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宏電腦訴北京中科遠望侵犯其軟件著作權案,十大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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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北京微宏電腦訴北京中科遠望侵犯其軟件著作權案,十大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保護現新變化
北京微宏電腦訴北京中科遠望侵犯其軟件著作權案
「案情」 原告:北京市海淀區微宏電腦軟件研究所。
被告:北京中科遠望技術公司。
北京市海淀區微宏電腦軟件研究所(下稱微宏研究所)開發完成了unfox軟件,并于1992年6月15日取得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登記號為920009。登記證書載明:著作權人系微宏研究所,推定自1991年10月21日起享有該軟件著作權。
該軟件登記情況已于1992年6月16日在《中國計算機報》上向社會公告。
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起向社會銷售編有加密程序的unfox軟件。
1992年9月間,北京中科遠望技術公司(下稱遠望公司)下屬的黑馬產品部未經微宏研究所許可,將unfox軟件列入其軟件產品目錄,在全國計算機產品展銷會上向外報價推銷,又于9月28日、11月9日現場復制已經解密的unfox軟件,并以380元、340元的價格向外銷售兩盤,銷售貨款入遠望公司帳戶,出具的發票加蓋了遠望公司財務專用章。
1992年11月9日,微宏研究所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遠望公司未經其許可,將unfox軟件列入自己的產品對社會宣傳,并且自行銷售不加密的unfox軟件,影響了其銷售市場,故請求判令遠望公司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已發生的銷售損失及將發生的銷售損失共186057.99元。
遠望公司辯稱:我公司與黑馬產品部是合作關系,侵犯微宏研究所權利的是黑馬產品部,應由黑馬產品部承擔責任。
「審判」 訴訟中,法院委托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與微電子發展研究中心對遠望公司銷售的unfox軟件進行技術鑒定,結論為:樣本中的兩個執行程序除了約10%左右的目標碼之外,無論是程序的名稱、執行結論、目標碼的大部分、說明文件的名稱和內容均與微宏研究所unfox軟件相同。
審理中,海淀區人民法院委托審計事務所對微宏研究所unfox軟件的銷售進行了審計鑒定,結果表明,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將unfox軟件投放市場后銷量呈上升趨勢,其中1992年9月月銷售達33盤,1992年10月銷量銳減,1993年2月銷量為0,整個銷售期間共銷售105盤,平均每盤售價為412元。
根據上述審計結果,以微宏研究所1992年9月銷售的33盤為月銷量的標準,計算出微宏研究所1992年10月至判決作出日可銷售的總盤數,減去實際銷售數,即為微宏研究所因遠望公司侵權而少銷售的盤數,再乘以每盤的平均利潤,同時酌情扣除影響微宏研究所銷量的其他因素(如過節放假),計算出微宏研究所的實際經濟損失為46000元。
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微宏研究所對其開發并已登記注冊的unfox軟件享有著作權。
遠望公司未經微宏研究所許可,公開把unfox軟件列入其軟件產品目錄向外報價推銷,并且采取現場直接復制方法對外銷售解密的unfox軟件,該行為違反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侵犯了微宏研究所對unfox軟件享有的著作權。
微宏研究所起訴主張判令遠望公司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應予支持,賠償數額可根據微宏研究所的銷售損失情況酌定。
遠望公司辯稱應由黑馬產品部獨立承擔責任一節,因黑馬產品部直接以遠望公司名義對外銷售unfox軟件,并使用其發票,故該侵權行為應視為遠望公司所為,由此而產生的侵權民事責任亦應由遠望公司承擔,遠望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1993年2月23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八)項之規定。
判決:一、遠望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復制、銷售“unfox2.1反編譯博士V2.1”計算機軟件;二、遠望公司賠償微宏研究所經濟損失費46000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萬分之三支付滯納金;三、遠望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中國計算機報》一版位置,刊登經本院審核的啟事,向微宏研究所賠禮道歉。
宣判后,微宏研究所和遠望公司均未上訴。
十大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保護現新變化
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 》白皮書,公布 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10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 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反映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成果以及相關領域發生的新變化。
在最高法公布的全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中, 因違法使用工業鹽水生產醬油產生的“醬油門”事件而引發的“威極”醬油案,廣受關注的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訴前行為保全案名列其中。
還有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 “奧特曼”著作權糾紛案、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IDC公司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上訴案、“金駿眉”通用名稱商標行政糾紛案等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其中“金駿眉”通用名稱商標行政糾紛案,為國內企業的創新發展和知產保護提供了借鑒。
北京高院在對武夷山市桐木茶葉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某茶葉有限公司“金駿眉”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進行審理時,認定“金駿眉”是一種紅茶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不應作為商標注冊。
北京高院為什么要糾正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否定一審判決? 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主審法官周波:一旦某茶葉公司的“金駿眉”商標最終獲得注冊,那么其他人就沒有使用“金駿眉”字樣的作為商標使用的權利。
在“金駿眉”商標獲得初審公告的情況下,市場上眾多的茶農、茶企在紛紛推出各自品牌“金駿眉”、想搶占高端紅茶市場的同時,其實也是面臨著被推上法庭被告席的潛在風險。
那么通過這次我們的法院的裁判,“金駿眉”最終是被認定為約定俗成的紅茶通用名稱,對國內紅茶市場、相關行業以及消費者無疑將產生巨大的影響。
