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藝出版與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商標侵權糾紛,上海漢濤訴愛幫聚信侵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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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上海文藝出版與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商標侵權糾紛,上海漢濤訴愛幫聚信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上海文藝出版與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商標侵權糾紛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593號。
法定代表人楊益萍,社長。
委托代理人王建軼。
委托代理人陳婷。
被告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7號。
法定代表人鄧小飛,社長。
委托代理人姜冰。
被告湖南省新華書店,住所地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76號。
法定代表人秦玉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溫伯霖,男,漢族,1959年9月18日出生,該單位職員,住長沙市芙蓉區南陽街31號。
原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與被告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湖南省新華書店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11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軼,被告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姜冰、被告湖南省新華書店的委托代理人溫伯霖到庭參加訴訟。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湖南省新華書店的起訴。
經合議,本院當庭駁回該申請。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訴稱:2000年起上海文化出版社開始出版期刊《咬文嚼字》,該期刊內容為對一些日常生活中容易出現的錯別字進行指正,并講解其文字、文史淵源。
該刊物出版后,受到廣大好評,并獲得多項榮譽。
2001年5月上海文化出版社注冊了“咬文嚼字”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16類。
2003年12月及2004年2月,經中共上海市委員會、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家新聞總署的批準,上海文化出版社重組并入原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上海文化出版社已成為我社下屬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
據此,原告擁有對“咬文嚼字”商標的專用權及訴訟請求權。
2005年11月,被告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書名為《中學第一課堂》系列叢書。
該套叢書封面的右上角以顯著的“咬文嚼字”作為標識使用,起到商標的作用,且該標識字體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非常接近。
2006年3月21日,湖南省漢壽縣工商局對被告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社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處以罰款。
2006年5月原告在被告湖南省新華書店經營處發現上述侵權教輔讀物《中學第一課堂》仍然處于銷售狀態。
被告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教輔讀物與原告出版的期刊均為印刷產品,屬于類似商品。
該社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原告的“咬文嚼字”注冊商標的標識,足以造成消費者對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業來源及具有關聯關系的誤認和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利。
被告湖南省新華書店銷售侵權商品,也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2、兩被告在省、市一級的報紙上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3、兩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00萬元;4、兩被告支付原告花費人民幣10萬元;5、本案案件受理費由兩被告承擔。
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放棄對被告湖南省新華書店的賠償請求,并明確第2項訴訟請求中“省、市一級的報紙”指的是“省和直轄市一級的報紙”。
