項及第2款的規定,做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 收繳在扣的假冒“鳳凰”自行車商標標識3400套、“茶花山”礦泉水商標標識130000枚、“海天”牌生抽王醬油商標標識3600套及其他標識一批。
二、 處以10880元罰款。
貴港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項目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單位(甲方):貴港市科學技術局 承擔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管理單位(丙方):__________ 貴港市科學技術局 第一條 貴港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填承擔單位)及(以下簡稱丙方,填受委托管理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廣西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劃項目管理和科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順利完成貴科業字[____]__號文件下達的貴港市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劃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項目),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項目實施期限為自____年___月至____年__月,乙方按以下要求完成本項目: 1??傮w目標和主要研究開發內容(包括研究解決的問題、技術關鍵及創新內容) 2??己酥笜? (1)技術指標(包括形成的專利、新技術、新產品、新裝置、論文專著等數量、質量指標及其水平等) (2)主要經濟指標(包括技術及成果應用所形成的小試、中試、生產線年生產規模、經濟效益、示范基地數量指標等) 第三條 本項目實施的計劃進度目標: 時 間 階段目標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跨國專利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一、 1、簽訂跨國專利合同之前要學會利用專利文獻來規避風險 2、擅自規定“減免稅”待遇問題 3、正確對待條款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 二、 (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于不能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4)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條四款所規定的實用性; (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 (6)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與創造性; (7)權利要求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規定,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保護的范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個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的技術方案; (8)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9)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10)權利要求書是否沒有單一性; 三、 向國知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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