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知識產權侵權嫌疑貨物申請的駁回,方正向美國暴雪索賠一億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00:43:5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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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知識產權侵權嫌疑貨物申請的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此外,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 《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 《關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 《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還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方正向美國暴雪索賠一億元
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外知識產權大戰中,中國企業開始“叫板”海外企業。
記者昨日獲悉,以侵犯自主知識產權為由,方正集團旗下的方正電子向美國知名的網絡游戲開發和運營公司。。美國暴雪提起1億元的巨額索賠。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已經正式受理此案,這是中國加入WTO以來,中國公司向外國公司就知識產權侵權進行索賠標的額最大的知識產權案之一。
方正稱損失已達10億 方正集團媒介總監宋振英昨天對早報記者表示,公司提出1億元的賠償金額是有合適理由的,但因目前已經走法律途徑,不好對外闡述理由,“具體的索賠理由我們在法庭上都會公開。
”方正集團還表示,經初步計算,因美國暴雪公司的侵權使方正電子損失已達10億元人民幣以上。
方正集團公開的信息稱,美國暴雪公司授權上海第九城市在中國大陸獨家代理運營的《魔獸世界》中,大量復制、使用了未經方正電子許可的,由方正電子自主研發、編寫、集合而成的方正字庫中方正北魏楷書、方正剪紙、方正細黑一等五款方正字體,嚴重侵犯了方正電子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對方正字庫享有的著作權。
據悉,方正字庫是方正電子出版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1974年由王選教授主持研發推出,是我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最具民族特色的高科技產品之一,并已經得到國際和國內企業廣泛的認可。
目前,方正電子出版系統已占據海外華文報業(包括東南亞和北美)90%的市場占有率,在傳媒軟件領域保持著絕對領先的優勢。
美國暴雪表示吃驚 美國暴雪公司是全球知名游戲開發和運營公司,《魔獸世界》是其2003年開發的一款網絡游戲,自2005年6月正式在中國商業運營以來已獲取了巨額利潤。
美國暴雪大中華區公關總監劉。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吃驚,“我此前沒有聽到過任何消息,我正在向總部反映情況。
要看對方有什么訴求,我們才好回應。
”不過劉。也表示,暴雪只是這款游戲的原始開發商,并不負責在中國的運營。
第九城市昨天對記者表示,有關知識產權爭議一案正進行內部討論,并與法律顧問就此案進行研究及應對,由于此案進入司法程序,公司不宜作過多評論。
分析人士認為,在全球化背景下,以知識產權名義進行的“世界大戰”已經愈演愈烈。
知識產權一直中美之間的焦點問題,今年四月份美國剛就知識產權問題向WTO起訴中國,指責中國打擊盜版不力和限制美國電影、音樂和圖書產品進入本國市場。
此番中國的IT企業起訴美國公司侵犯知識產權,也必將引起外界極大關注。
施耐德案對知識產權戰略的影響
在華的外國投資者越來越關注中國急劇增加的實用新型專利注冊量,因為在這些實用新型專利中,含有本該屬于西方公司的現有技術,某些甚至僅僅是在特定技術領域內的公知常識。
由于中國執法體系的缺陷,中國公司向國外投資者提出的與這些實用新型專利有關的侵權訴訟可能會增加。
而在一個發展中的政治化的司法體系中,中國公司可能會成功地利用這些訴訟,并使之變成一種有價值的、甚至不公平的競爭工具。
施耐德案可能會驗證人們的這種擔憂。
在正泰集團有限公司訴法國施耐德電器中國子公司專利侵權案中,訴訟依據是斷路器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而這一專利早已由法國施耐德公司在中國獲得。
外國投資者已經注意到,在類似的案例中,中國司法體系由于無法脫離政治和當地經濟的影響,根本不可能向他們提供充分的保護。
德國機械設備制造業聯合會(Verband Deutscher Maschinen- und Anlagebau) 與《德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 Deutschland)和德語雜志《明鏡周刊》(Der Spiegel)進行了兩次訪談,并在訪談中表達了他們的困惑。
該聯合會法律顧問將施耐德案作為中國企業行事不公正,中國司法體系無法充分保護外國投資者的例子。
因此,該聯合會向其成員建議,將他們的發明鎖起來要比在中國申請專利更安全,這樣可以使他們避免被復制的風險,以及由此導致的侵權罪名。
即使不對德國機械設備制造業聯合會的立場作出評論,施耐德案也引起了在華外國投資者的焦慮。
