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珊瑚”域名遭搶注引發官司,“跟我'賓王'就是侵權” 重慶筆記本賠800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49:5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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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珊瑚”域名遭搶注引發官司
核心提示 11月19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草珊瑚”注冊商標遭侵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草珊瑚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判決被告胡某在該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銷域名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并賠償原告誠志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
據悉,此案為首例江西企業商標通過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案件。
業內人士稱,在新《商標法》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保護模式下,此案對打擊假冒注冊商標、制止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等行為,具有標本意義。
[案件回放]——南昌一市民搶注“草珊瑚”域名 2007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聯網上注冊了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網絡域名,還在http://www。yumingjiaoyi。cn/index。asp等商業性質的域名交易網站發布銷售廣告。
誠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志股份)發現后,認為胡某搶注并轉讓的行為侵犯了公司對“草珊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損害了公司的品牌戰略。
今年8月,該公司一紙訴狀將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立即停止銷售行為,撤銷在互聯網上的域名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依法認定“草珊瑚”商標為馳名商標。
[爭議焦點①]——是否為馳名商標 庭審中,原告和被告先就“草珊瑚”是否為馳名商標展開了激烈辯論。
被告胡某認為,誠志股份的“草珊瑚”注冊商標尚未認定為馳名商標。
對于原告提出的商標侵權一事,胡某表示,原告訴其商標侵權于法無據。
“草珊瑚”注冊商標經核準在第三類產品牙膏上使用,而他只是用于網絡域名,兩者不是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因此他的網絡域名注冊行為不違法,不構成侵權。
而誠志股份則稱,“草珊瑚”注冊商標已成為事實上的中國馳名商標。
為了印證這個說法,誠志股份及草珊瑚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十二組證據,證明誠志股份及草珊瑚分公司為擴大草珊瑚品牌的市場知曉度注入了大量資金,在全國范圍通過各種大眾傳媒投放產品廣告,大力推廣“草珊瑚”品牌。
該品牌自上市以來,先后獲得江西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南昌市知名商標、江西省著名商標等稱號,草珊瑚牙膏在全國廣大消費群體中已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國內市場獲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爭議焦點②]——域名注冊后是否產生侵權利潤 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
胡某表示,誠志股份訴請賠償1萬元經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雖在商業性的域名交易網站發布過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注冊域名的銷售廣告,但僅限于該網絡域名的轉讓,并未通過網站進行任何產品和服務的交易,且域名的轉讓也未成交。
他既無侵權行為,又無侵權利潤,誠志股份也未能提供被侵權所受損失或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開支的有關證據。
[法院判決]——停止使用并撤銷搶注的域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草珊瑚”注冊商標,符合商標法第14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各項條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標應認定為馳名商標。
對于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草珊瑚”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認為,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被告胡某的行為可以造成對“草珊瑚”馳名商標的淡化,對“草珊瑚”商標的利益造成了潛在的、可能的損害。
因此胡某的行為屬侵權行為。
法院還判決,被告胡杰應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銷域名www。江西草珊瑚。
com和www。caoshanhu。net,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誠志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
[現狀]——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據江西省知識產權協會理事晏輝介紹,本案暴露出了江西一些企業保護知識產權意識較為淡薄,大多數企業未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不同的途徑將商標、字號、域名等一并進行立體式保護。
另外,對于訴訟本身,由于知識產權的專業性強,調查取證比較困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維權人的積極性。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在江西發生的關于網絡商標侵權的知識產權訴訟大都標的小,由于經濟效益不顯著,再加上專業性強,打這類官司又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大部分律師都不愿意代理此類案子。
晏輝建議,企業應注重平時的知識產權管理,跟蹤監測知識產權動向,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強企業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法律空白]——網絡域名與企業名稱權等關系沒有明確規定
“跟我‘賓王’就是侵權” 重慶筆記本賠800元
一個“賓王”是全國有名的浙江產撲克牌,一個“賓王”是重慶豐都某小鎮銷售的筆記本,兩者除了商標名稱相同,商品類型等看來完全沒有相同之處。
但浙江“賓王”日前將重慶“賓王”的銷售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對其商標權的侵害。
原告:銷售同名筆記本屬侵權 原告方浙江“賓王”撲克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從1997年就開始使用“賓王”商標,現在該品牌的撲克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廣為知曉,并具有良好的聲譽。
今年4月,該公司發現,重慶豐都縣某鎮的小店店主程某在銷售印有“賓王”商標的筆記本。
他們認為,這一行為是在攀附“賓王”公司的信譽和“賓王”注冊商標的聲譽,消費者會以為該筆記本也是“賓王”撲克出品,足以誤導公眾,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
5月,該公司將程某告上市三中院,要求判令程某立即停止銷售該筆記本,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被告:商品種類不同不侵權 程某對成為被告感到莫名其妙,稱雖然確實銷售了“賓王”牌的筆記本,但浙江“賓王”注冊的只是在第28類商品(紙牌、撲克牌)上使用,自己賣的筆記本屬于第16類商品。
從功能、銷售對象、用途等來看都明顯不同,因此他的銷售行為沒有侵犯浙江“賓王”的商標專用權。
法院:馳名商標可跨類保護 法院審理認為,兩個“賓王”確實不是同類產品,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根據審查可以認定,浙江“賓王”公司的“賓王”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聲譽,該商標為馳名商標,應受到比普通商標更高水平的特殊保護或擴大保護。
因此,法院日前判定,程某立即停止銷售帶有“賓王”標志的筆記本,并根據其銷售的數量,賠償浙江賓王公司損失800元。
律師說法>> 重慶名牌缺乏 自我保護意識 昨日,重慶名言律師事務所欒律師介紹,馳名商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認定馳名商標可通過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和司法認定兩種途徑。
現在浙江、福建等沿海發達地區馳名商標的保護意識相當強,僅她所接觸到的外地商家來渝要求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就有超過10個企業。
但現在全重慶已獲認定的馳名商標才20個不到,通過司法途徑“打假”的更少。
她認為,認定了馳名商標可獲得跨類保護,這對企業的信譽保護無疑是個重要的舉措。
“跳水皇后”高敏告上海文藝出版總社獲賠稿酬17萬
日前,“跳水皇后”高敏訴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向高敏支付報酬人民幣17萬余元。
高敏系《追夢》一書的作者。
為出版發行該書,2005年4月9日,案外人陳志鋼與上海文藝出版社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涉案圖書出版發行后,出版社未依約支付報酬,高敏向一中院起訴上海文藝出版社,要求支付稿酬。
后因上海文藝出版社系上海文藝出版總社的一個部門,對外民事責任由上海文藝出版總社負擔,故被告變更為上海文藝出版總社。
訴訟中,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對所涉作品的作者為高敏未提出異議,但雙方當事人對于陳志鋼簽訂合同時的身份各執一詞。
高敏認為,陳志鋼是作為其代理人與出版社簽訂合同的;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則堅持合同的相對方就是陳志鋼,并且否認陳志鋼曾向其提供過表明代理關系的書面文件,故高敏主張報酬等相關合同權利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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