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的關鍵原則是什么,專利保護的國際趨勢及對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4:4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保護的關鍵原則是什么,專利保護的國際趨勢及對策
專利保護的關鍵原則是什么
一、 一個是先發明原則,一個是先申請原則。
先發明原則是指,同一發明如有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應把專利權授予最先做出此項發明的人,而不問其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早晚。
但由于在采取此項原則時,在確定誰是最先發明人的問題上往往會遇到很多實際困難,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只有美國、加拿大和菲律賓等少數國家采用這種原則。
所謂先申請原則,是指當兩個以上的人就同一發明分別提出申請時,不問其作出該項發明的時間的先后,而按提出專利申請時間的先后為準,即把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一原則。
二、 申請專利保護期限為十年,從自申請日起開始計算,并且實用新型專利要獲得保護需要每年按規定繳納年費,不按規定繳納的,其實用新型專利會被終止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三、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專利保護的國際趨勢及對策
一、時代發展與專利保護的國際化 專利是傳統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專利的國際保護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同時,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之所以“首先著眼于專利-(也)是因為專利對許多技術和商業領域影響巨大,還因為獲得和實施專利權的費用總的來說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
” 從目前來看,所謂專利的國際保護的新趨勢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專利保護的國際化的新趨勢和世界各國專利的保護的最新動向。
在專利保護的國際化這一領域,主要由于貿易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個全球統一的強有力的專利制度,從而降低專利費用,減少程序,最終有利于發明人和專利權人在全球范圍內迅速、便捷地獲得被有效保護的專利和實施專利技術。
這里講的統一,不僅指專利申請、授權的程序一致,還包括實質上的統一的“世界專利”,即突破國家主權的藩籬,在世界范圍內統一授權、統一有效的專利,從而也是在世界范圍內以統一的力度保護的專利。
但是,從目前來看,一方面由于民族國家的主權還是實現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礙,另一方面因為各個國家經濟、政治發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對專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護水平也不同,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專利”制度的客觀困難。
因此,目前的專利國際保護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約》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專利的國際保護還僅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達到統一的進程中,離“世界專利”的目標還十分遙遠。
但是,隨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和《專利合作條約》(PCT)的生效,上述進程有加快的趨勢。
而隨著《歐亞專利公約》(EAPC)的生效以及歐洲專利局(EPO)、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日本特許廳(JPO)1997年京都三方會議建立全球性專利審批制度共識的達成,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世界專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議事日程。
隨著新的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專利制度本身在運行中出現的新問題,世界各國都在對專利制度進行著不斷的完善和探索。
近年來,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逐漸反映到專利制度的建設上來,專利保護的客體呈擴大之勢。
由于管理科學日臻重要,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納入專利法律保護的可能性。
專利制度設計本身包括申請、授權等制度也都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
二、PCT和TRIPS對專利國際保護的影響 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公約》)是各種工業產權公約中“最早、成員國也最廣泛的一個綜合性公約”。
《巴黎公約》“保證了一個成員國的國民在申請和取得專利、注冊商標等工業產權方面,在其他成員國內享有某些統一的、最低限度的權利”。