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商標注冊證,證明“咬文嚼字”商標由上海文化出版社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01年5月14日至2011年5月13日。
證據2:《咬文嚼字》期刊2000年第9期封面。
證據3:《咬文嚼字》期刊2006年第2期封面。
原告以上述兩份證據證明《咬文嚼字》刊物一直使用“咬文嚼字”作為刊物的標識。
上海漢濤訴愛幫聚信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陜西北路1438號財富時代大廈806室。
法定代表人張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文駿。
被告愛幫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8號東升大廈505C。
法定代表人曹興房,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華建明。
委托代理人黃冠文。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訴被告愛幫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文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華建明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訴稱,大眾點評網(網址為www。dianping。com)系我公司經營的網站。
2007年底,我公司發現被告未經我公司許可,在其經營的愛幫網(網址為www。aibang。com)擅自發布來源于大眾點評網有關港麗餐廳來福士店等132家餐廳的點評內容,在每段文字下注明來源于大眾點評網,侵權字數共計370萬字。
我方發函要求被告立即刪除侵權內容。
被告承認從大眾點評網抓取信息,但以系搜索引擎類技術服務,已經提供網站鏈接為由拒絕刪除信息。
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立即刪除來源于大眾點評網的侵權內容。
2、在愛幫網首頁發表致歉聲明,消除影響。
3、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4、承擔合理支出費用,包括公證費、律師費、交通住宿費等,共計1.75萬元。
被告愛幫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大眾點評網收集的網友對餐館的點評是消費者的主觀感受,點評內容相同或者類似,重復性高,不具有獨創性,不享有著作權。
愛幫網是專業的生活類信息搜索網站,提供新一代垂直搜索引擎技術服務,從互聯網自動抓取信息,進行分析、索引,整個過程自動完成,只提供鏈接和搜索結果的摘要,并且標注來源網站的鏈接地址,用戶需了解全部詳細信息時,可點擊上述鏈接地址訪問來源網站。
上述方式符合相關規定,我公司無法單獨將某個網站的內容從搜索結果中刪除,被搜索網站如果不希望被搜索到網站內容,可以按照業內通用的技術規則,通過技術手段進行禁止限制。
我公司對搜索內容只提供相應內容摘要,不是全部內容。
原告發給我公司的通知函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要求,沒有提供要求刪除或斷開的鏈接作品的名稱或網址,而是要求刪除與大眾點評網相關的所有內容,上述要求我公司無法實現。
此外,愛幫網使用大眾點評網的內容均注明了出處,原告要求我公司致歉沒有依據。
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1月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2005年6月注冊域名dianping。com,建立大眾點評網,鼓勵網友對美食、購物、休閑、娛樂等生活服務類商戶進行點評,對點評結果進行編輯整理,網友可以通過其網站搜索不同地區的相關商戶,并了解其他網友的點評內容。
被告經營的愛幫網的網址為www。aibang。com,在其網站簡介上說明其為國內最大的生活搜索引擎,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網上平臺,為網友提供生活信息查詢,并獲取其他用戶的評價和體驗。
2007年11月27日,被告針對原告此前的信函回復,表示收到原告于同年11月22日發送的信函,針對原告稱愛幫網存在大量文字內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的情況,被告表示,其作為專業的生活搜索網站,從網絡抓取商業信息,不進行篡改和加工,在其網站展示,并標注了來源網站的鏈接,其展現和組織方式與傳統的搜索引擎類似,不存在侵權問題。
2008年4月3日,原告委托上海市東方公證處進行公證。
首先輸入網址www。dianping。com,進入大眾點評網,打開該網站的網友注冊協議。
協議明確大眾點評網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所有權和運作權歸屬原告,用戶必須同意以下條款并完成注冊程序,才能成為該網站正式會員并使用網站提供的各項服務。
條款內容強調會員在網站發表的合法言論,文章和圖片的版權歸原作者和網站。
最后注明網站發布的所有內容,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在網站所附的版權說明中,亦明確任何會員的言論、文章和圖片一經在該網站發表,該作品的版權除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均無償轉歸大眾點評網獨有,任何其他個人或者單位未經網站的正式授權許可不得使用,包括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并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隨后,公證人員輸入網址www。aibang。com,進入愛幫網頁面,在搜索欄輸入“港麗餐廳”,搜索到多家港麗餐廳連鎖店的列表,點擊排列第一位的“港麗餐廳來福士店”,出現在頁面首部的為該餐廳的基本情況介紹,下方為網友點評,頁面顯示網站針對該餐廳的點評共計297條,當頁點評共計15條。
