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侵權如何賠償,發明專利侵權怎么計算賠償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7: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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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侵權如何賠償
第一,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計算。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第二,按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第三,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在我國,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包括:專業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的“專利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根據《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有四種:專利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法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發明專利侵權怎么計算賠償
法律分析:具體責任劃分還需要交警根據現場情況勘查。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訴訟中止的適用
引言:訴訟中止,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出現特殊情況,已進行的訴訟程序暫行中止,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復訴訟的一種制度。
訴訟中止對于正確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因此訴訟中止的正確適用成為知識產權審判的難點。
筆者結合一起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重點探討發明專利的中止審理和恢復審理的問題,以期為此類案件的審理積累經驗和提供理論參考。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原告臺灣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項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后公告授予了原告發明專利權。
2003年原告依據該發明專利起訴被告佛山某廠侵犯其專利權。
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辯期內對該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法院經審查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證據,認為有可能影響該發明專利的效力,據此裁定該案中止審理。
2004年2月,專利復審委作出審查決定,宣告該專利全部無效。
原告對該決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涉及的法律問題】 1、侵犯發明專利的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 2、本案是繼續中止審理,還是恢復審理; 3、恢復審理后該案如何處理。
【法理評析】 發明專利,是國家專利局對其“三性”進行實質審查后才授予的一項專利權。
由于它的效力相對穩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列舉的中止情形中不包括發明專利在內,目的就是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防止被告故意拖延時間,避免訴訟人力、財力的浪費,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不中止審理。
但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就本案而言,合議庭審查了被告提交的證據,憑借豐富的審判經驗發現這些證據影響了該發明專利權的穩定性,法院決定中止本案審理,但上述《若干規定》中卻未對該類案件提供相關的法律支持,因此法院只能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六項“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這一彈性條款,裁定本案中止訴訟,后來該專利被專利復審委全部無效的事實證明法院中止訴訟是正確的。
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那么當專利復審委無效審查決定作出后該案如何處理呢。
新專利法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法院在處理時往往會出現分歧,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宣告決定”的效力待定,本案應繼續中止審理,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導致中止的原因已經消除,本案可以恢復審理,最后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審查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證據,然后決定是否繼續中止審理。
筆者同意最后一種觀點,因為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復審委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是終局裁決,導致中止的原因還沒有消除,因此第二種觀點直接恢復審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但按照第一種觀點,一概而論地繼續中止審理也有不妥之處,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兩審終審制,專利行政案件也不例外要經過一審、二審才能生效,需要較長時間的等待,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勢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北京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是對專利復審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方面和適用法律方面進行審查,而涉及專門技術問題,復審委是最有經驗和發言權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當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中沒有明確提出具體的意見,也正是出于平衡和滿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正當經濟利益之目的。
所以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審查提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否提交了關于專利效力方面新的對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沒有法院就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主動恢復訴訟程序,迅速結案。
恢復審理后,本案如何處理,即法律適用問題。
合議庭在合議本案時,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但以何種理由加以駁回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并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舉欠妥,原因在于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還不是終局決定,在這個決定未生效前還不能認定專利權是無效的。
筆者認為,雖然根據現行法律,法院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直接根據被告提出的證據對原告專利的效力作出認定,但法院卻有權以公知技術為背景來劃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確定被控對象是否構成侵權,因此如何選擇恰當的切入點是本案審理的重點,也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重點。
依據《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法院有權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對原告的專利進行全面審查,即對原告專利權的“三性”進行審查。
因此本案應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同時參照專利復審委的無效宣告決定,從現有公知技術的角度否定原告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據此確定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術,并以此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至于如何判斷是否屬于公知技術不是本文研究的重點,在此不做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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