行為保全措施運用可減少權利人損失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更多新問題,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司法實踐證明,行為保全措施的運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權利人的損失。
行為保全制度是新《民事訴訟法》增設的一項重要制度,司法實踐中通常稱之為“訴前禁令”。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天發布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訴前行為保全案等五起典型案例,詳細說明了這項新制度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
數據顯示,近十年來北京二中院審理了20件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幾乎占到北京此類案件的一半。
涉及書信手稿能否拍賣、演唱會曲目能否表演、以及企業字號、醫藥用途發明等糾紛。
其中,錢鐘書書信手稿即將被拍賣,楊絳先生通過多種渠道,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她享有著作權的私人書信手稿,但制止無效。
北京二中院收到她的申請后,及時審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責令拍賣公司不得實施相關侵權行為。
前不久,相關著作權糾紛楊絳終審勝訴,訴前禁令推動了全社會特別是收信人對于發信人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保護,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北京二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張庭長介紹,收到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48小時內,法院要重點審查四個因素來確定能否發出禁令。
張庭長:侵權的可能性,如果不采取這個措施的話,會不會對權利人的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對社會公共利益會不會造成影響;當然第四個要考慮的就是擔保的問題。
北京二中院副院長宿院長分析,當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仍然非常嚴重,有些領域根本沒有扼制,法院正在研究如何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的制度,保護知識產權。
華納唱片訴北京唐人街餐飲侵犯音樂著作權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永安里靈通觀5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納唱片有限公司(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尖沙咀中間道18號半島寫字樓大廈12樓。
上訴人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簡稱唐人街公司)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46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04年2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唐人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郭富城呼風喚愛卡拉OK精選1997 2VCD》光盤中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作品形式。
根據涉案MTV光盤彩封上標注的版權標記,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涉案MTV作品的創作完成人,唐人街公司對于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涉案MTV 作品制作人的身份不持異議,因此應認定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對涉案MTV作品享有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唐人街公司未經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許可,放映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涉案三首MTV作品,侵犯了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中的放映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唐人街公司自案外人處購買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庫,但其放映行為并非為個人欣賞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其放映行為應當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唐人街公司提出其放映的涉案作品來源于自案外人處購買的曲庫,其不應就此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請求判令唐人街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和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的主張,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關于賠禮道歉的方式,應根據唐人街公司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予以確定。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鑒于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參考 MTV作品在香港卡拉OK歌廳的使用費標準確定本案賠償請求數額,依據不足,本院將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參考相關作品使用的付酬標準,綜合考慮唐人街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唐人街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數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唐人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未經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許可,不得放映涉案《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作品的行為;二、唐人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文化報》上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向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本院核準,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北京唐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負擔);三、唐人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二萬三千元;賠償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一萬五千元;四、駁回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唐人街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三項,如認定涉案MTV為作品,僅應賠償二百一十九元。