其核心是以互惠為前提的“國民待遇”原則。
但事實上,所謂“國民待遇”原則并“不產生任何具有跨國效力的工業產權”,成員各國在提供“國民待遇”時,以各國自己的國內法為依據。
與此同時,《巴黎公約》第二條規定,“凡涉及保護工業產權的有關司法及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文件送達地址、代理人資格等問題的法律,都可以申請保留。
” 隨著貿易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國際保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基于《巴黎公約》“國民待遇”原則而提供的專利保護雖然還是當今國際專利保護體系的核心,但由于其固有的體制,相對于貿易全球化的今天,《巴黎公約》在很大程度上已經不能滿足發明人、專利申請人的要求。
因此,在1970年和 1993年,分別誕生了兩個重要的多邊協議,即《專利合作條約》(PCT)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兩個繼續努力協調國家和地區間專利保護制度(對于TRIPS是知識產權)的條約。
PCT締約國截止1998年10月已經發展到了98個,是締約國最多的工業產權條約之一。
PCT詳細規定了專利申請所要遵守的形式要求,從而為一項發明“通過眾多國家同時提交一份國際專利申請而獲得專利保護創造了可能性。
”PCT使專利申請的程序性問題趨于統一,也使專利的審批程序“進一步國際化”。
相對于以往的工業產權的國際間協調成果來說,PCT達到了進一步的積極效果。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為,PCT有如下優點: 第一,申請人采用PCT比不采用PCT時,可多享有8個月或18個月的時間來決定是否在國外提出申請,是否在每個指定國委任當地的專利代理人以及準備必要的譯文和支付專利費用。
PCT還保證了專利申請人的國際申請在符合PCT要求的形式的條件下,不被指定局以形式理由駁回的權利。
同時,由于PCT提供國際檢索報告,便于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進行專利性評估,并且較之于申請人自己的檢索來講,在國際檢索報告基礎上的評估顯然更為可靠。
第二,國際檢索報告使指定國專利局的檢索和審查量得以減少。
有人認為,國際檢索局的統一檢索“避免了重復勞動”。
第三,由于每件國際申請都與國際檢索報告同時公開,因此更有利于第三方對申請的專利性提出理由充足的意見。
但是,PCT所能提供給專利申請人的益處,主要還是程序上的便利,在專利權授予的地域性、專利審查的標準等實質性問題上,PCT沒有前進一步。
不過,盡管PCT制度所提供的國際檢索報告是沒有約束力的,這一制度卻為實行單一審查制提供了某種可能性。
因為,部分國家完全信任PCT提供的國際檢索報告,往往基于這一檢索結果決定是否授予申請人專利權。
因此,有人認為,在“有限但很重要的程度上,”“PCT是一種有效的國際化機制。
” 有關專利制度,TRIPS主要有兩方面的新貢獻。
一是對WTO成員提出了專利保護最低標準的要求,從各國國內法角度加強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一是確立了兩個重要的新原則,從國際協調角度加強了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了權利人的地位。
TRIPS強化專利保護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協議的27、28、31、32、33、34、25、61等諸條。
首先,協議擴大了可授予專利的主題范圍。
TRIPS認為,專利的主題應基本包括所有類型的發明。
第27條禁止任何簽約方根據發明主題區別對待。
如果是一項發明,只要“具有創造性并且可以進行工業應用”,都應該能得到專利保護。
這一規定既適用于方法發明也適用于產品發明。
不過,針對本條的要求,TRIPS 排除了“某些可能會引發公共道德或環境等方面考慮的發明。
”即:“出于保護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包括保護人、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發明。
另外,TRIPS25條還規定,全體成員都必須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
其次,TRIPS延長了專利保護期限。
協議33條規定:“保護期限(發明專利)應為自申請日起20年。
” 再次,TRIPS擴大了專利權的權能。
協議28條明確了專利權的進口權,以阻止第三方企圖進口專利產品,包括專利產品和通過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
同時,本條還禁止第三方“企圖銷售”專利產品。
再次,TRIPS對政府強制許可規定了苛刻的條件。
31條規定,只有在較為嚴格的前提下,政府才可以對專利實行強制許可。
專利保護的期限與終止
關于專利的保護期,如果是具有國內優先權的,那么其保護期限就是要從實際的申請日來開始計算了。
如果是通過pct的,那么就是要從pct申請日起來開始計算了。
其他方式的話,也要從實際申請日計算。
同時發明的保護期是20年 我國對于實用新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十年,對于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限是20年。
《專利法》第42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期間要保持專利權的有效性需要交納專利年費,保護期是從申請日起算。
若在保護期間因沒有按期交納專利年費會導致專利權終止。
若被無效宣告的則專利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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