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成都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違法使用虹牌注冊商標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1:0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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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發文日期:1967-07-14 實施日期: 發文機關: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公約 締約各國, 有志于在各國之間在尊重主權和平等基礎上,為謀求共同利益,增進了解與合作而貢獻力量; 有志于為鼓勵創造性活動而加強世界知識產權保護;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聯盟獨立性的條件下,使為保護工業產權和文學藝術作品而建立的各聯盟的管理趨于現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成立組織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第二條 定義 在本公約中: (i)“本組織”是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ii)“國際局”是指知識產權國際局; (iii)“巴黎公約”是指1883年3月20日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iv)“伯爾尼公約”是指1886年9月9日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及其一切修訂本; (v)“巴黎聯盟”是指根據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聯盟; (vi)“伯爾尼聯盟”是指根據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聯盟; (vii)“各聯盟”是指巴黎聯盟、與該聯盟有關的各專門聯盟與協定、伯爾尼聯盟以及根據第四條第(iii)款由本組織擔任其行政事務的任何其他旨在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 (viii)“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項目的權利: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成都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違法使用虹牌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成都建筑五金廠向成都市工商局投訴,稱位于成都市永豐鄉南郊村九農業社的成才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侵犯其“虹”牌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月19日,成都市工商局對成才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進行了檢查,發現了大量的“虹”牌注冊商標標識,標識上只印有成都建筑五金廠的企業名稱及其五種不同規格(100mm、75mm、95mm、50mm和38mm)的合格產品。
成都市工商局經進一步調查得知:成都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和成都建筑五金廠之間于1987年12月1日簽訂了聯營協議,聯營期限從1987年12月底至1997年12月31日止,協議中明確了雙方在“虹”牌商標使用上的許可與被許可關系,即“虹”牌商標注冊人——成都建筑五金廠允許成都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使用其“虹”牌商標,由永豐聯營廠向建筑五金廠繳納商標使用費。
而實際執行中,被許可人——成都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雖按約定向許可人繳納了注冊商標使用費,但卻未按規定真實地標注自己的廠名廠址 ,而是使用了在導航建筑五金廠的廠名和廠址。
成都市工商局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成都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違反了《商標法》第26條第2款有關“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規定,屬于商標違法行為,并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5條第3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責令成都建筑五金廠永豐聯營廠立即停止商標違法行為;收繳現存的商標標識,經技術處理方可使用;罰款15000元整。
成都建筑五金廠違法使用“虹”牌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北京市豐臺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了北京市造紙十一廠業務員王偉擅自銷售“五星”、“九星”商標標識,侵犯北京雙合盛五星啤酒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案。
經查,王偉在北京雙合盛五星啤酒集團公司因合資將報廢的商標標識45.03噸交由北京市造紙十一廠銷毀時,利用兩單位監以每噸1500元的價格將8.2噸特制“五星”啤酒商標標識和每噸1400元的價格將14.3噸“九星”啤酒商標標識賣給了河南省來京人員黃牛套(另案處理),從中獲利32600元。
豐臺區工商局認為,在北京雙合盛五星啤酒集團公司因合資將現存的商標標識報廢,但還有21家聯營廠仍繼續使用此類商標標識,市場上還在銷售帶此類商標標識的產品時,王偉倒賣的這批商標標識一旦流入市場,將造成市場混亂,真假難辨,不僅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會損害商標注冊人北京雙合盛五星啤酒集團公司的信譽,使其蒙受經濟損失。
王偉的行為在客觀上為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屬于《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3)項所述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2款及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對王偉作出了如下處理決定: 1。罰款1.63萬元; 2。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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