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稱冒充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諾基亞再訟蘋果專利侵權 昔日霸主轉型之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9:2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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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稱冒充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開封幽蘭味精廠(下稱“開封味精廠”)。
被告(反訴原告):周口地區味精廠(下稱“周口味精廠”)。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下稱“國家商標局”)。
1992年10月18日,周口味精廠向國家商標局反映,稱:開封“幽蘭”、漯河“漯花”等味精的包裝裝潢在文字、圖形顏色搭配方面,與周口味精廠“蓮花”味精商標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以上廠家已侵犯本廠“蓮花”牌味精商標專用權。
為維護“蓮花”牌味精的信譽和商標專用權,請求國家商標局責成有關部門封存或收繳上述廠家的侵權商標標識,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國家商標局接到反映,經核查,于1993年1月3日下發(92)商標轉B字第108號文,主送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內容為:現轉去河南周口地區味精廠1992年10月18日來函,就來函中反映的問題,我局意見在味精廠商品上使用與“蓮花”注冊商標在文字及圖形搭配上近似的“漯花”商標,屬商標侵權行為。
另經查“幽蘭”、“菱花”(在味精上)兩商標未在我局注冊。
在使用中標注注冊標記屬冒充注冊商標行為,請你局按來文中反映的問題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1993年1月30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國家商標局108號來文要求通知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漯花”查處,隨附108號文和情況反映。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幽蘭”商標曾有注冊印象,所以沒有通知開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廣告處董宏亮復印幾份108號文歸檔。
正當董宏亮復印該文回來之時,被前往辦事的項城縣工商局趙峰、師科成兩人看到,并索要該文復印件一份帶回項城縣工商局。
項城縣工商局即委托周口味精廠銷售處將108號文轉送銷售“幽蘭”味精地的工商行政機關查處。
1993年3月,開封味精廠向國家商標局陳述108號文有誤,“幽蘭”牌味精商標已注冊,不是冒充。
經國家商標局復核,108號文確實有誤,又于1993年3月16日下發商標函字(1993)第73號文,稱:原發的108號文有誤,停止執行,并將此文退回我局。
1993年3月25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國家商標局73號來文,當日將來文通知周口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3年4月17日,周口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已將73號文通知項城縣工商局。
項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駐周口味精廠工商室按照73號文和河南省、周口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知要求,于同年4月底到周口味精廠和廠銷售處傳達國家商標局73號文,并收回由其委托轉送的108號文。
1993年10月7日,開封味精廠以商標侵權向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1993年1月3日,被告國家商標局根據被告周口味精廠反映的虛假情況,下發(92)商標轉B字108文。
周口味精廠得到此文后,四處散布,誹謗我廠“幽蘭”牌味精是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并非法復印該文分送河南、安徽等地經銷“幽蘭”牌味精的用戶、銷售單位和工商行政部門。
不少用戶來電反映,經銷“幽蘭”牌味精被查扣、退貨達70余噸,造成經濟損失426萬元,請求被告周口味精廠賠償,請求被告國家商標局為其恢復名譽。
被告周口味精廠答辯并反訴稱:我廠向國家商標局反映的是“漯花”、“幽蘭”等味精生產廠侵害我廠“蓮花”牌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不是反映“幽蘭”牌商標未注冊冒充注冊商標。
“幽蘭”商標屬冒充注冊商標是國家商標局核查認定的。
如不當,也是國家商標局的失誤,我廠不存在反映虛假和捏造事實誹謗原告的問題。
國家商標局下發108號文,我廠系受工商部門委托,向有關地區的工商部門轉送。
并且在接到73號文后立即停止并收回已轉出的108號文,對此我廠亦無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相反,原告開封味精廠生產的“幽蘭”牌味精的包裝裝潢與我廠注冊的“蓮花”牌味精商標的文字、圖形近似,足以致消費者誤認,侵犯我廠注冊商標專用權。