看來,這一案件引發的趨勢與中國政府官員關于推動和促進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現代化的聲明是背道而馳的,而且也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在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規定的知識產權實施原則,盡管中國也是TRIPS協議的成員國。
因此,我認為從一個在華的外國知識產權從業者的角度,對施耐德案判決引發的問題做出評論非常重要。
對溫州中院判決中爭議事項的分析 1。 新穎性標準與保護范圍 被告施耐德公司用現有技術抗辯,否認了正泰公司對其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指控。
施耐德公司宣稱,被訴侵權的斷路器是根據其持有的一項中國專利而設計制造的,并且法國公司先于正泰公司申請了專利保護。
溫州中院接受了施耐德公司實施在先專利申請的抗辯權。
為了驗證這一在先申請中的技術含量,溫州中院決定適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的第2.3條,這是關于中國專利局審查員對專利新穎性的判定標準。
法院認為,由于權利要求書中并沒有任何書面說明也未提及,所以在先專利的附圖不能構成確定專利內容的依據。
因此,法院最終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中與正泰公司的實用新型相一致的某些特征,并未由在先專利公開。
這樣,法院又否決了被告以實施在先專利進行抗辯的實體依據。
當國外相關人士讀到這部分判決時,都會懷疑法院是否采用了正確的標準。
判決書給人的印象是:對于為何法院決定采用某一法規或衡量標準,而不是采用其它法規或衡量標準來進行評價,并沒有作任何深入的解釋。
尤其是,當注意到沒有任何條款規范如何確定與實施在專利抗辯相關的在先專利申請的內容時,法院就用上述《專利審查指南》中的標準來確定一項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而并不解釋為何作出這種選擇。
關于這一點,首先我們注意到司法判決的“推理”(即法院對用以做出某一決定,而不是另一項決定的合理且合法的解釋過程進行說明),的確符合TRIPS協議第四十一條的要求。
當中國加入此協議后,以及根據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這一條款對中國的法官具有約束力。
法院判決認定在先專利的新穎性,而并不是確定其保護范圍,這一點使讀者感到震驚。
顯然,法院早已決定不去理會中國法院在侵權案件中不得對專利進行新穎性認定,而只得確定其保護范圍這一事實了。
實際上,法院所作的關于并不存在可以確定在先專利申請中的技術內容的特定條款這一說明,是沒有道理的。
通過類推解釋的適用,如果記住自身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職能,法院就會發現,與由專利局進行新穎性審查適用的規范相比,存在著更合適本案的評估規范和標準。
而且,我們還可以參照《專利法》中第五十六條關于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規定。
事實上,如果溫州中院本身對中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實施在先專利抗辯的可容許性進行法律推理,就會選擇確定保護范圍的標準,而不是對新穎性進行認定。
如果這樣,溫州中院就可以在過去幾年中國法院確定侵權訴訟專利保護范圍的大量案例中,找到一個指導性方針,而這一點也與北京高院在2001年9月29日公布的《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精神相一致。
我們注意到,本案中溫州中院將《意見》作為對法律的權威解釋,但它又未對使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條,且不做任何“替換試驗”的原因做出解釋。
就此,且不作溫州中院對此所適用法律適當與否的考慮,法院的“程序”顯得非常武斷,并給人留下了這樣的印象:適用法律的選擇是出于預先確定的考慮,而非以法律本質為指導。
很明顯,在確定施耐德公司在先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時,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新穎性標準而非直接使用確定保護范圍的標準,無疑向法院提供了一件使被告提供的證據失效的工具。
尤其是,《專利審查指南》中的第2.3條幾乎沒有為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解釋預留空間。
實際上,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即如果選擇使用某些標準和相關的法律規范來確定在先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而不采用確定新穎性的標準和相關的法律規范,溫州中院就有可能對在先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得出不同的結論。
尤其是,根據北京高院的《意見》(所謂的“折衷解釋”原則)提供的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標準。。這一標準也是1973年《歐洲專利公約》中第六十九條的一項普遍原則,我們是可以通過技術專家的鑒定對在先專利附圖的相關性進行評估的。
