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有什么權利,職務發明的申請權歸單位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22: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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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有什么權利
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專利被推廣后取得經濟效益的,應該給予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二、 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系,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范圍內安排的任務,并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3、創作作品應當屬于作者的職責范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范圍之外并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于法定的職務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
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三、 可以轉讓。
根據《專利法》第6條和第10條的規定,作為從事科研的高校教師,如果發明創造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學校;申請被批準后,學校為專利權人,其有權進行轉讓,無需通本人。
盡管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于單位,但作為發明人,自己可以享有署名權與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根據專利法第17條的規定,發明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
根據專利法第16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職務發明的申請權歸單位嗎
一、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專利申請權是發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 專利法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的申請專利權人與專利權人是單位。
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人與專利權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同時,即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與單位就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按照約定認定權利人。
專利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解釋,《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三、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在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
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于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職務發明認定標準
一、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屬于本職工作范圍內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這一般是指單位短期或臨時下達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委托研究等。
在這些工作任務完成中所產生的發明創造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這些發明創造的完成,與原來擔任的職務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務有密切關系,在任職期間已經開始研究設計,有的甚至已經接近完成,所以應該認為是職務發明。
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可作如下理解: 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其中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包括技術檔案、設計圖紙、新技術信息等。
單位圖書館或資料室對外公開的情報、資料不包括在內。
對上述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也即該利用對發明創造有決定性的影響。
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不應算作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使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如實驗室、儀器、設備等,但向單位交付了使用費的則應除外。
二、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盡管是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但是專利權中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仍然歸屬發明人和設計人,例如署名權。
此外,為了激勵發明人和設計人,我國專利法還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享受榮譽和精神獎勵的權利、取得物質獎勵的權利,并相應地規定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的義務。
三、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知局批準,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
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后,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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