請求判令開封味精廠停止使用與蓮花牌味精注冊商標文字、圖形近似的裝潢,銷毀已印制的近似“蓮花”牌的味精包裝袋,向我廠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496萬元。
被告國家商標局未答辯。
「審判」 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周口味精廠生產的“蓮花”牌味精于1983年在國家商標局注冊,1992年7月30日依法在國家商標局續展,同時又注冊了4個新商標,證號分別為604202、604203、604204、624205。開封味精廠直至1993年10月,仍沿用與周口味精廠“蓮花”牌味精注冊商標在裝潢、文字、圖形及色彩組合上相近似的包裝裝潢。
周口味精廠請求賠償損失496萬元其依據系以開封味精廠味精年產量與1993年味精每噸所獲利潤計算。
審理中,開封味精廠與國家商標局達成和解,國家商標局表示行文失誤,給開封味精廠造成不良影響,為開封味精廠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反訴原告)周口味精廠向國家商標局反映有關味精生產廠生產的味精包裝裝潢在文字、圖形顏色上與“蓮花”味精注冊商標相近似,足以致消費者誤認,已侵犯“蓮花”味精商標專用權,請求國家商標局查處,行為正當。
國家商標局在核查中誤將“幽蘭”已注冊的商標作為未注冊商標定為假冒,下達(92)商標轉B字第108號文責令查處。
后來國家商標局發現108號文失誤,又更正下發73號文。
周口味精廠受工商部門委托,轉送108號文;在接到73號文通知后即未再向外散發,并及時通知轉送達的地區工商部門停止108號文的執行,對此周口味精廠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原告(反訴被告)開封味精廠在周口味精廠“蓮花”牌味精注冊商標后,仍使用在裝潢文字、圖形及色彩組合上與“蓮花”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屬商標侵權行為。
周口味精廠反訴成立,開封味精廠應立即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鑒于周口味精廠提供計算損失496萬元證據不力,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有關法律規定,于1994年8月17日判決如下:[page] 一、駁回開封味精廠的訴訟請求。
二、判令開封味精廠停止對周口味精廠的侵害,銷毀與“蓮花”牌味精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包裝裝潢。
宣判后,開封味精廠不服,以判決事實不符為理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中,上訴人開封味精廠與被上訴人周口味精廠合營組建杞縣蓮花周杞味精有限公司,注銷了開封味精廠。
杞縣蓮花周杞味精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17日申請撤回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開封味精廠已與周口味精廠合營組建杞縣蓮花周杞味精有限公司,同時注銷開封味精廠。
因此,杞縣蓮花周杞味精有限公司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于1995年5月18日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杞縣蓮花周杞味精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當事人按原判決執行。
「評析」
諾基亞再訟蘋果專利侵權 昔日霸主轉型之痛
全球最大手機制造商諾基亞29日宣布,已經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訴狀,指控蘋果公司全方位侵犯其專利權。
諾基亞指控蘋果iPhone手機、iPod音樂播放器和電腦產品均侵犯了其專利,這些專利包括用戶界面、攝像頭、天線和電源管理技術。
諾基亞稱這些專利有助于壓縮制造成本、減小產品體積和延長電池續航時間等。
諾基亞發言人稱,該公司認為,FTC將在約30天時間里就是否受理此案作出決定,但任何有關禁止蘋果出售被侵權專利相關產品的判決則要到2011年初才可能作出。
今年早些時候,蘋果和諾基亞均已針對對方發起了專利侵權訴訟。
分析師稱,這項最新的司法爭端可能涉及數億美元的年度版稅,表明在手機向能玩視頻游戲和上網的手持電腦轉型的進程中,手機行業的均勢正在發生轉變。
此前10月份,諾基亞曾指控蘋果侵犯其10項技術專利,其中包括無線數據、語音編碼和安全等技術專利。
而蘋果也針鋒相對,已經對芬蘭手機制造巨頭諾基亞提出反訴,指控諾基亞侵犯了其13項專利。
普遍觀點認為,諾基亞發起此案的意圖和上一起專利侵權案一樣,都是要給手機領域的后起之秀蘋果施加壓力,遏制對手飛快的增長速度,其實,這并不難理解。
全球每10部手機里面就有4部是諾基亞,這是大佬諾基亞創造的輝煌。
今天,諾基亞還是世界手機市場中毫無爭議的老大,只不過已經今非昔比了。
由于全球金融危機導致消費者削減手機購買開支,拖累諾基亞業績下滑,多年保持全球手機市場“一哥”地位的諾基亞爆出了十年來首次季度虧損。
第三季度,諾基亞銷售額下滑至98.1億歐元,虧損5.59億歐元,同時諾基亞的裁員風波也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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