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的商業方法專利,電磁波輻射器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5: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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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商業方法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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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波輻射器專利侵權糾紛
11月10日,重慶康復醫學工程研究所(下稱研究所)將其“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給中亞廠全國獨家生產、經營、銷售。
此后,中亞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中亞圣燈治器”。 12月6日,研究所又將“便攜式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有償許可西山廠使用,該協議同時規定雙方無不得將此專利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西山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東方勝燈治療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與中亞廠簽訂專利專有權轉讓協議,協議規定中亞廠享有“便攜式電磁波輻射器”的全國獨家所有權。
此外中亞廠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擁有使用于該治療器上的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王將此兩項專利于1994年4月5日轉 讓給中亞廠,但雙方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原告中亞廠訴 稱被告西山廠生產的“東方勝燈”與其生產的“中亞圣燈”完全相同,且外觀設計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廠停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 萬元,原告同時還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
被告西山廠辯稱,“東方勝燈治療器”與“ 中亞圣燈治療器”在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上雖有相同,但本廠是經專利權人同意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
至于兩項外觀設計,經對比與“中亞圣燈”造型及形狀均有 差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構成侵權。
因此,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 并據此提出反訴,要求中亞廠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7萬元。
暢銷書《快樂學作文》著作權合同糾紛案
2003年4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快樂學作文》叢書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該案的判決。
至此,起因稿酬鬧起的長達兩年的紛爭,有了明確的結果。
1997年5月,席隆乾找到教師高振寶、婁湘生,提出編寫一套小學生圖解作文叢書,由席隆乾聯系出版發行事宜。
6月25日,席隆乾與海南出版社簽訂了一份《約稿合同書》,內容為“席隆乾方組織編寫叢書,負責把關、監督叢書插圖的質量和制作進度、編務聯系工作。
海南出版社科技編輯室預付席隆乾方稿費1萬元”。
同日,席隆乾向婁湘生、高振寶預付1萬元稿酬。
合同簽訂后,席隆乾通過婁湘生和高振寶又聯系了王守端、孟志芬、秦剛、彭春芝分冊編寫叢書。
7月3日,席隆乾以著作權人的名義與海南出版社正式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內容涉及印數和版稅約定。
1997年9月,婁湘生、高振寶將初步審定的文字稿件交給了席隆乾。
席隆乾遂組織徐進、子敏等人進行了繪圖。
席隆乾最后對圖文進行了審定和編輯。
1998年4月,海南出版社出版定名為《快樂學作文》叢書(2-6年級各1冊),印數為3萬套,每套圖書定價67元。
叢書每冊均注明創意席隆乾,主編婁湘生、程鵬(即高振寶的筆名)、席隆乾,繪圖徐進、子敏、丁建紅等。
程鵬、彭春芝、王守端、秦剛、孟志芬作為編寫人員在每冊中均被署名。
該套叢書自出版后多次再版重印。
1998年6月23日至2000年9月13日期間,席隆乾個人以作者名義從海南出版社領取稿酬25萬余元、插圖繪制費2萬余元,分別支付了相關人員的稿酬。
2000年11月,婁湘生等6人在知曉海南出版社按版稅標準向席隆乾支付稿酬的情況后,隨即向其追索稿酬。
追索未果,婁湘生等6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快樂學作文》叢書的著作權屬于婁湘生等6人,排除席隆乾作為主編之一的身份;判令席隆乾停止對6人著作權的侵害,并向海南出版社書面說明其不是主編之一的情況、向其6人賠禮道歉、返還以作者名義領取的卻未向其6人交付的21萬余元稿酬。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席隆乾給付6人共10萬余元稿酬的判決。
判決后雙方均表不服。
婁湘生等6人以席隆乾是海南出版社的聘用人員,不應為叢書主編為由;席隆乾以一審法院判令自己再向婁湘生等6人支付10萬余元稿酬于法無據為由分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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