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許可合同,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保密條款和保證條款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15:0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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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許可合同
××××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為一方,×××國×××市××××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為另一方; 鑒于出讓方是××××技術的專利權持有者; 鑒于出讓方有權,并且也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受讓方; 鑒于受讓方希望利用出讓方的專利技術制造和銷售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專利技術”-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術,該技術已于××年×月×日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獲得了專利權,其專利編號為××××。
1.2 “出讓方”-是指×××國×××市××××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受讓方”-是指中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4 “合同產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產品。
1.5 “合同工廠”-是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工廠,該工廠在××省××市,名叫××××工廠。
1.6 “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折扣、稅費、外購件等費用后的余額。
1.7 “專利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關資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雙方有關當局的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
第二條 合同范圍 2.1 受讓方同意從出讓方取得,出讓方同意向受讓方授予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和銷售的權利。
合同產品的名稱、型號、規格和技術參數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讓方授予受讓方在中國設計制造合同產品、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的許可權,這種權利是非獨占性的,是不可轉讓的權利。
2.3 出讓方負責向受讓方提供合同產品的專利資料,包括專利的名稱、內容、申請情況和專利編號等,具體的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執行中,如果受讓方需要出讓方提供技術服務或一部分生產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時,出讓方有義務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讓方提供,屆時雙方另行協商簽訂合同。
2.5 出讓方同意受讓方使用其商標的權利。
在合同產品上可以采取雙方的聯合商標,或者標明“根據出讓方的許可制造”的字樣。
第三條 合同價格
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保密條款和保證條款
一、 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保密條款和保證條款包括: 1。保密責任: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雙方對專利技術都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但合同采取普通許可使用方式轉讓的,則讓與方將專利技術許可給他人不屬于違反保密義務。
2。保密對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保密對象,應該對保密對象加以細化,以例舉的方式列出,還應約定特定情況下的一些例外事項。
3。保密范圍: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保密范圍,應約定在那些地域、行業范圍內保密,以及為了某些需要所應約定的一些例外事項。
4。合同雙方應嚴格限制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范圍,以列舉或其他方式具體約定。
5。保密方法:當事人應明確約定采取哪些具體的方法、措施實施保密行為。
6。保密期限:當事人應明確約定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的具體保密期限,不能只是有個概數而未明確具體的時間段、時間點。
7。保密條款的獨立性:雙方可以約定,不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各方均應繼續承擔約定的保密義務。
二、 專利實施許可的類型: 1。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范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占的使用權。
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
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 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
三、 提醒您,專利許可方需要交的稅有: 1。專利證書及許可合同交印花稅。
專利文書
法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一、專利權具有時間性,這是作為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同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相區別的特征之一。
對有形財產的所有權來講,如果財產本身不消滅,財產所有人對財產的所有權是始終存在的。
專利權則不是這樣,法律規定的專利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盡管發明創造的技術本身還存在,但專利權卻不存在了。
也就是說,對該項技術的獨占使用權不存在了,該發明創造成了社會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
法律對專利權期限的規定,既要考慮充分適當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規定的保護期限不能太短,否則不利于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又要考慮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對專利權的保護周期不能過長,否則不利于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我國1984年制定的專利法,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規定為15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規定為5年,并可以申請續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15年,這與TRIPS協議的規定是一致的,與世界各國關于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相比也是較長的,充分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
當然,對專利權人來講,在法定的專利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本專業技術發展的周期及專利技術的實施情況,通過不繳納年費或者聲明放棄專利權的辦法,自行決定其實際受保護期的長短。
二、依照本條規定,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即自專利申請人向中國專利行政部門實際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
這里所指的申請日,不包括優先權日。
這里規定的,只是計算專利權期限起算日期,至于專利權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為自國知局發給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專利技術許可合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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