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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X機芯總廠與江陰XX五金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實用專利一審答復后多久能授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20:50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寧波X機芯總廠與江陰XX五金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實用專利一審答復后多久能授權

寧波X機芯總廠與江陰XX五金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原審上訴人:寧波市XX機芯總廠,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寧穿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竺XX,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徐軍,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汪旭東,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江陰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青陽鎮錫澄路XX號。

法定代表人:馮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蘇高專利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烏蘭高娃,孚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上訴人寧波市XX機芯總廠(以下簡稱機芯總廠)因與原審被上訴人江陰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9日作出(1999)蘇知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機芯總廠認為上述判決有錯誤,于199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請再審。

2001年3月20日,本院以(1999)知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永昌、代理審判員段立紅參加評議,夏君麗代本案書記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上訴人機志總廠的委托代理人徐軍、汪旭東,原審被上訴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尚春、烏蘭高娃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5年7月1日,機芯總廠(原寧波市江東XX機芯廠)獲得了中國專利局授予的“機芯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及其設備”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92102458.4,并于1995年8月9日公告。

該發明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是:一種機械奏鳴裝置音板成鍵加工設備,它包括有在平板型金屬盲板上切割出梳狀縫隙的割刀和將被加工的金屬盲板夾持的固定裝置,其特征在于:a。所述的割刀是由多片圓形薄片狀磨輪按半徑自小到大的順序平行同心的組成一塔狀的割刀組;b。所述的盲板固定裝置是一個開有梳縫的導向板,它是一塊厚實而耐磨的塊板,其作為導向槽的每條梳縫相互平行、均布、等寬;c。所述的塔狀割刀組,其相鄰刀片之間的間距距離與所述導向板相鄰梳縫之間的導向板厚度大體相等;d。所述的塔狀割刀組的磨輪按其半徑排列的梯度等于音板的音鍵按其長短排列的梯度。

一種機械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方法,它是采用由片狀磨輪對盲板相對運動進行磨割、加工出規定割深的音鍵,其特征在于:在整個磨割過程中塔狀割刀組的每片磨輪始終嵌入所述導向板的相應梳縫內并在其內往復運動,盲板被準備定位并夾固在所述的導向板上。

該發明的目的在于推出一種純機械的導切法的加工方法和專用設備,使盲板的成鍵加工變得十分簡單,設備和加工成本降低,但音板的質量卻得以提高。

另外,該專利的說明書中還表明:“在加工時由于盲板不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的,而是背貼在厚實的導向板上,被壓塊固定,由于導向板質量大,所以,在加工時盲板不發生哪怕是微小的振動。

所以,用本發明的設備和方法加工出的音板其音齒成形質量好,而且生產效力高。

” 被控侵權產品也是生產機械奏鳴裝置的設備,與專利技術相比,缺少金屬盲板被夾持在開有梳縫的導向板上的技術特征,它的盲板沒有被夾持在開有梳縫的與專利技術中形式結構相同的限位裝置上,換言之,它的限位裝置不是在盲板下,而是位于磨輪一側。

由于缺少這一技術特征,導致限位裝置與導向板在分別與其他部件的結合使用過程中產生不同的結果:1、作用不同。

專利技術中導向板的作用一是固定音板,使其在切割過程中不發生振動,二是給磨輪限位,防止其在運轉時發生晃動飄移。

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只給磨輪限位,沒有固定盲板的作用;2、切割方法不同。

專利技術在切割時,每片磨輪始終嵌人導向板的相應梳縫內并在其內往復運動,盲板被準確定位并夾固在導向板上。

被控侵權產品在切割時,盲板呈懸臂狀騰空的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沒有被準確定位并夾固在其限位裝置上;3、效果不同。

專利技術在切割過程中由于導向板將盲板固定住,不發生振動,而被控侵權產品切割時盲板易產生振動,達不到該專利在效果上的目的。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XX公司生產音板的設備上沒有導向板裝置,缺少專利保護范圍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不構成侵權。

