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明鎮工業總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深圳華深達實與深圳賽飛數碼商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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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深圳公明鎮工業總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深圳華深達實與深圳賽飛數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
深圳公明鎮工業總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廣 東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宏億發塑膠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宏億發公司)。
地址: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南門墩金運路38號大埔陶瓷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張文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紹祥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寶安區公明鎮工業總公司超然塑膠制品廠(下稱超然廠)。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公明鎮田察工業區。
負責人:吳桂興。
委托代理人:唐映松,該廠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旭明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超然制品廠有限公司(下稱超然公司)。
地址:香港新界葵涌打磚坪街49-53號。
法定代表人:劉超然。
委托代理人:段旭明 。
委托代理人:唐映松,寶安區公明鎮工業總公司超然塑膠制品廠經理。
原審被告:聯通黃頁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稱聯通黃頁深圳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茂商業中心4層。
負責人:陳鍍,該公司總裁。
原審被告:聯通黃頁信息有限公司(下稱聯通黃頁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白石橋路15號光大國信大廈32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曉芒,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張清理,基本情況不明。
上訴人宏億發公司因與超然廠、超然公司及張清理等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知產初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聯通黃頁深圳2002工商消費分類指南》是聯通黃頁深圳公司出版發行,宏億發公司在該電話簿的廣告部分刊登了一頁彩色廣告,宏億發公司刊登的廣告所涉及的六幅作品與超然廠和超然公司主張的六幅攝影作品相同。
宏億發公司刊登的涉嫌侵權廣告是由張清理負責設計完成。
宏億發公司支付了涉嫌侵權廣告的廣告費及設計費等,這些事實,當事人沒有爭議,法院予以確認。
對當事人爭議的超然廠和超然公司是否為其主張的六幅作品著作權人問題。
經審理查明超然廠和超然公司在本案主張的六幅作品為其對商品或者商品包裝物的攝影作品。
超然廠和超然公司主張其擁有作品著作權的證據為:超然公司于1998年委托香港敏達傳藝公司設計并印刷的廣告彩頁,2000年委托深圳市方加圓企業形象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并印刷的彩頁。
上述兩份彩頁有超然公司和超然廠的署名。
超然廠和超然公司同時提供了其中四幅作品的反轉片。
宏億發公司等認為超然廠和超然公司的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其是所主張的六幅作品著作權人,但沒有提供他人是該六幅作品著作權人的證據。
為此,法院確認超然廠和超然公司是其主張的六幅作品的著作權人。
深圳華深達實與深圳賽飛數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
廣 東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賽飛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賽飛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航路都會100大廈銀都座17C。
法定代表人:路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西湖。
委托代理人:丘俊平。
上訴人(原審被告):路軍,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龍崗區龍華民治大道665號萬眾城9樓。
委托代理人:許西湖。
委托代理人:丘俊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華深達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深達實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車公廟天安數碼城天祥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柳和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魏鄖明。
