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檢索的意義和作用有哪些,專利法如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15: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檢索的意義和作用有哪些,專利法如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專利檢索的意義和作用有哪些
1、可以評價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可能性。
據國外專利機構調查,有66%以上的發明專利最后不能獲得授權,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因為存在在先公開的文獻,缺乏新穎性而致。
2、將幫助專利代理人更好的起草專利文件。
通過申請前的初步專利檢索,可以獲得理解現有技術所需的必要信息,這樣可以比較現有技術,描述本申請所具有的有益效果和創造性,以及與現有技術的本質區別。
這對于將來的實質審查是非常重要的。
3、申請前的初步專利檢索將完善申請方案。
通過申請前的初步檢索,可以獲得一些相關的對比文件,其中很有可能包含著可以借鑒之處,這有助于申請人完善技術方案,以更好的提出技術方案,獲得最佳的保護效果。
4、申請前的初步專利檢索能為你節省時間和金錢。
通常,從發明專利申請到專利授權或不予授權的時間。
如果申請人不在申請專利前進行初步的專利檢索,一旦專利沒有獲得授權或保護范圍減少,失去的不僅僅是申請的費用,更重要的是損失了寶貴的時間和精力。
1、研發前檢索:可以在研發之前確定技術構思是否已經被他人申請專利或已經取得專利權; 2、專利申請前的新穎性檢索:可以在申請前確定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以確定技術方案是否可以提出專利申請; 3、防止侵權檢索:可以通過檢索排除所制造或銷售的產品落入他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可能性; 4、無效程序中的證據搜集檢索:可利用檢索到的在先公開的技術,作為無效程序中質疑對方專利權新穎性、創造性的證據。
專利檢索的途徑有三種紙件檢索、軟件檢索和網上檢索。
紙件載體是主要的專利文獻形式,也是檢索的主要對象, 紙件檢索所查資料一般最不容易出錯,最具有證據效力,但其在專利檢索過程中效率低,費時費力,容易散失損壞,而且由于印刷發行周期長,最新的資料檢索比較困難。
軟件檢索通常包括縮微膠片式、計算機磁介質及光盤專利文獻檢索。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上專利資源以其無可比擬的數據優勢及檢索方便快捷、不受時空限制等特點受到用戶的青睞,成為專利檢索的主要方式。
網上專利檢索已逐步發展并成熟起來,現如今網上專利檢索將成為最主要且最快捷的檢索方式。
網上檢索速度快、內容新、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要作為證據使用,需要有關部門出示相應的證明,或通過法定認可的部門檢索后下載并予以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專利法如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接下來由 的小編為您具體介紹有關專利法如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的內容。
一、專利法如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知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
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五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延展三年。
1993年1月1日后至今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十年。
二、職務發明創造主要包括哪些?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的規定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的規定有哪些? 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
一、專利法職務發明創造的規定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標準 (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范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范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范圍。
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
)“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
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范圍,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后,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后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 (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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