該院依照原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機芯總廠的訴訟請求。

該案訴訟費15010元,訴訟保全費5520元,由機芯總廠承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1、就形式結構而言,機芯總廠的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書載的導向板與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相同;2、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與專利技術的導向板雖然在形式結構上相同,但由于限位裝置缺乏專利技術導向板能固定盲板的必要技術特征,改變了其在設備中的位置及其與其他部件的結合關系,從而使切割方法也不同,并因此導致其在使用目的、作用、效果上的不同。

故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與專利技術的導向板不屬于等同技術的替代。

同時,由于專利說明書中已明確將盲板不固定在導向板上而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排除在權利要求之外。

所以,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XX公司未侵犯機芯總廠的專利權。

該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10元由機芯總廠負擔。

機芯總廠申請再審稱:1、原審上訴人技術方案與原審被上訴人技術方案的區別,實質上是等同技術替代。

申請人專利的主要技術特征有兩個:塔狀割刀組和開有梳縫的導向板。

關于塔狀割刀組,原審被上訴人的技術方案與之完全一致。

關于導向板,原審被上訴人雖稱限位裝置,但其功能與原審上訴人的導向板完全一致,都是對薄片砂輪在高速運轉中發生飄移進行限制,把薄片砂輪引導至所要求的切割平面上去。

所不同的是原審上訴人的專利技術中,導向板還有固定盲板的作用,而原審被上訴人的限位裝置沒有這個作用。

這一點被原審法院認為是原審被上訴人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專利技術方案必要技術特征的主要依據。

但事實上,原審被上訴人的技術方案也存在一個固定盲板的裝置,將音板夾固準確定位,同樣達到防止盲板被切割時產生振動。

也就是說,原審被上訴人將專利技術中的一個裝置一分為二,這二者結合起來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與專利技術中的導向板完全一樣。

原審被上訴人這一作法屬于典型的等同技術替換。

2、原審法院認定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兩種技術方案在形式結構、作用目的、效果方面不同,并不正確。

在形式上,導向板是一塊開有梳縫的厚實而耐磨的塊板,其作為導向槽的每條梳縫相互平行、均布、等寬,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也同樣有平行、均布、等寬的所謂限位槽,形式上完全相同。

在作用上,二者都是保證割片組和薄片砂輪在切割過程中不發生晃動和飄移。

在目的上,二者都是為了使薄片砂輪切割音板直至加工成音片得以實現。

在效果上,專利技術闡明在切割過程中由導向板將音夾固,以盡量防止在加工時盲板產生振動,而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雖不起固定音板的作用,但也存在另一固定音板的裝置,將音板夾固準確定位后,同樣達到了防止音板被切割時產生振動的效果。

3、原審法院曲解了禁止反悔原則。

原審法院認為,由于專利說明書已明確將音板不固定在導向板上而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排除在外,所以,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其實,這是對禁止反悔原則的曲解。

專利說明書中雖稱:“采用導切法對機械奏鳴裝置音板的成鍵加工帶來的優點是割出的梳縫的平行度、均布度、等寬度、表面光潔度均能達到令人相當滿意的程度,另外,在加工時由于盲板不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而是背貼在厚實的導向板上,被壓塊固定,由于導向板質量大,所以,在加工時音板不發生哪怕是微小的振動”。

但說明書所闡述的盲板“背貼在厚實的導向板上,被壓塊固定”這種方式是專利實施方案中最佳的實施例,并不是特指只有這一種方法;說明書所說“盲板不是呈懸臂狀騰空地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方法,并非將這種方法排斥在權利要求之外,而只是一種相互的比較,是對專利技術最佳實施方案的進一步描述。

4、原審上訴人曾向原審法院申請對本案被控侵權物所使用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是否等同進行技術鑒定,遭到原審法院拒絕,從而導致其判決的隨意性。

此外,原審上訴人還稱:在本案糾紛發生前,臺灣商人曾耀升、馮魯(即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1993年慕名前來寧波,與申請人商談合資生產八音琴事宜,并于1994年6月成立了“寧波韻美精機有限公司”,由專利發明人竺韻德任董事長,曾耀升任副董事長,馮魯任副總經理。