委托代理人:梅之風,華深達實公司職員。
上訴人賽飛公司、路軍因與被上訴人華深達實公司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0 年 2 月 16 日 , 深圳華潤達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冊登記成立,經營范圍:開發、生產經營智能識別設備及應用系統軟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
2003 年 l 月 30 日 , 深圳華潤達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華深達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 2 日,賽飛公司注冊登記成立,股東為路軍、向永武,路軍是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與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2000 年 4 月 14 日路軍入職華深達實公司。
2000 年 5 月 l 日,路軍與華深達實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路軍從事銷售工作;2001 年 5 月 1 日 , 路軍與華深達實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路軍從事工程師工作;2002 年 12 月 13 日 , 路軍與華深達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路軍在營銷中心從事銷售工作,該合同期限自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l0 月 31 日,路軍實際離職時間為2003 年12月26日。
路軍參與了華深達實公司與富士康企業集團及其相關企業之間的多項工程項目。
2001 年 1 月 l 日 , 路軍與華深達實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該協議第3條第4款中約定: 乙方(即路軍)承諾,其在甲方(華深達實公司)任職期間,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在與甲方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以股東、合伙人等方式設立企業)內任職, 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合同中所稱的職務,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華深達實公司在法庭審理中指出本案請求保護的商業秘密包括華深達實公司與富士康企業集團及關聯企業之間簽訂的工程合同、采購合同、分包合同及其內容,產品的中標價格、實際交易的產品種類、數量,與華深達實公司簽訂合同的相對應客戶的具體名稱,產品售后服務,工程名稱以及華深達實公司在競標、中標過程中所掌握的富士康企業集團各個部門的工作職責、具體聯系人等。
華深達實公司為證明其與富士康企業集團關聯企業之間有業務往來,以及路軍接觸和掌握華深達實公司的經營信息提供證據如下:1、2000 年 11 月 8 日,富士康企業集團給華深達實公司的《 F7食街售飯系統采購規范書》, 該規范書是富士康企業集團制作好交給華深達實公司, 再由華深達實公司進行報價。
路軍代表華深達實公司作為報價單位簽名;2、2000 年11月9日,華深達實公司與鴻準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富士康企業集團關聯企業)簽訂的《固定資產采購合同》。
合同是由鄭先學簽訂, 路軍在華深達實公司報價清單上簽名;3、2001 年 4 月 16 日,華深達實公司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固定資產采購合同》。
合同簽訂人是鄭先學, 華深達實公司方報價人是路軍;4、 2001 年 7 月 24 日,華深達實公司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固定資產采購合同》,經手人是鄭先學,合同報價人是路軍;5、2001 年 9 月 21 日,華深達實公司與鴻準精密模具(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固定資產采購合同》。
路軍在華深達實公司的報價單上簽名,是該項目負責人;6、2002年1月l 4日,華深達實公司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書》。
該項目也是由路軍代表華深達實公司經手簽訂;7、2002年2月22日,華深達實公司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書》,項目名稱為富士康企業集團華南知識產權門禁考勤系統。
路軍代表華深達實公司與合同相對方簽訂;8、2002 年 7 月 l 日,華深達實公司與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富士康企業集團關聯企業)簽訂的《固定資產采購合同》,路軍代表華深達實公司與合同相對方簽訂;9、2002年11月11日,華深達實公司與富士康精密組件(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書》;10、2002 年 11 月 20 日,華深達實公司與 FOX CONN (北京)(即富士康企業集團關聯企業)簽訂《一卡通系統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點是北京盈科中心(富士康北京廠區),發包方是華深達實公司,承包方是北京瑩德嘉電子有限公司。
證據證明華深達實公司從富士康企業集團承接工程后,將工程分包給北京瑩德嘉電子有限公司,工程的內容:負責一卡通的設備安裝指導和系統的調試,負責分包商及用戶的技術培訓,工程總造價是34084元;11、2002 年11月30日,華深達實公司和富士康精密組件(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書》;以上證據9-11的合同均由路軍代表華深達實公司與合同相對方簽訂。