真正令人關注的事實是:溫州中院對在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的評估中,完全根據的是自己的常識,而不是指定該領域專家作出的。
不管在確定保護范圍上選用怎樣的鑒定方法,首要一點是應該由專業人士來做。
在大多數法律體系中,這都是一條普遍認可的原則,包括歐盟和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意大利和法國)。
如果事先采取這樣的程序,溫州中院所作的判決可能就會基于合理的事實,而不會像現在這樣任意武斷。
2。有效性確認的中止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盡管正泰公司在并行的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主動限制其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而且宣告無效程序仍然懸而未決,但溫州中院仍然決定不中止該專利侵權案的審理,這一決定似乎與在中國及國外已普通認可的法律原則相沖突。
而且,在正泰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公開范圍仍然不確定的情況下,這一不中止決定是違背相關司法經濟和司法管理宗旨的。
毫無疑問,溫州中院的決定最終會導致在侵權訴訟和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產生沖突和自相矛盾的判決。
在其他國家一樣,自愿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限制必定會約束并行的侵權訴訟的判決(禁止反悔原則)。
讓我們看一下其他的法律體系標準。
本案中,我建議參照德國的體系,因為德國的知識產權法已深刻而強烈地影響了中國現代的知識產權法。
而且,這兩種法律體系都將民事法庭與專利權法庭的權限分開:前者單獨對專利侵權訴訟的判定負責;后者負責審理專利權無效訴訟。
根據德國專利法和司法實踐,無論是在專利法庭的無效程序中還是在專利局的特別 “限制程序”中,自愿限制專利權利要求都會追溯至專利的注冊日期產生效力。
因此,自專利的原始注冊日起,它就會以一種有限的形式有效。
專利所有人主動限制專利權限會對法院判定相關侵權案件時產生影響,對于這一觀點,德國法律和案例法持有相同的意見,而這些相關的侵權案件必須在確定爭議專利的保護范圍時,要將這種限制考慮進去。
與中國一樣,德國在侵權訴訟案的判決中,對于是否因無效申請程序的訴訟而中止專利侵權案件這一問題,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權的。
當然,這種自由裁量也不是毫無根據、毫無目的的。
在主動要求對專利的公開情況進行限制,使得爭議專利的內容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如果法院依然裁定不中止審理,那么這個決定肯定有特定目的。
然而,我們根本無法從判決書中獲知,到底是什么導致法院做出這樣的決定。
溫州中院并不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第九條第(二)項中規定的不中止條件,使得在本案中,中止已經是理由充分了。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然判決不中止,肯定是有特殊動機的。
事實上,這一標準指出,如果法官發現訴稱的侵權產品的確使用了在先技術,或是模仿了在先專利,則中止就不是必須的。
考慮到法院做出了相反的判決,即訴稱的被侵權產品沒有利用在先的技術或專利,而且正泰公司已經對其專利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限制,因而產生了內容的不確定性,那么顯而易見,中止審理就是必須的。
法院應該對所有相反的結論進行強有力的解釋,但事實并非如此。
3。賠償數額的確定 本案判決的賠償數額令人震驚,而且,從未發生過中國侵權者須向外國索賠人支付類似數額賠償的案例。
另外,在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據我們所知,在西方國家的公司作原告的案例中,中國法院很少授權對中國侵權者的賬本進行審計。
即使法院無法拒絕對這類賬本進行證據保全的要求,還是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比如,對先進保證金動機不明的過高要求是很難實現的,那么自然也會使外國起訴人失去執行法院命令的動力。
結論 施耐德案的結論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它暴露出法院的判決缺少適當的起草過程,而且對于由法律、事實和證據所作的重要決定,幾乎不做任何解釋或推理。
這給大家的印象就是,判決充滿了不確定性。
今后,如果西方國家的公司再撞上中國企業設置的侵略性注冊的實用新型專利這一“浮雷”的情況,就不會感到吃驚了。
這是必然的趨勢,施耐德案開創了人們爭相效仿的先例。
當然,中國知識產權執法帶來的并不全是負面信號。
除施耐德案外,大量西方原告的勝利表明,在中國成功地行使知識產權是有可能的。
因此,現在建議國外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停止在中國注冊知識產權,還為時尚早。
不在中國注冊專利,會使國外的投資者放棄在中國進行積極的許可經營的策略。
而且,應該考慮到正是由于其注冊了專利和在上一級法院的積極應訴,施耐德公司仍然有可能贏得這場訴訟。
如果施奈德沒有注冊中國專利,這一可能性將低得多。
扣留知識產權侵權嫌疑貨物申請的駁回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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