馮魯在合資前多次以考察為名和合資后利用副總經理職業之便,了解并掌握了原審上訴人的發明專利方法及其設備的技術特征。

馮魯隨后即到原籍江蘇省江陰市出資開辦了合資企業XX公司,即原審被上訴人,并擔任董事長,生產音樂鈴(即八音琴)及其配件。

該事實表明,馮魯等人與原審上訴人合資辦廠是假,竊取原審上訴人的技術、工藝、設備秘密是其真正的目的。

綜上,原一、二審法院判決確有錯誤,請求本院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本院提審,判令XX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XX公司答辯稱:1、在原審上訴人92102458.4號專利中,將導向板安裝在金屬盲板夾持裝置上,盲板被準確定位并夾持在導向板上是該專利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也是該專利之所以取得專利權的基礎。

這可以從該專利的權利要求對必要技術特征所作的限定,專利說明書對導切法的定義和對導向板的安裝位置、作用、效果以及音板的磨割加工過程所作的說明等方面得到證明。

2、原審被上訴人的盲板加工設備與專利相比,缺少所述的導向板這一必要技術特征,其加工方法也因此不同。

原審被上訴人的音板加工設備包括割刀組、盲板夾持裝置兩個基本部件,盲板是被呈懸臂狀騰空固定在夾持裝置上,并接受旋轉刀片的割入加工的。

這一點恰好是專利技術所克服的,是被專利權利要求排除在外的。

3、原審被上訴人音板加工設備中的限位裝置與專利技術中的導向板不是等同技術的替代。

盡管限位裝置與導向板均有梳縫結構形式,但二者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卻完全不同。

導向板的目的一是固定盲板,使盲板在切割過程中不發生振動,二是導引切割,三是給磨輪限位。

而限位裝置只給磨輪限位,防止磨輪飄移和破碎,沒有固定盲板和導引切割的目的;專利中導向板安裝在進給機構上,并在加工過程中隨進給機構作進退往復運動,盲板固定在導向板的平面上并在導向板的導引下被切割加工成音板。

在整個磨割過程中,每片磨輪始終嵌人導向板相應的梳縫內并在其內往復運動,盲板被準確定位并夾固在導向板上。

被上訴人的限位裝置垂直固定在機身上,并在加工過程中固定不動,盲板呈懸臂狀騰空地直接定位固定在進給機構上;專利技術在切割過程中導向板將盲板固定住,不發生振動,而原被上訴人的盲板易產生振動,限位裝置僅起到防止磨輪飄移、破碎的作用。

4、原審被上訴人的音板加工設備中的限位裝置是一種公知技術,例如,專利號為昭61-25764的日本專利,其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就帶有與原審被上訴人類似的限位裝置。

因此,原審被上訴人的音板加工設備沒有落入92102458.4號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本院查明,除原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裝置與專利產品的導向板在分別與其他部件的結合使用過程中,其作用、切割方法和效果不同的事實外,原審法院認定的其余事實基本屬實。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本院委托中國科技法學會專家評價委員會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家對本案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鑒定。

即通過對本案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異同及其功能、效果進行比較,特別是對(1)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痊裝置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導向板,和(2)被控侵權產品中的盲板固定方式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盲板固定方式的異同及其功能、效果進行比較,提出二者在技術特征上的不同點是否屬于等同物替換的意見。

中國科技法學會專家評價委員會根據本院委托,組織由王先逵(清華大學精密儀器與機械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鄧中亮(北京郵電大學自動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鄭維志(北京工商大學機械自動化學院高級工程師)、鄭勝利(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遵逵(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副主任、研究員)5人組成的鑒定專家組,經過閱卷和勘驗被控侵權產品實物,于2000年11月27日提出鑒定意見: 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的主要相同點為:1、在成鍵盲板的加工原理、方法上,二者都是利用片狀磨輪組或割刀組對盲板相對運動進行磨削,加工出規定割深的音鍵,在整個磨割過程中,塔狀磨輪組的每片磨輪始終位于所述導向板或防震限位板的相應梳縫內。