12、2002年12月2日,華深達實公司作為施工單位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 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承攬合同書》。
路軍代表華深達實公司與合同相對方簽訂;13、華深達實公司給北富廠一卡通系統報價單兩張。
路軍為華深達實公司方報價人;14、華深達實公司給富士康盈科中心門禁系統的報價。
路軍為華深達實公司方報價人;15、兩張維修單,有路軍的簽名。
證明路軍是掌握華深達實公司與富士康企業集團相關企業之間工程維修方面的價格以及維修方式。
路軍等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據此原審法院認定富士康企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是華深達實公司的長期客戶, 路軍參與了華深達實公司與富士康企業集團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路軍等為證明華深達實公司明知和認可路軍成立賽飛公司以及同意賽飛公司經營業務提交的證據如下:1、2003年8月l1日,華深達實公司與賽飛公司簽訂的《一卡通系統工程分包合同》。
路軍作為華深達實公司的代表簽名。
路軍以此證據證明華深達實公司不但同意其從事業務,還主動與賽飛公司經營業務。
2、2003 年 8 月 8 日, 華深達實公司的《出庫/發貨單》,收貨單位是賽飛公司。
以此證據證明華深達實公司將涉案產品銷售給賽飛公司, 再由賽飛公司對外完成工程。
3、2003 年11 月 3 日,華深達實公司以變更前的名稱向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 有限公司出具《切結書》,該證據證明華深達實公司要求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將華深達實公司承建的門禁系統工程款項匯入賽飛公司。
路軍作為華深達實公司方聯系人在《切結書》上簽名。
華深達實公司在法庭上不確認《切結書》的真實性, 認為其公司已于 2003 年 2 月更換了新公章,而《切結書》使用的是舊公章。
原審法院對在《切結書》上簽名的華深達實公司方負責人鄧欣進行調查,鄧欣確認《切結書》是真實的,指出《切結書》使用舊名稱和舊公章是因為《切結書》針對的老客戶,老客戶不了解華深達實公司新名稱,而使用舊名稱和舊公章。
據此原審法院對《切結書》證據予以確認。
路軍等以此證據證明華深達實公司知道賽飛公司成立的事實,并利用賽飛公司的帳號代替華深達實公司收取款項。
4、華深達實公司給賽飛公司出具的 17 張發票。
發票證明賽飛公司于2003年7月至8月期間向華深達實公司購買“控制器”、“IC 控制器”、“門禁控制器”、“考勤機控制器”、“考勤機”、“主板”、“電源線”、“射屏線”、“門禁考勤軟件1。
0”、“門禁機”、“售飯機”、“消費機”、“感應器”等產品, 同時證明華深達實公司向賽飛公司支付過兩次維護費。
賽飛公司以上述證據證明華深達實公司知道該公司的存在, 同意兩被告從事此類業務經營。
華深達實公司堅持未同意被告經營與華深達實公司同類的業務, 并認為華深達實公司與被告之間有業務,也是路軍在蒙騙華深達實公司,華深達實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華深達實公司不知道路軍是賽飛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原審法院依據華深達實公司的申請,依法作出了證據保全的民事裁定,復制了賽飛公司分別于2003年7月17日和2003年8月26日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書》兩份,以及相關的財務資料。
2003年7月l 7日簽訂的合同內容為“考勤系統工程”;2003年8月26日簽訂的合同內容為“消費系統工程”。
法院保全的證據證明賽飛公司在2003年7月以后與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有業務關系,其業務內容與華深達實公司和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的業務同類。
深圳南洋貿易侵犯福建輕工進出口集團商標專用權
案情簡介 深圳市工商局對深圳南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洋公司)存放在深圳市中銀公司的1833箱“白鴿”塑料拖鞋進行了封存。
經查實: 南洋公司共購進“白鴿”塑料拖鞋4014箱,總貨款為117.68萬元。
其中向福州華僑塑料廠購進1830箱,貨款為62.44萬元;向福州第二塑料廠購進1019箱,貨款為37.22萬元;向泉州華僑塑料廠購進530箱,貨款為18.02萬元。
除封存的1833箱以外,其余2181箱已銷售,銷售金額為78.50萬元。
深圳市工商局認為,使用在塑料拖鞋上的“白鴿”商標是福建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在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南洋公司從對“白鴿”注冊商標沒有合法使用權的福州華僑塑料廠、福州第二塑料廠、泉州華僑塑料廠購進“白鴿”塑料拖鞋進行經銷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1994年3月12日,深圳市工商局根據《商標法》第39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對南洋公司經銷“白鴿”塑料拖鞋的侵權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2。消除被封存商品上的商標標識; 3。對已銷售的2181箱“白鴿”塑料拖鞋處以非法經營額78.50萬元40%的罰款,罰款額為31.40萬元;對庫存的1833箱處以非法經營額61.75萬元20%的罰款,罰款額為12.35萬元。
兩項罰款合計43.75萬元,繳交該局上交國庫。
對神州華僑塑料廠、福州第二塑料廠、泉州華僑塑料廠的商標侵權行為,移送福建省工商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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