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米蘿咖啡訴沙川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兩“榮寶齋”為商標對簿公堂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16:5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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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米蘿咖啡訴沙川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原告東莞市米蘿咖啡飲食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良蓉,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沙川。
原告東莞市米蘿咖啡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米蘿咖啡公司)訴被告沙川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4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莞米蘿咖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鐵軍、被告沙川的委托代理人王旭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莞米蘿咖啡公司訴稱,原告為第3784833號“歐索米蘿ALSOMILO及圖”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第43類,即咖啡館、茶館、餐廳等。
原告在全國范圍內直營或加盟經營的米蘿咖啡西餐廳已有三百余家,米蘿咖啡的企業品牌及米蘿商標已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商譽。
被告未經原告的授權許可,自2008年10月起將“米蘿及圖”商標標識作為其咖啡店的招牌突出使用,并于2009年1月4日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米蘿”文字作為字號突出使用至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商標從事商業經營及擅自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登記為字號突出使用的行為,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給原告的聲譽和商譽帶來損害。
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26萬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沙川辯稱:1、“米蘿”兩個文字并未注冊為商標,原告的注冊商標是歐索米蘿咖啡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文字包含在圖形之內;2、被告使用的招牌是“米蘿咖啡”文字與圖形,且文字與圖形處于并列狀態,在圖形與顏色的設計及文字與圖形的排列組合形式等均與原告的注冊商標不同;3、被告于2009年3月下旬已經不再使用“米蘿”文字,而是更改為“米瀾”文字。
綜上,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廣東省東莞市公證處出具的(2009)東證內字第596號及(2009)東證內字第595號公證書,證明原告擁有第3784833號“歐索米蘿”文字、字母及圖形組合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該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即咖啡館、茶館、餐廳等。
2、被告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資料及江蘇省邳州市公證處出具的(2009)徐邳證民內字第133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的企業字號及其經營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200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發出的關于限期停止商標侵權行為的通知函,及2009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師事務所向被告發出的關于停止侵犯米蘿商標權行為的律師函,證明原告已采取措施對被告的侵權行為予以制止,但被告未采取措施停止侵權,說明被告侵權的主觀故意及侵權的持續狀態。
4、原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5、(2007)鄭民三初字第5號及(2007)豫法民三終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
經過與原件核對,被告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2、4、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據2中(2009)徐邳證民內字第133號公證書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該公證書里的照片顯示的被告招牌上的“米蘿咖啡”文字的顏色、圓形圖形的設計及文字與圖形的排列組合形式等均與原告的注冊商標不同,且該公證書中的申請人與原告不一致;對證據3中的通知函及律師函被告均未收到,其函件的內容無法證明被告存在侵權的事實及侵權的時間。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陳述意見,本院對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4、5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2的關聯性,經本院查明(2009)徐邳證民內字第133號公證書的申請人東莞歐索米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經原告授權,可以使用第3784833號“歐索米蘿ALSOMILO及圖”注冊商標在江蘇省區域內開展自營與加盟經營米蘿咖啡西餐廳業務,故東莞歐索米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對侵犯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申請公證保全,因此對證據2的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對原告提供證據3中的通知函和律師函,因被告不予認可,同時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已簽收的相關證據,因此對證據3中通知函和律師函的真實性及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可。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采信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原告東莞米蘿咖啡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廖良蓉。
2006年8月21日張曉梅取得第3784833號“歐索米蘿ALSOMILO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6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
原告東莞米蘿咖啡公司于2006年10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受讓取得第3784833號“歐索米蘿ALSOMILO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過多年的經營,原告東莞米蘿咖啡公司已在全國多個省市以直營或加盟經營的方式開設了多家米蘿咖啡西餐廳,為相關消費群眾所知曉,其中在徐州市區開設了三家,在睢寧地區開設了一家,且其直營或加盟經營的米蘿咖啡西餐廳的店面招牌大多以并列組合的方式突出使用“米蘿咖啡MILO COFFEE”文字、字母及其注冊商標的圓形圖形,顏色為紅底白字,形成其特有的風格。
被告沙川系邳州市凱迪樂米蘿咖啡廳業主,其經營的邳州市凱迪樂米蘿咖啡廳于2009年1月4日核準開業,核準登記的字號名稱為邳州市凱迪樂米蘿咖啡廳,經營范圍為快餐餐飲服務、咖啡廳。
被告在其經營的咖啡店招牌上以并列組合的方式簡化其企業字號,突出使用了“米蘿咖啡MILO COFFEE”文字、字母及圓形圖形。
另查明,(2009)徐邳證民內字第133號公證書的申請人東莞歐索米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8日獲得原告東莞米蘿咖啡公司授權,可以使用第3784833號“歐索米蘿ALSOMILO及圖”注冊商標在廣東省、江蘇省、山東省區域內開展自營與加盟經營米蘿咖啡西餐廳業務,授權許可使用期限為2008年8月至2022年8月。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應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原告訴請的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我國對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有各自的法律體系。