2、二者所用成鍵加工設備都是由機床、磨輪組、工件定位夾緊裝置、磨輪定位導向裝置等部分組成。

3、二者在加工成鍵時所用工具都是塔狀平行同心磨輪組。

4、二者所用磨輪組相鄰磨輪之間的間距與導向板或防震限位板梳縫間的厚度大體相等。

5、機芯總廠專利所用導向板在加工過程中起磨輪導向、防震、定位作用。

主要不同點為:1、機芯總廠專利所用導向板與工件一起進給運動,XX公司裝置所用防震限位板裝在橫滑板上,不與工件一起進給運動。

2、在工件安裝方面,機芯總廠專利將工件安裝在導向板上,XX公司裝置將工件安裝在工件拖板上,而不是安裝在防震限位板上。

3、機芯總廠專利的盲板成鍵加工設備中,磨輪導向與工件支承功能均由導向板來實現,XX公司裝置的盲板成鍵加工設備中的磨輪導向功能由防震限位板來實現,工件支承功能由工件拖板來實現。

鑒定結論為:機芯總廠專利與XX公司裝置在工作原理、方法上是一樣的,在具體結構上,分別采用了導向板和防震限位板,這兩個重要零件在加工中起的主要作用是:磨輪導向、防震、定位,二者的主要功能是基本一致的。

導向板與防震限位板的主要工作面的結構形狀是相似的,呈梳縫狀。

在機芯總廠專利中導向板具有工件(盲板)支承功能,有利于削弱工件的加工振動,提高加工質量。

XX公司裝置中,工件安裝在工件拖板上,與機芯總廠專利比較,很難看出XX公司裝置有明顯技術進步。

二是技術特征的不同之處,對具有機械專業知識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無需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實現。

XX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1鑒定意見關于“機芯總廠專利與XX公司裝置在工作原理、方法上是一樣的”表述,不符合專利只保護技術方案,不保護抽象的原理、思想的一般原則;2、在機芯總廠的專利中,導向板除了起磨輪導向、防震、定位作用外,還起支承和固定工件的作用,而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卻不具有支承和固定工件的作用。

鑒定意見關于“兩者的主要功能是基本一致的”結論不客觀、不全面;3、鑒定意見一方面認為機芯總廠專利中的導向板“有利于削弱工件的加工振動,提高加工質量”,另一方面又認為XX公司裝置“與機芯總廠專利比較,很難看出XX公司裝置有明顯技術進步”,結論前后矛盾;4、鑒定意見沒有將導向板和限位裝置分別與日本昭61-25764專利中的導片及昭58-217266專利中的切入槽在作用、效果上進行異同對比。

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限位裝置與上述兩份現有技術中的導片、切入槽在作用、效果上完全相同;5、鑒定意見沒有對機芯總廠的權利要求,特別是對權項1中的b項、權項9以及說明書中所述的發明目的、盲板固定方式、優點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解釋,就作為鑒定結論的根據;6、“是否屬于等同替代”的判斷應屬于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不應通過技術鑒定來確定。

庭審中,鑒定人員對XX公司的異議作出了解答。

鑒定人員認為,技術方案包括原理、結構、方法,在進行技術方案對比時,也反映了原理和方法。

專利與被控侵權裝置組成部分相同,都是塔狀同心平行磨輪組,相鄰的間距梳縫大體相等,鑒定意見中已指出專利中的導向板與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之間的不同點,但二者在磨輪導向、防震、定位方面所起的主要作用是相同的。

專利中的導向板起支承、固定工件作用,有利于削弱工件的加工振動,提高加工質量。

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防震限位板不起固定工件作用,工件是固定在工件拖板上,加工質量較差。

因此,被控侵權產品無明顯技術進步,不僅沒有改進,反而不如專利的效果好。

鑒定人接受的鑒定任務只是對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較,沒有要求將專利技術或侵權產品技術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故XX公司所提兩份日本專利文獻只作為進行鑒定的參考。



實用專利一審答復后多久能授權



一、 短則半年(一次審查意見和答復),多則幾年(四五次審查意見和答復)。

二、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發明專利申請實行早期公布、請求審查制度。

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完整的審查程序包括三個階段,它們是:初步審查、實質審查、授予專利權。

一件發明專利申請要獲得批準必須經過這三個階段。

初步審查階段包括受理專利申請,收取專利費用,分類和明顯缺陷的審查,格式審查,公布專利申請等步驟。

實質審查階段包括實審程序啟動,申請文件核查,實質審查的準備和檢索,實質審查并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答復、修改和審查員繼續審查,審查員代表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等步驟。

授權階段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授權和辦理登記手續兩個通知書,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授權決定、頒發專利證書與登記,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等步驟。