其中首部的餐廳介紹包括餐廳電話和地址,網友評定的就餐平均價格,停車位狀況和服務項目的評定,餐廳簡介等項目。
其中的餐廳簡介內容為: “‘新旺茶餐廳升級版’,東西都挺‘精致’的,品種比‘新旺’多,價錢‘比新旺貴’,蜂蜜厚多士‘久仰’大名,‘面包融合了蜂蜜’,放在嘴里‘很誘人’,醬燒茄子‘肥肥的茄肉拌著甜甜的醬汁十分入味’。
店主力求上進,常推出‘新品’,環境感覺‘小了點’,飯點兒時人那叫一個‘多’啊,排隊‘1小時’都別介意。
” 以上簡介中的內容與排列形式均直接照搬了大眾點評網的內容與形式,很多詞匯和語句使用引號標注,均系大眾點評網總結自網友點評中的原詞原句。
愛幫網在上述餐廳介紹內容的右下方注明:“來源:http://dianping。com”,其中網址部分為虛寫,可以點擊進入來源網頁。
當頁15條網友點評內容文字最后有刪節號,但都基本包含了原評點內容的主要部分。
在每條點評內容的右下方亦均注明:“來源:www。dianping。com”,其中網址為虛寫,點擊可以進入來源網頁。
例如用戶Honey-fel的點評:
上海玉蘭金筆廠侵犯上海英雄金筆廠注冊商標專用權
情簡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上海市川沙孫橋玉蘭金筆廠(以下簡稱玉蘭金筆廠)侵犯“HERO”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時,發現該廠生產的鉛筆尖除使用上海英雄金筆廠在臺筆、筆尖等商品上注冊的“HERO”商標外,還使用了“HERB”、“HERD”兩個外文字母商標。
經查,玉蘭金筆廠從1991年1月起至案發時止,共生產標有“HERB”、“HERD”等字樣的筆尖2646303支,已銷售2495303支,共獲利潤28480元;同時,該廠還生產了標有“HERB”和“中國上海”字樣的博士筆和竹節筆3864支,共獲利潤1283.13元,以上兩項獲利合計29763.13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玉蘭金筆廠的上述行為構成了《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通知》[國發(1992)28號]第1款第(1)項所列行為,并根據該通知第2條第1款之規定,于1993年7月16日決定處罰如下: 一、 沒收假冒筆尖151000支; 二、 罰款15000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
《商標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在本案中,玉蘭金筆廠和上海英雄金筆廠的產品完全相同,因此,確定“HERB”、“HERD”是否與“HERO”近似,是認定玉蘭金筆廠是否侵犯英雄金筆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關鍵。
考察兩個商標是否近似,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外觀。
這是指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兩者組合的視覺形象進行觀察,看是否可以導致消費者的誤認。
在本案中,三個商標都是英文單詞,每個單詞都是由4個字母構成,其中前3個字母都是H、E、R,即結構和排列順序完全相同。
三個單詞的第四人字母分別是O、B、D,雖然各不相同,但它們的形狀相似。
同時,在實際使用中玉蘭金筆廠使用的字體和英雄金筆廠完全一樣。
另外,由于印制在鋼筆筆尖上的字母很小,消費者很難分辨它們之間區別,從視覺上極易造成混淆。
二是讀音。
這是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
在英語中,“HERB”和“HERD”二詞的讀音和“HERO”相距甚遠,因此人們從讀音上將“HERB”、“HERD”與“HERO”混淆的可能性不大。
三是含義。
這是指兩個商標的含義相同或近似,致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在英語中“HERO”的意思是英雄,“HERB”意思是藥草、香草;“HERD”的意思是獸群、放牧、聚集等。
它們意思是安全不同的。
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該充分考慮到個案的因素,也就是說,在不同的案件中,由于具體情況和商標個性的不同,以上三個因素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樣。
在本案中,由于三個商標都是由英文單詞組成的外文文字商標,一來中國的普通消費者懂英文的不多,能準確區別這三個單詞的意義的和準確讀出讀音的則更少,二來文字的形象是人們理解和發音的基礎,如果消費者首先從形象上就分不清三個英文單詞,準確地理解它們的含義和發音就無從談起。
因此綜合以上三個因素進行考慮“HERO”、“HERB”和“HERD”應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對本案進行認定時,還考慮到一個重要的情節,即刻局是在查處玉蘭金筆廠假冒上海英雄金筆廠“HERO”注冊商標的同時,發現該廠同時使用“HERB”和“HERD”二商標的。
這個事實說明,玉蘭金筆廠的行為具有故意性。
上海英雄金筆廠的“英雄”、“HERO”兩商標歷史悠久,產品質量優良,在消費者中享有很高聲譽。
正是由于這種情況,玉蘭金筆廠才不擇手段地利用各種方法使用與“HERO”相近似的商標,欺騙廣大消費者,謀取非法利益。
上海文藝出版與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商標侵權糾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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