原告的商標權和被告的企業名稱權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
但并不意味著已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就當然的不侵犯其他權利人的商標權。
判斷企業名稱是否侵犯商標權的核心在于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以及產生誤認或混淆的可能性。
兩“榮寶齋”為商標對簿公堂
提起“榮寶齋”,人們自然會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廠大街,出售名人字畫、文房四寶的“榮寶齋”店,這家有百年歷史的老字號卻因遠在湖北武漢的另一家“榮寶齋”要注冊“榮寶齋”商標而作為第三人,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起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內。
3月9日上午,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武漢市“榮寶齋”訴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和第三人北京“榮寶齋”不服商標行政裁定行政訴訟案。
原告武漢市“榮寶齋”訴稱,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關于第1744594號 “榮寶齋(繁體)及圖形”商標爭議裁定書》認為第三人北京“榮寶齋”注冊的三種“榮寶齋”商標為馳名商標,武漢“榮寶齋”申請注冊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撤銷了其商標,武漢“榮寶齋”認為這樣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也存在相應的錯誤,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其主要理由是:商評委的裁定沒有就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復制、摹仿馳名商標進行評述,程序不當;認定北京“榮寶齋”為馳名商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商標分類注冊的分類保護的原則,武漢“榮寶齋”認為其注冊“榮寶齋(繁體)”商標并無不當。
同時,武漢“榮寶齋”還認為,即使北京“榮寶齋”注冊的三類商標已具備馳名商標標準,也不能證明其在武漢“榮寶齋”申請注冊時就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標準,不能撤銷武漢“榮寶齋”善意、在先注冊的爭議商標。
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認為,其作出的《關于“榮寶齋(繁體)及圖形”商標爭議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理由是:武漢“榮寶齋”申請注冊的“榮寶齋”商標及圖案與北京“榮寶齋”注冊的商標構成近似,是復制摹仿了第三人“榮寶齋”的商標;北京“榮寶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類宣紙、明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冊了繁體“榮寶齋”商標,該商標雖然期滿沒有續展,但在商標有效期間,北京“榮寶齋”于2001年4月在第16類宣紙等商品上的申請注冊了三個引證商標。
據此,可以認定北京“榮寶齋”在第16類宣紙等商品上的繁體“榮寶齋”商標專用權可視為延續的;北京“榮寶齋”商標作為有百年歷史的老字號,經過長期使用,其木版水印、裝裱字畫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做出了貢獻,“榮寶齋”作為老字號和商標被公眾廣泛知曉并享有很高聲譽,根據北京“榮寶齋”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在武漢“榮寶齋”申請注冊前,北京“榮寶齋”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
武漢“榮寶齋”申請注冊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將武漢“榮寶齋”與北京“榮寶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混淆,從而使北京“榮寶齋”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武漢“榮寶齋”申請注冊商標應予以撤銷。
作為第三人的北京“榮寶齋”在答辯時,指出,武漢“榮寶齋”搶注其商標的行為是雞鳴狗盜行為。
據北京“榮寶齋”的代理人介紹,其在漢口開設的“榮寶齋”分店于1939年就結束了全部業務,武漢“榮寶齋”與北京“榮寶齋”之間于1939年后就不存在所謂的隸屬關系,武漢“榮寶齋”未經允許使用“榮寶齋”總店的字號和商標是一種侵權行為。
北京“榮寶齋”正式使用“榮寶齋”字號始于1894年,一直是中國字畫行業的馳名企業、龍頭企業。
北京“榮寶齋”在其他地方的分店都在與“榮寶齋”總店脫離隸屬關系后改稱別的名字,武漢“榮寶齋”長期盜用“榮寶齋”字號,解放前因戰亂,無暇顧及,解放后因處在計劃經濟年代,市場意識淡薄,也沒有追究,現武漢“榮寶齋”搶注商標的行為是置中國馳名商標和中華老字號“榮寶齋”品牌于死地的惡意搶注行為。
法庭審理中,北京“榮寶齋”的代理人帶來了其木版水印被評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牌匾等證據,武漢“榮寶齋”的代理人堅持認為老字號與馳名商標之間沒有聯系,而北京“榮寶齋”的代理人則強調,老字號不可能與馳名商標之間沒有任何聯系。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一中院將擇日對“榮寶齋”商標之爭作出判決。
個人專利怎么申請流程
(一)發明專利的申請 1、 發明專利申請審批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 2、 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請求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2) 說明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3)權利要求書:說明發明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4) 說明書附圖:發明專利常有附圖,如果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批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審—授權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外觀專利的申請 1、 申請外觀專利的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步審查—授權 2、 外觀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請求書:包括外觀專利的名稱、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等。
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至少兩套圖片或照片(前視圖、后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如果必要還是提供立體圖)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必要時應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根據我國專利法,關于專利申請的費用,有以下規定: (一)申請專利委托代理時,申請人需要交納代理費和官費。
(二)代理費數額依據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請人與代理機構協商后確定。
(三)官費是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費用。
首筆官費包括申請費和發明申請審查費,數額(人民幣)為:發明專利申請費950元(含印刷費5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500元; (四)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500元;發明申請審查費2500元。
(五)要獲得并保持專利,申請人還需要在申請后的若干年內向專利局交納專利年費等費用。
(六)專利局可以就某些費用(申請費、發明申請審查費、發明申請維持費、復審費和授權后三年的年費五項)對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實行減緩。
申請人為單位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70%,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減緩上述費用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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