有少數申請經授權后可能還要經過撤銷程序和(或)無效宣告程序。

申請人一定要注意繳費的各個環節,并及時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補正通知,這樣才能有利于專利申請審查的順利進行。

當然,申請人有權隨時撤回自己的專利申請。

技術專利申請已經授權,專利權人也可以放棄專利權。

是一支擁有百余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軍隊”,我們用職業的專業素養和淵博的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知識產權代理、交易、咨詢等服務,并由具有思維前瞻的復合型精英管理團隊帶領。

三、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受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所以發明專利申請一般是在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公布。

由于專利公報是定期出版,加之公報版面的限制,特別是我國專利申請量逐年增加,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人員有限,還有審查環節上的原因,此項工作有時也可能推后。



實用新型與發明優缺點對比



由于實用新型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即可直接獲得授權,而發明專利則需經過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兩道程序才能得到授權,所以普遍觀點都認為發明專利更穩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3年12月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之后,對實用新型更是恨不得均視為“垃圾專利”,甚至已到了處處喊打喊殺的地步。

然而實用新型仍有其不可忽略的優點,下面作一些簡單總結,以供大家在確定專利申請類型時可有一個全面的考慮。

1。實用新型可更快得到授權 發明通常需要1.5-3.5年才可獲得授權,而實用新型通常6-10個月即可獲得授權,相比之下優勢非常明顯。

2。實用新型的申請費及年費更優惠 發明申請階段的官費是3450元,而實用新型只需500元;授權之后的年費方面,實用新型也比發明低。

3。實用新型更容易獲得授權 由于實用新型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程序,雖然最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要求審查其新穎性,但仍不審查其創造性,所以實用新型更容易獲得授權,當然其前提是該項目滿足實用新型授權的其他要求。

如果相同項目同時申請發明及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會先獲得授權,而發明則可能因創造性不足而被駁回;但這并不表示已授權的實用新型也必然可被宣告無效,具體參見后面的分析。

4。實用新型專利權更穩定、不易被宣告無效 常規的觀點是認為實用新型專利權不穩定,因為它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程序,只是經過形式審查和簡單的新穎性審查就直接授權的,所以很容易被宣告無效。

事實上,實用新型的不穩定僅是針對那些自身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項目,這類項目本來就不應得到授權,類似于人們常說的“垃圾專利”,所以很容易被宣告無效。

但是,如果某一項目確實有其創新之處,則實用新型反而會更為穩定。

這是因為在無效宣告的過程中,發明與實用新型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是不同的:首先是現有技術的領域,針對實用新型限制得較窄,一般不擴展到相近或相關領域;其次是現有技術的數量,針對發明可引用多項現有技術,針對實用新型則限制為一項或兩項,一般不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也就是說,某一項目如果申請的是發明,授權后被無效的可能性反而更大,因為可引用的對比文件的領域更寬、數量更多;如果申請的是實用新型,則對比文件的領域較窄、數量較少,所以其授權后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反而更小。

另一方面,相同項目同時申請發明及實用新型時,其中的發明申請可能被引用三、四篇對比文件而駁回;針對已授權的實用新型,由于通常不能引用三、四篇對比文件,所以不能將其宣告無效。

這里也體現出了實用新型更穩定的特征。

5。實用新型審查過程保密、不會被第三人干擾 發明申請由于有初審公告程序,在授權之前就可被普通公眾檢索查看到;而實用新型的審查過程是保密的,公眾無法檢索查看,只有在授權公告之后才可被查看。

針對發明申請,在其初審公告之后,任何人如認為其不符合專利法規定,均可向專利局提出的意見,也即公眾意見;也就是說,如果競爭對手看到某一項專利申請可能對其不利,則可提前作全面的檢索,找到可影響新穎性或創造性的文件,并提交到專利局,后續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能直接引用這些文件而駁回專利。

針對實用新型,由于審查過程是保密的,所以沒有接收公眾意見這一程序。

這里也體現出了實用新型更容易獲得授權的特征。

以上總結了實用新型的一些優點。

當然,實用新型并非只有優點,與發明相比它還是有一些弱項,例如:

寧波X機芯總廠與江陰XX五金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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