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什么不同?,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3:24:4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什么不同?,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什么不同?
1、知識產權是什么? 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智力創作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2、知識產權包括哪些種類? 知識產權可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禁止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地理標志等;另一類是版權(也稱“著作權”),涉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諸如小說、詩歌、戲劇、電影、音樂、歌曲、美術、攝影、雕塑以及建筑設計等。
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發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其錄音制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者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此外,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反壟斷、域名權等也逐漸被納入到知識產權體系中。
3、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有什么不同? 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采取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重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也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特色。
行政保護是指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履行職責,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法院通過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實現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都是憑借國家公權力給予知識產權強制性的保護,但兩者也存在不同。
(一)性質不同。
行政保護雖然也可以通過權利人申請而啟動,但它更多的是一種基于行政職權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司法保護一般則是由權利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向司法機關尋求法律救濟而啟動的保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
(二)公平與效率的側重點不同。
行政保護更講求效率,措施比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對簡單;司法保護追求的目標是公正與效力的統一,程序完善,但訴訟周期相對較長。
(三)保護措施不同。
行政保護的措施主要包括責令停止侵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以及對賠償數額的行政調解等。
司法保護包括知識產權的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和刑事救濟,使侵權、違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形式包括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和履行法定職責等,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罰金等。
(四)后續救濟機會不同。
如果權利人經過行政救濟后仍不滿足,還可尋求司法保護,即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解決不排除司法解決的后續救濟機會。
權利人也可以直接尋求司法保護,但是司法保護是終局的救濟途徑,不能因為對司法保護不滿意,反過來再尋求行政保護。
4、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我國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及其保護要求,從國家到地方,均設置了相應的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
從國家層面來看,行政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疫總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海關總署等;從地方層面來看,則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屬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門來履行保護職責。
5、什么是專利權?專利有哪些種類? 專利權是指由國知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實施的專有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6、怎樣申請專利?應提交哪些文件? 申請人在確定自己的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之后。
必須以書面形式或電子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可以直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設在各地的專利代辦處申請專利,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辦專利申請。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申請外觀設計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國防專利的,應當向國防專利機構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保密審查。
7、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
(二)受理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請求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后,發出受理通知書,確定專利申請日,給予專利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三)初步審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費用繳納等情況作形式審查。
初審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或陳述意見,如仍然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予以駁回。
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 1、商標權 在中國,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是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后,即取得商標專用權。
取得商標專用權,就意味著注冊商標所有人能夠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注冊是擁有商標專用權的初步證據,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在中國為10年。
10年到期時可以續展,續展沒有次數的限制。
理論上,只要權利人愿意,商標注冊可以永遠存在下去。
2、著作權 在中國,著作權就是版權,是指法律保護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原創作品,未獲作者同意,別人不能復制或使用。
目前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終生有效,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
3、專利權 專利權是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內容或設計的內容為前提,由政府根據法定程序于特定、有限期間內授予專利申請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
也就是說,發明人是以公開換保護,而且是法定期限內的保護。
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其中,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
4、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機密的商業信息,包括產品配方、過程、裝置、技術秘密、計算機源代碼、處方或客戶名單、供貨清單等。
這些信息可以使企業保持競爭者的優勢,它們不是常人所知或易于被發現的,企業會用合理的措施來保守機密。
1、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是指: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正當行使有關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
2、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分為兩大類: 一是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時超出了法定權利本身的范圍; 二是權利人行使其知識產權時沒有超出法定權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場正當競爭,或者違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該行為仍應受到競爭法的規制。
三、 《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從法條的語義中分析,在反壟斷法層面下的知識產權濫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二是該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行為。
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對于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認定,除了要滿足排除、限制競爭的條件,還需事先存在一個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但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中并未有相關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在制定的《關于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指南》)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知識產權行為時,一般按照以下步驟進行分析: (1) 確定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性質和表現形式; (2)確定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 (3)界定相關市場; (4)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 (5)分析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知識產權的賠償怎么計算
(一)以權利通常、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標準進行賠償。
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
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
如專利權的轉讓費、使用費,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商標的許可使用費,技術秘密的轉讓費、使用費等等。
據一位德國知識產權專家介紹,德國的法官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二)以權利人知識產權產品或作品的載體銷售量在被侵權期間下降或減少的數額乘每件權利產品或正版作品載體利潤之積,作為賠償額。
(三)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實施侵權行為所獲扣除稅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潤。
如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案件均可適用。
(四)以權利人每件權利產品合理的平均利潤或該行業該產品的每件平均利潤,與侵權人侵權產品數量之積作為賠償數額。
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等侵權案件賠償均可適用。
此種方法對侵權人經審計虧損或利潤過少致使賠償額過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稅率與總碼洋(總預售額即單價承以印刷冊數)之乘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版稅率根據不同情況一般為6%-15%掌握。
著作權侵權案件可以適用。
(六)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的支出、為收集證據而作的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為審查證據購買的設備、消除侵權影響費廣告、合理的差旅費等。
(七)發行侵權圖書的總金額減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稅金所得的數額,加上其合理銀行利息。
適用于圖書出版侵權案件。
(八)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計算,視具體案情經營費用不作為合理成本扣除。
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一)知識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
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知識產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
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 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當地的經濟與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與侵權人的情況等因素斟酌確定。
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職業、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商譽狀況、經濟狀況等。
這些情況通常與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
侵權人的情況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具體情節、認錯態度、經濟負擔能力等。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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