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的特點,專利侵權認定中的等同替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8 17:14:2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的特點,專利侵權認定中的等同替換
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的特點
一、 專利許可使用指的是:專利許可使用又稱專利實施許可,通回常以書面合同形式出現答,這種合同被稱作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合同。
有關這種合同的訂立、履行也叫做許可證貿易。
專利許可使用,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專利許可使用是以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二)專利許可使用是以轉讓專利實施權為內容的交易; (三)專利許可使用在時間上受到專利權期限的限制; (四)專利許可使用在范圍上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 (五)專利許可使用受到貿易策略、履行能力和銷售組織等要素的限制; (六)專利許可使用在貿易伙伴、審批程序以及法律調整上受到限制。
二、 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例如是出版許可、錄音錄像許可、表演許可還是電臺電視臺播放許可等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防止使用者超范圍使用作品。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是非專有使用權。
若是專有使用權,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
合同中標明此點有助于明確使用者與著作權人的權利。
(三)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
合同中應明確許可使用的區域范圍,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能超過十年。
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應遵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合同另有規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報酬。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準樣式。
三、 甲方:南京點點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 經認真探討、協商一致,甲方現同意乙方在 省 市 縣(區) 其自營店的外部裝修和內部裝修陳列中合法使用點點關愛商標(已注冊)和南京點點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 特許經營店商號,乙方不得將這些權利轉讓任何第三方無償或有償使用,本授權自加盟合同簽定之日起生效,至加盟合同終止之日自行失效。
甲方委托人(簽字): 乙方委托人(簽字): 二00五年 月 日 二00五年 月 日
專利侵權認定中的等同替換
[案情簡介] 原告:某市科海電子公司 被告:某市專利管理局 第三人:張景峰 案由:不服專利侵權調處決定的行政糾紛 張景峰于1993年3月5日獲得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套環天線”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92230652.4。
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是:由外圓環振子、內圓環振子、半波振子、振子支架、帶通濾波放大器、電源分配器等組成的套環天線,其特征是內環振子套裝在外環振子中間,安裝在半波振子上部,半波振子下部裝有濾波放大器,室內裝有電源分配器。
該專利被他人以其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請求宣告無效。
1998年1月2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
1998年6月29日,科海電子公司再次以該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及其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張景峰套環天線專利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同年7月3日立案受理。
科海電子公司從1997年8月開始制造銷售“立影天線”。
立影天線產品的結構及各部件的位置與張景峰套環天線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
不同的是立影天線產品中內環振子的形狀為“扁圓形”,科海電子公司辯稱為“半波折合振子”,而套環天線專利中的內環振子為圓環形。
1998年3月,科海電子公司自行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六研究所第三研究室對UHF頻段電視接收天線進行測試,測試報告的結論為:兩種天線阻抗匹配性能接近,電壓駐波比均在5.5左右上下波動。
1998年初,張景峰以科海電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市專利管理局提出調處請求。
市專利管理局于1998年5月作出處理決定,認為科海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立影天線”中的內環振子與張景峰92230652.4號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內環振子均屬環形振子,兩者相比屬于等同替換。
故科海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立影天線”的結構特征落入了張景峰“套環天線”的專利保護范圍,所屬技術領域、發明目的、功能和技術效果均與張景峰的專利產品一致,屬于侵權產品。
科海電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張景峰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侵權產品,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市專利管理局依據《專利法》之規定,決定(一)科海電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制造銷售“立影天線”產品;(二)科海電子公司支付張景峰專利侵權賠償費5萬元;(三)本案受理費及調處費由科海電子公司負擔。
科海電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調處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理決定。
[法院審判]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立影天線”的“扁圓形”內環振子與套環天線專利的內環振子相比,并無顯著的改善和提高,二者屬于等同替換,原告產品的結構特征落入了套環天線的專利保護范圍,所屬技術領域、發明目的、功能和技術效果均與套環天線專利相同。
原告的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故市專利管理局認定原告侵權的證據確鑿,且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
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不予支持。
對此作出判決:維持市專利管理局的處理決定。
[解評] 本案涉及在專利侵權認定中如何適用等同替換原則。
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該規定表達了兩層含義,一是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一是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一定的修正,這種修正是以專利權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作出具體說明為依據。
除此之外,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作出調整還有其他,“等同替換”就是其中重要的方法。
等同替換,是指被控侵權者實施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有所不同,但對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其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則仍然構成侵犯專利權。
在依據等同替換原則判斷專利侵權時,核心問題是要判斷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之間的區別是否是非實質性的;或者說兩種技術方案的可互換性是否為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所知曉,所產生的效果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是否是顯而易見的。
本案中,兩種天線的技術特征是相同的,套環天線專利中的“圓環形”內環振子與立影天線中的“扁圓環形”內環振子對于電視接收天線而言,它們的功能作用沒有實質性區別,目的也一樣,都是為了提高增益,加寬接收電視信號方向;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立影天線的接收效果明顯好于專利權利記載的套環天線。
由此可以認定立影天線與專利技術實質上是相同的。
專利保密合同范本
甲方(員工): 乙方(企業): 公司 鑒于甲方在乙方任職,并將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保守乙方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
甲方應當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注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權利并協助甲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乙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甲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乙方申明。
經乙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甲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于職務成果,乙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
即使日后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其他職員)知悉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級主管人員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關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的,視為乙方已同意這樣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權限。
第五條 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后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后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下列第____種(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無限期保): (A)無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計算到________。
乙方同意就甲方離職后承擔的保密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
保密費的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種: (A)甲方離職時,一次性支付______元。
(B)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 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 甲方承諾,在為乙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于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若甲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甲方應當承擔乙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乙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甲方追償。
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可以從甲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在履行職務時,按照乙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乙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必然導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不得由甲方承擔或部分承擔。
甲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乙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權限。
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的特點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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