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的行使如何進行,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轉讓如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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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的行使如何進行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的行使如何進行呢?下面 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guī)硪欢ǖ膸椭?br />
一、在先使用權的性質 眾所周知,目前大多數實行專利制度國家的國家實行先申請制度,我國亦不例外。
我國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了先申請制度。
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對于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僅授權于最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符合專利法意義上的申請的人。
事實上,在先申請制度下,最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并不一定是最先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人,也不一定是最先實施該創(chuàng)造的人。
此外,申請專利權是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以公開其技術的代價來換取一定時間的壟斷權的方式來實現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成果的保護,然而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成果的保護手段并不只是申請專利一種。
某些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出于商業(yè)競爭的需要,可能采用其他的方式(如商業(yè)秘密)來保護其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因此,在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時,他人有可能已經作出了相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已經制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已經在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該該產品或實施該方法投入了相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顯然,在先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在獨立地作出了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情況下,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應當享有獨立實施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施權,換言之,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對其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施權并不應當因在后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所獲得的專利權而終止。
專利權作為在后所取得的權利,并不能損害在此之前他人已經合法取得的權利。
對此,我國憲法與民法通則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民法通則》則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在先使用權實質上的法律來源并非是來源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相反,我國專利法是為了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精神和規(guī)定,以在先使用權來限制專利權。
二、在先使用權的合理行使 在先使用權的行使顯然會導致在先使用權人與專利權人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如果過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權,那么在先使用權人未能得到其應當享受的合法權利,這對在先使用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權人的權利過大或不受限制,將嚴重破壞專利制度,甚至導致專利制度形同虛設。
因此法律需要對兩者權利予以平衡,確定在先使用權人行使在先使用權的合理尺度。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將在先使用權人合理行使其在先使用權的范圍限定在“原有范圍”內。
對于“原有范圍”的理解,目前國內大多數學者系以定點量化的方式來確定,即以專利申請日為分界點,在該日前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專用設備的實際生產數量和生產能力的范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原有范圍,是指專利申請日前所準備的專用生產設備的實際生產產量或者生產能力的范圍。
[1] 但是,這樣的界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在先使用權人的在先使用權是基于其合法手段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而獲得,該權利是一項獨立的權利,而在后的專利權應當不能對在先權利的合理行使構成限制。
而判斷是否合理的標準應該看在先權利是否因為在后專利權的存在而涉嫌搭便車,如果是的,則屬于在先使用權的濫用,否則應當認定為屬于對在先使用權的合理使用。
那么,在先使用權人根據生產的需要擴大生產的規(guī)模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呢?從市場經濟一般規(guī)則來看,先用權人在剛剛開發(fā)出新技術時,市場前景一般并不明朗,在先使用權人會比較謹慎地做一些嘗試工作,一般不會進行大規(guī)模生產,而在等到產品推向市場并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在先使用權人預測市場前景比較樂觀的情況下,才會根據市場需要和公司生產需要大量購進所需生產設備,擴大生產規(guī)模。
如果不加分析的將所有在專利申請日后的擴大生產規(guī)模的行為都視為在先使用權的不合理使用的,無疑是要求在先使用權人在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開始市場化時就必須預見到今后若干年的市場前景并以此為依據確定生產規(guī)模,這顯然是不現實的,更何況,市場行為往往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除了市場前景等因素外,在先使用權人的生產規(guī)模還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如資金等因素的影響而不大可能在初期就大規(guī)模化。
因此,在先使用權人根據其生產規(guī)模的需要合理地進行擴大生產規(guī)模應當被認為是對其在先使用權的合理使用。
三、行使在先使用權應注意的問題 行使在先使用權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 1、在先使用權人所使用的技術應當是通過在先使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的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抄襲、剽竊或其他不正當的方式獲得的。
2、在先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僅限于產品制造者。
對于使用和銷售者不適用在先使用權。
3、在先使用權僅限在先使用權人本人行使,不能用來入股或轉讓,但是在先使用權連同企業(yè)一并轉讓的除外。
四、專利權在先使用權的規(guī)定 所謂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其行為按照專利法規(guī)定不視為侵權。
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并且應當一直延續(xù)到申請日后。
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guī)模。
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guī)模范圍內繼續(xù)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
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轉讓如何轉讓
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轉讓如何轉讓呢?下面 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guī)硪欢ǖ膸椭?br />
一、在先使用權的轉讓 在先使用權的行使顯然會導致在先使用權人與專利權人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如果過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權,那么在先使用權人未能得到其應當享受的合法權利,這對在先使用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權人的權利過大或不受限制,將嚴重破壞專利制度,甚至導致專利制度形同虛設。
因此法律需要對兩者權利予以平衡,確定在先使用權人行使在先使用權的合理尺度。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將在先使用權人合理行使其在先使用權的范圍限定在“原有范圍”內。
對于“原有范圍”的理解,目前國內大多數學者系以定點量化的方式來確定,即以專利申請日為分界點,在該日前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的專用設備的實際生產數量和生產能力的范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原有范圍,是指專利申請日前所準備的專用生產設備的實際生產產量或者生產能力的范圍。
[1] 但是,這樣的界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如前所述,在先使用權人的在先使用權是基于其合法手段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而獲得,該權利是一項獨立的權利,而在后的專利權應當不能對在先權利的合理行使構成限制。
而判斷是否合理的標準應該看在先權利是否因為在后專利權的存在而涉嫌搭便車,如果是的,則屬于在先使用權的濫用,否則應當認定為屬于對在先使用權的合理使用。
那么,在先使用權人根據生產的需要擴大生產的規(guī)模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呢?從市場經濟一般規(guī)則來看,先用權人在剛剛開發(fā)出新技術時,市場前景一般并不明朗,在先使用權人會比較謹慎地做一些嘗試工作,一般不會進行大規(guī)模生產,而在等到產品推向市場并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在先使用權人預測市場前景比較樂觀的情況下,才會根據市場需要和公司生產需要大量購進所需生產設備,擴大生產規(guī)模。
如果不加分析的將所有在專利申請日后的擴大生產規(guī)模的行為都視為在先使用權的不合理使用的,無疑是要求在先使用權人在作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開始市場化時就必須預見到今后若干年的市場前景并以此為依據確定生產規(guī)模,這顯然是不現實的,更何況,市場行為往往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除了市場前景等因素外,在先使用權人的生產規(guī)模還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如資金等因素的影響而不大可能在初期就大規(guī)模化。
因此,在先使用權人根據其生產規(guī)模的需要合理地進行擴大生產規(guī)模應當被認為是對其在先使用權的合理使用。
二、專利權在先使用權的規(guī)定 所謂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其行為按照專利法規(guī)定不視為侵權。
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并且應當一直延續(xù)到申請日后。
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guī)模。
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guī)模范圍內繼續(xù)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
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三、在先使用權應注意事項 行使在先使用權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 1、在先使用權人所使用的技術應當是通過在先使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的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抄襲、剽竊或其他不正當的方式獲得的。
2、在先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僅限于產品制造者。
對于使用和銷售者不適用在先使用權。
3、在先使用權僅限在先使用權人本人行使,不能用來入股或轉讓,但是在先使用權連同企業(yè)一并轉讓的除外。
專利權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有效:1、質押合同應采書面形式。
2、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述內容的,可以補正。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4、質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6、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7、以動產設質的,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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