其上訴理由為: 1、MTV只是錄制、傳播歌詞歌曲作品的一種手段,屬于錄音錄像制品,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作為MTV的制作人,不享有許可他人放映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2、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為涉案MTV的制作者,不能證明其為著作權人。
3、國際唱片業協會亞太地區負責人饒銳強“平均一個包房播放使用費一天 5元左右”的說法是這個行業在中國市場MTV播放權價格的一般行情,另本案沒有必要選擇登報賠禮道歉的方式。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1997年,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制作發行了《郭富城呼風喚愛卡拉OK精選1997 2VCD》光盤。
該光盤含24首MTV,其中包括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該光盤背面彩封標注有“ P ? 1997 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
該光盤開始播放時,屏幕上出現“PRESENTED BY WARNER MUSIC HONG KONG”字樣;涉案3首MTV播放時,在屏幕左上角均出現“WARNER MUSIC HONG KONG”字樣,且《愛的呼喚》、《有效日期》曲目名稱下載明:“OP:Davy Music (admin。 by Warner/Chappell Music H。K。 Ltd。)/ Warner/ Chappell Music H。K。 Ltd。”;《聽風的歌》曲目名稱下載明:“BMG Music Publishing H。K。 Ltd。/ Warner/ Chappell Music H。K。 Ltd。”,其中OP為Original Publisher的縮寫,意為原始發行人。
唐人街公司以卡拉OK形式播放了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主張著作權的《愛的呼喚》、《有效日期》、《聽風的歌》三首MTV。
2000年9月20日,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根據與北京昆達星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定貨合同書》,自北京昆達星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買“全電腦KTV視頻點播系統”一套,該系統包括播控中心設備、前臺中心設備、點歌客房設備、網絡設備等,其中播控中心設備包括“5000首專用曲庫”一套。
涉案三首MTV包含在其所購買的上述專用曲庫中。
2002年5月31日,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更名為唐人街公司。
唐人街公司稱其 KTV包間約為70間,營業面積約為1000平方米。
2003年7月17日,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出具證明。
該證明載明:該協會各會員公司對其創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廳等娛樂場所提供商業性優先使用時,慣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許可,使用期為1個月至3個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費亦由港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
其后,會員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經由會員授權公開放映之場所使用。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本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支出調查、公證、認證費用港幣11 190元,在北京支出公證費和翻譯費人民幣1000元,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萬元。
本院認為:是否包含創作,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重要條件。
作為鄰接權對象的錄像制品是對表演或其他景象、形象、聲音進行簡單、機械的錄制產生的,它只是忠實地錄制現存的音像,并不具有創作的成分。
而涉案三首MTV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導演、演員、攝影、剪輯、服裝、燈光、特技、合成等創造性勞動,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創作,是視聽結合的一種藝術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
原審法院認定涉案三首MTV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是正確的,上訴人唐人街公司關于MTV屬于錄音錄像制品、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不享有許可他人放映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主張不能成立。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涉案《郭富城呼風喚愛卡拉OK精選1997 2VCD》光盤彩封及涉案三首MTV在播放時均有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署名,上訴人唐人街公司對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為涉案三首MTV制作人的身份亦予以承認,因此可以認定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訴人唐人街公司主張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華納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MTV的制作者、不能證明其是著作權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唐人街公司未經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許可,放映涉案三首MTV,侵犯了華納唱片有限公司的著作權,原審法院判決判令上訴人唐人街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和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是正確的。
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參考相關作品使用的付酬標準,綜合考慮上訴人唐人街公司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方式、持續時間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上訴人唐人街公司賠償損失和因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數額并無不妥。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微宏電腦訴北京中科遠望侵犯其軟件著作權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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